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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紀律處分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11 02:43:11

『壹』 公職人員紀律處分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失效,在公務員法中規定對公職人員的處分有六種,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貳』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包括哪些處分

1、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4)開除;
(5)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叄』 簡述國家電網公司保密工作獎懲辦法規定的懲處方式有哪些

第四章 懲 處
第十三條 違反保密工作規定,造成失泄密隱患或發生失泄密事件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應對其進行談話提醒,談話應有記錄。 (一)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或公司企業秘密的; (二)使用普通通信工具談論、發送公司企業秘密的; (三)收發涉密文檔、資料等涉密載體,未履行登記、簽收手續的; (四)不按程序傳遞涉密載體,隨意擴大知悉范圍的; (五)在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上存儲、處理個人信息的; (六)將個人具有存儲功能的介質和電子設備帶入重要涉密場所,尚未造成失泄密的; (七)未設置信息內外網辦公計算機、涉密計算機應用系統口令的; (八)其他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後果,應談話提醒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在所在單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備案兩次以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或晉級資格。 (一)對公司企業秘密事項及其載體不按有關規定確定或標明密級,造成泄密的; (二)使用聯接互聯網的計算機處理、存儲公司企業秘密的; (三)通過互聯網郵箱或公司信息外網郵箱傳遞、發送公司企業秘密的; (四)離開辦公位置或下班後在辦公桌上隨意擺放涉密文件、資料等涉密載體的; (五)丟失涉密載體,及時找回,經檢查,尚未造成泄密的; (六)在私人通信或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公司企業秘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體的; (八)未經批准,對涉密計算機進行格式化處理或重裝操作系統的; (九)未經專業銷密,擅自銷毀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等涉密載體的; (十)未經批准,擅自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公司內、外網的; (十一)擅自卸載信息內、外網計算機桌面終端管理軟體或防病毒木馬軟體的; (十二)利用職權強制、唆使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十三)其他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給予批評教育的。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視情節輕重提出懲處建議,經本單位保密委員會審批後,按照公司員工獎懲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或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組織處理。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十七條 對未直接建立勞動關系不適用員工懲處規定的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約定條款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造成公司企業秘密失泄密事件的,參照上述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國家秘密事項及其載體不按有關規定確定或標明密級,造成泄密的,參照被泄露事項應確定密級的處罰標准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條 保密工作實施「一票否決」。發生失泄密事件的,按規定給予黨紀或紀律處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者所在單位(部門)不得參加本年度各類先進評選。
第二十一條 丟失涉密載體或發生泄密事件,拖延報告時間、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視情節從重處罰。

『肆』 員工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員工遵守紀律是提高員工素質,規范員工行為的前提,員工紀律處分一般有六種。

法律依據:《員工紀律處分制度》 第六條 公司處分的種類依據下列名款規定,按照具體情節給予處分,在給予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經濟處罰。 1、書面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適用於職員); 5、撤職(適用於職員); 6、開除。

『伍』 公司懲罰制度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1
公司制定員工獎罰制度,能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這其實也是員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則員工獎罰制度範本,僅供各位參考借鑒。
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製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 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 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 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 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 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 通報批評;
2、 經濟處罰;
3、 降級;
4、 辭退。
第七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 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 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並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 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 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 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 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 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 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 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 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 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 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 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 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2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後。
一、 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1. 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准,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 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4. 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後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二、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並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辦法,(1分為10元)
1、 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_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_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_ 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
_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_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_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_ 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_ 高空作業不帶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帶好者
_ 空調安裝好後沒有搞好衛生及補好牆洞者
2、 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_ 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
_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於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_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_ 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_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_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 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_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_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_ 上班時間酗酒者。
_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_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_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_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_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 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並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_ 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_ 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_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_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_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_ 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_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_ 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_
5、 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 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_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_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_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 懲罰的實施
_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_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後予以處罰; _ 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 違紀罰款的繳納:
_ 對於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 部;
_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_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 員工申訴
_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准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篇二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跡予以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立功、授予個人或集體榮譽稱號、晉級和給與物質獎勵。
1.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生產)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顯著成績者;
4.服務態度好,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准確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6.為保護國家與公司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7 年終獎為全年總工資5%(當月有處罰及客戶投訴的才能享受)
二 財務考勤制度
1 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分鍾至5分鍾,按5元扣除。
2 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5分鍾至10分鍾,按10元扣除。
3. 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0分鍾以上按20元扣除。
4 上班與例會無故曠工按兩天底薪扣除。
5 如在一年之內滿勤,公司將給予50元獎勵
三 凡犯有下列過失之一者,作辭退或開除處分,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 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 工作嚴重失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
(3) 惡意破壞公物或會員物品;
(4) 道德敗壞,亂搞男女關系等;
(5)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6) 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
(7) 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司和社會秩序;
(8) 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優秀員工評選制度
1.每月評選一次優秀員工,符全以下條件員工均可參加:
(1)文明禮貌:言談親切、舉止大方、精神飽滿、著裝規范整潔。
(2)愛崗敬業:熱愛本職工作、任勞任怨、責任心強、服務熱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務好、不計時間報酬,兢兢業業工作,有協作精神。為了集體的利益,甚至犧牲個人利益。愛護公司財產,節約意識較強。
(3)遵章守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全月無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工作無失職、失誤記錄。
(4)團結友愛:尊敬領導、友愛同事(當面背後不講不利於團結友好的言語)。
5) 有良好的團隊組織,在團隊中員工能互相學習、支持工作,經常開展寓教於樂的團隊活動,員工精神面貌良好。
(員工投訴)
員工在工作中無論與同事、領導發生糾紛,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有不滿之處或對工作安排不滿,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總經理投訴,但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 不得提供偽證;
2. 不得公開或私底下散布不滿情緒。
3. 不得在事情得到調查解決之前,拒絕執行工作。
4. 不得固執已見,強詞奪理,不服從仲裁。
篇三
第一條 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獎勵方式:通報表彰、發獎狀和頒發獎金,可單獨獎勵,也可以同時獎勵,不限名額。
一、優秀團隊獎: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
成、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審。總的要求是管理規范有序、服務及時到位,組織紀律嚴明,工作業績突出,團隊協作良好,部門配合協調,無客戶不滿投訴,無重大經濟損失,無嚴重安全事故,這樣的團隊,可獲最佳團隊獎。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根據業績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二、優秀管理者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能以身作則,勇挑重擔,遵章守紀,業績突出,業務精進,組織能力強,能很好地帶領一個團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管理者的,應給予以獎勵,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還應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執行力度,遵守規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現良好者,予以獎勵,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應給予600元的獎勵。
以上三個獎項屬年度獎,年終獎勵一次,由董事長親自表彰和發放獎勵。
四、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管理人員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此獎為即時獎勵,即時舉報,即時授予
五、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董事長授予特殊貢獻獎。
此獎為隨時出現, 隨時授予
六、全勤獎:員工在一個月內無曠工或消極怠工現象,遲到在2次共10分鍾以內,休假加病事假不超過2天的,公司應給予當月100元的獎勵,在當月工資金中發放,並通報表章,由行政部門負責此項獎勵,1月1次。
第二條 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懲罰方式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三種,實行一次警告或通報批評、二次罰款的處罰政策。
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累教不改的,應一次罰款20元: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2、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3、車間工具、物品擺放、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碼放凌亂者
4、在上班時間內,對辦理非本職工作不服從者
5、衛生沒有及時打掃或打掃不幹凈者
6、不服從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聽者
7、請人代打卡或給別人打卡者
8、9點鍾前沒有打掃完衛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2、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4、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規章制度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罰款400~800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3、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5、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6、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7、員工與客戶勾結,損公肥私,一經發現,除收繳不正當收入外,另處以罰款
8、其它嚴重錯誤行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規定有處罰項目和金額的,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
五、 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1、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正常使用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如是設備質量的原因,則不承擔賠償。
2、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第三條 懲罰的實施
1、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2、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該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員工相同的懲罰。
3、 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受到罰款處罰的員工,由行政部門下達處罰通知,送達員工簽字生效,如員工拒絕簽字,可強制執行,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條 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行政部
2、本制度從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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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企業對職工的處分有哪幾種.謝謝!

企業對職工的處分有哪幾種.謝謝!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其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6)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紀律處分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1.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幹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佔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柒』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如今的就業壓力的與日俱增,企業管理者需要加強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對員工的行為管理 ,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下面具體來看看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1

一、警告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月計遲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計20次以上的;月計曠工在2次以上,累計5-15天的;一年內出現2次無病請病假的;無理取鬧、吵架、打架、消極怠工、弄虛作假等影。

(2)不聽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榮譽損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經濟財產遭受1000元以上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產品質量或工作質量經常達不到標准要求,完不成任務,經常浪費原材料、能源,損壞工具設備,對公司管理造成較大影響或對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講信用,不執行規定,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門經營管理、聲譽、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決定後,給予警告處分,處分記入公司檔案,同時根據影響輕重和經濟損失大小給予500元以上經濟罰款。

二、留用察看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開除的員工給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處分:

(1)對受警告處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眾打架或打架過程中首先動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類器具打人,情節較嚴重的;

(3)故意破壞生產、工作秩序,侵害或損壞公司財物等,情節嚴重的;

(4)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等,任何一項價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

(6)對領導的批評處理進行打擊報復的;

(7)阻礙公司重要工作、活動順利進行的;

(8)其它違法亂紀情節重於警告處分,但不夠開除條件的。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留用察看的處理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批准後,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批準的留用察看處分報告送檔案室和人力資源科各一份。由檔案管理員給予記入公司檔案。

對被處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給予1000元以上經濟罰款,而後在留用察看期間,財務每月扣發本人實發工資的20。被留用察看人員於每月1號到人力資源科書面匯報上一月的工作表現情況。經人力資源科調查了解,對察看期間表現不好者,隨時通知所在部門辦理開除手續;對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期滿後由當事人寫出書面「解除留用察看報告」一式三份,報人力資源科長簽名確認後,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審批手續齊全的報告,由當事人送人力資源科、檔案室、部門經理各一份。

三、開除

公司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開除:

(1)對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滿後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事實證明對公司離心離德的;(3)道德敗壞,以惡言穢語侮辱、報復、恐嚇管理人員或其它員工或抵毀公司的。

(4) 吸毒的;

(5)提供 賭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對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的,任何一項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數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開除;

(7)對偷盜、窩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財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財物者,敲詐勒索錢物、冒支工資者,無論價值大小,一次性給予開除。

(8)其它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或其它嚴重違法亂紀毋需留用查看的。

經過以上內容的闡述,我相信企業員工對自己公司行政處罰內容都有了進一步熟悉,一定會嚴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創造了可以施展才華的平台,我們應該珍惜機會把握機遇,抓緊提升個人能力,不僅是對自己負責的表現,而且也能為培養自己的企業帶來效益。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2

公司懲罰制度

1.為加強公司勞動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2.日常考勤規定

2.1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如果周末加班,那麼就是上午九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

2.2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

遲到: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位為遲到。

早退:未到規定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2.3員工日常考勤實行打卡制。

2.3.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員工每天(包括加班)須保證至少兩個考勤記錄;

2.3.2員工上下班需打卡,違反此規定者,給予雙方各書面警告一次並處以100元罰款;

2.3.3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應最晚於下一工作日內填寫《未按時打卡說明書》,註明因公外出時間及原因,由授權領導簽字,報公司考勤員留存;

2.3.4公司考勤員:人事專干、文員;

2.3.5遲到早退的處罰:

考慮公司辦公地點比較偏遠,目前公交車不太方便,員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電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遲到崗十五分鍾以內,不處罰,但必須對考勤員說明遲到原因,但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9:00以後到崗的,給予口頭指導一次;每月累計10次以上(含)9:00以後到崗的,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單次遲到超過15分鍾不足1小時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標准扣罰。

總經理級:200元/次

部門經理級:150元/次

部門主管級:100元/次

部門專員級:50元/次

部門文員級:40元/次

員工級:30元/次

2.4所有人員上班須先到公司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主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論處。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主管說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後,方可外出,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未辦請假手續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扣除當天工資的70%,並給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2.5.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2.5.3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者。

2.5.4超過1小時未到(或離開)崗位,且無充分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

2.5.5請假原因不屬實者。

2.5.6曠工的處罰:按照月薪資標准÷28÷8×曠工時數×300%扣罰。年累計曠工達五天及其以上或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請假的規定

員工因各種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應辦理請假手續,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達一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3.1員工因事、病、婚、喪、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書信或帶口信等方式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部門主管應向公司領導報告,並應於返回工作崗位的當天補辦請假手續。

3.3請假報批程序:

3.3.1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填制請假單,說明請假事由報部門主管簽字批准;

3.3.2請假二天以上者,須經公司領導簽字批准。

4.假期計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須提前一天辦妥請假手續,部門主管憑本人在請假單上說明的.詳細事由准假,如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公司業務者,公司有權不準假或縮短、暫緩准假。

4.1.2公司員工事假天數原則上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月累計不得超過3天。

4.1.3公司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時限的,須經總經理簽字批准,否則按曠工論處。

4.1.4員工請事假期間按事假時間扣除薪資。

4.2病假

4.2.1員工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時,憑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病休可以免附診斷證明;

4.2.2員工連續病休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三個月時,按本人日工資的70%計發病假工資,福利照發,獎金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

4.2.4病休連續三個月以上為長期病休,長期病休須憑醫院住院證明或醫師病假建議請假,並須經總經理簽字批准。

4.2.5長期病休人員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准,發給基本生活費。

4.3年假

4.3.1公司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後具備享受年假的資格,年假期間薪資照發。年假遇節假及公休順延。

4.3.2年假標准: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為核定基準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數。在當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後(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無年假。

4.4公傷假

4.4.1員工因執行公務受傷需休息時,須持省級醫院的休息證明,經公司領導同意,辦理請假手續,才能休假。否則,病休一律無效;

4.4.2公傷假待遇,參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5婚假

4.5.1員工請婚假必須憑本人的結婚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進入公司前已領取結婚證的員工不可申請婚假,婚假需在結婚證書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

4.5.2員工婚假為七天,遇節假日順延,超過時間按事假處理;

4.5.3員工請婚假需連續一次申請完;

4.5.4婚假期間不扣除薪資。

4.6產假

4.6.1員工本人分娩憑醫院證明,按>規定準假。

4.6.2員工配偶分娩憑醫院證明,准假3天;

4.6.3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產或死產,憑醫院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準假;

4.6.4產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喪假

4.7.1員工直系親屬喪亡包括:父母(養、繼)、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員工旁系親屬喪亡經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員工喪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4喪假需憑相關死亡證明。

5.加班的規定:

5.1加班申請——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擬加班部門經理(主管)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請表須交考勤員匯總;

5.2加班時數——原則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許超過16小時。

5.3申請調休——對於加班的員工,可以視情況安排員工調休。(調休限三個月內有效,倒休申請單上需註明沖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資:

凡員工加班不能安排調休的,可以按以下標准核發加班工資:

5.4.1員工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內不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上的,加班工資=實際加班時數小時工資150%;員工小時工資=基本工資/20.92/8。

5.4.2周六、日和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標准計發:

周六、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300%

5.4.3加班工資月核發天數:全月累計不得超過2天,並需以「加班申請單」和考勤卡為依據,沒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計為加班。

6.附則:本規定由人資部制訂並負責解釋,報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公司處罰措施有哪些3

獎勵:

一、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下達指標,年底評出的先進個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表彰。

二、對各有償服務范圍內的創收,按實際創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給個人。

1、對發現查出偷水、偷電之行為並給予處罰,罰款部分按10%提取。

2、對工作中因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參加集團公司獻計策、做好事「雙十佳」評選活動。並按公司文件規定評選獎勵。

處罰:

三、工作遲到或早退10分鍾以內處罰10元,10分鍾以上處罰20元;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處理(30分鍾以上為半天,1小時後為一天)。

四、曠工半天,扣發本人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發本人兩天工資;曠工超過一天以上做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五、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內上網、打撲克、下棋或干私活發現一次處罰20元。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及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七、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工作並造成影響的,除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外,單位將據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經濟處罰,因觸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接受用戶好處(包括喝水、抽煙、吃請等),一經發現除返還或賠補外,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九、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中午喝酒,不得因業余時間喝酒而影響臨時性工作安排或住戶的服務要求,發現一次處罰50元,如給住戶造成損失(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由當事者一並賠償。

十、對水電查抄及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補收外,處罰當事人100元。

十一、對居民提出的服務要求,不得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發現或居民舉報反映給公司一次處罰50元,出現居民上告或舉報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門一次,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正當理由除外)

十二、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人不按規定寫請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

十三、嚴格考勤並做好記錄,做到日考日記,並於次月1日報公司經理,審核簽字後備案並編制本月工資表,如發現考勤記錄與實際出勤情況不符,扣責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負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的轄區內各類事故及損失,按損失的實際造價予以賠償。

十五、對員工的`各類處罰,均由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捌』 國家規定的企業可以對員工實施懲處的情形有哪些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用紀律處分的方式處罰違紀員工,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2008年,國務院516號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並明確該條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代替,但勞動法律對國有企業紀律處分沒有做出任何規定,國有企業還能否繼續使用紀律處分么?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紀律處分在企業不能再用;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雖然沒有了法律依據,但也沒有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國有企業可以繼續使用紀律處分。
上述兩種觀點截然相反,到底哪一種正確呢?
第一種觀點是「法無規定不可為」,第二種觀點是「法不禁止皆可為」,這也是兩句法律諺語,是一系列法律理念的抽象與概括,大意是,在某些場合,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不能做(需要法律依據),而在另一些場合,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都可以做(不需要法律依據)。
本文似應從這兩句法諺的角度入手分析,但這方面法律理論的專業性很強,並且尚不成熟,一些觀點尚未形成通說和定論,一些概念的界限尚未明晰,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研究結論必然要包含一些個人理解和一家之言,難以被普遍認可和接受(尤其是被非法律專業人員)。
綜上,本文的思路是,避開專業性很強的法律理論,主要從實踐角度,依據一些成熟的法律理論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紀律處分的實質
紀律處分是國有企業對違紀員工實施的處罰措施。根據員工違紀情節(錯誤程度)的不同,所採取的處罰措施也是不同的,例如,違紀情節輕微的,可予以警告(對違紀員工進行批評譴責),違紀情節相對較重的,可予以降級(降低違紀員工的工資級別),這樣,紀律處分就分成了不同的種類。在2008年以前,國有企業對員工的紀律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共七種(《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
除了國有企業,很多社會組織(團體、單位)也用紀律處分的方式懲戒違紀成員。由於管理機制不同,不同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政府機關對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一共六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一共五種(《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要記入受處分者的人事檔案,受處分者在日後的職業生涯中,無論流動到哪裡,其所在組織均能通過人事檔案了解其曾受處分情況,作為對其紀律品質認知的參考。
紀律處分的意義包括兩個方面:對於組織,紀律處分能夠懲戒違紀成員,警示其他成員,維護組織的基本秩序;對於社會,紀律處分能如實評價、記錄、展示受處分者的歷史表現,便於社會了解受處分者,也能制約受處分者的不良行為,有利於構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實施紀律處分是組織的內部管理行為,但從紀律處分的社會意義角度看,實施紀律處分是為社會提供違紀人員的紀律品質評價與證明,類似於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誠信機制,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社會服務活動,屬於公共管理行為。
公共管理行為是指公共管理主體為實現公共利益,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活動,公共管理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各類社會組織,後者包括公益事業單位、公用事業企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志願組織、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等,以及工會、婦聯、殘聯、消協等各類民眾團體。
註:我國目前實施紀律處分的各種組織,例如黨組織、團組織、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之前的國有企業等,這些組織的紀律處分規則均明確規定紀律處分要記入個人檔案。唯一例外的是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紀律處分,但律師的紀律處分由律師協會長期備案並對世公布,作為社會民眾選擇代理律師的參考,其性質和意義與記入個人檔案完全相同。在實踐中,一些地區(例如重慶市)的司法部門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受處罰的有關材料要存入本人檔案。

二、國有企業不具備實施公共管理行為的基本條件
實施公共管理行為需要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其中最基本的條件是:同一種類的公共管理行為要有全國統一的行為規則。
上述公共管理主體所從事的任何一種公共管理行為,都有全國統一的行為規則,規則的形式有國家法律,也有社會團體的自治章程、行為綱領等等。例如我國各地律師協會對律師進行行業紀律管理的行為,統一適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布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公共管理行為直接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沒有統一的行為規則,將無法保證行為的規范性和公平性。以國有企業紀律處分為例,在2008年以前,國有企業統一適用的紀律處分規則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這部條例對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原則性、共性、關鍵性等內容均作了統一規定,保障了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一致性和規范性,條例廢止後,沒有了統一規則,國有企業各自為戰,不同企業的紀律處分種類、給予紀律處分的標准尺度、實施紀律處分的程序等等各不相同,導致紀律處分的結果沒有可比性,不但難以服務於社會,有時還會造成混亂。
例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員工連續曠工十五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在條例生效期間,國有企業解僱長期曠工人員的標准一律是十五天,在條例被廢止後,國有企業一般不再用「除名」的方式解僱長期曠工人員,代之以「開除處分」,但實施的標准各不相同,有的國有企業規定「連續曠工十五天的開除」,而有的國有企業規定「連續曠工十天的開除」,這種情況下,在不同國有企業連續曠工十天的兩名員工,可能一個受到開除處分,另一個受到記過處分,如果這二人均是幹部,前者將一生不得報考公務員,而後者則不受影響,這就造成了明顯不公平。(《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曾被開除公職的不得報考公務員」。「公職」包括在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職務。)
綜上,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國有企業紀律處分規則之前,國有企業不得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三、國有企業實施紀律處分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紀律處分是受處分者一生的「歷史污點」,對其日後的就業、個人發展、政治權利等各項基本權利都有不利影響,屬於較為嚴厲的人身處罰。
國有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有權從管理角度進行懲戒,但如果這種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這種懲戒嚴厲到能對員工基本權利造成終身不利影響的程度,其性質就從企業私權利轉移到社會公權力范疇(公權力分為國家公權力、社會公權力和國際公權力)。公權力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中最低限度的公正標準是「沖突的解決方案不得包含沖突解決者自己的利益」,即「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國有企業是營利性組織,員工違紀直接損害企業利益,國有企業對違紀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其實質就是:企業為維護自身利益,運用公共管理權對員工實施影響終身權利的處罰。這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國有企業不能擁有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的權力。
前文所述各類公共管理主體(包括實施紀律處分的各種組織),除了企業,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這些組織實施公共管理行為不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問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發布於1982年,在當時的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物資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
從法律之外的角度看,社會上眾多國有企業的規模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齊,如果國有企業有權針對員工的終身基本權利實施處罰,難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秩序也有直接不利影響。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勞動者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爭議糾紛逐漸增多,勞動關系問題已成為黨和政府所關注的重要社會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國有企業有權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不利於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四、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由於存在上述實踐性和理論性障礙,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實際上,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的根本原因是權力來源不合法(實施社會公權力必須經法律授權或社會授權,勞動合同不能形成社會公權力),但這方面理論過於專業和復雜,筆者水平有限,難以讓讀者理解和接受,故本文從其他角度闡明企業實施紀律處分的不合理之處,這些不合理之處也都是「權力來源不合法」問題在不同層面和角度的體現。
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員工的紀律懲戒只要不記入人事檔案,就不存在前文所述的各種問題和障礙,國有企業可依據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自主實施,這樣的懲戒,其性質與「處分」完全不同,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
有人認為,處分是個多義詞,除了「紀律處分」,還有處罰、處理、處置等多個含義,因此企業紀律懲戒只要不記入員工人事檔案,稱為處分也是可以的。
這種觀點不符合語言規范。在我國各組織和團體長期的紀律管理活動中,「處分」二字已經形成了特定的含義,成為紀律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專業術語應力求嚴格准確,排斥模糊混淆,日常用語中的多義詞一旦進入某個領域成為專業術語,只能保留一個含義。例如「同居」一詞在日常語言環境中至少有三個含義:若幹人住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但在法律領域,同居作為專業術語只能是第三個含義。
專業術語即使在相近領域也不得混淆,以處分為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用語為「依法給予刑事處分」、「予以刑事處分」、「免予刑事處分」等,這從文法上看並沒有問題,因為處分的語言含義包含「刑事處罰」,也符合當時的法律行文習慣,但因其與紀律領域中的處分相混淆(均屬於處罰手段),在一些學者的呼籲下,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中,將所有「刑事處分」一律改為「刑事處罰」。
在特定領域內濫用專業術語,會引起誤解,也不利於理論建設。例如「公司」一詞在商界是專業術語,專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而設立的企業,但社會上有很多非公司制企業的名稱是「×××公司」,使人搞不清其企業性質,也誤導人們對公司概念的理解。
在紀律管理領域,處分作為專業術語的含義是:「對違紀人員實施的記入人事檔案的處罰方式;為社會提供違紀人員紀律品質評價與證明的公共管理活動。」紀律懲戒如果不記入人事檔案,則不符合這個含義,不能稱為處分,否則不僅不規范,而且對違紀者也會有不良影響(說某人受處分,意味著這個人背上了一生的歷史污點)。
註: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紀律懲戒,其性質與中國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紀律處分是完全一樣的,但前者就不稱為處分,而稱為「懲戒」。詳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五、結論
實施紀律處分屬於公共管理行為,國有企業不具備實施公共管理行為的基礎和條件;紀律處分是影響受處分者終身權利的人身處罰,國有企業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
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紀律處分只是紀律懲戒的一個類別,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並不是說國有企業不能對員工實施紀律懲戒。

『玖』 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規范員工行為,創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山東能源集團員工獎懲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多種獎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在懲處上,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以懲處為輔。

第三條 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團結協作,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對誠實守信、愛崗敬業、業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懲處,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全體員工。破產、改制、參股等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視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選派學習培訓、安排療養等獎勵。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在超額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提高勞動效率、節約成本和節能環保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防止發生各類重大事故的;

(五)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使企業、集體利益或他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的;

(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七)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

事跡突出的;

(八)在企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代表企業或參加企業內部組織的各種技術比武、競賽活動,獲得名次、贏得榮譽、展示企業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評選結果予以公示。員工獲得獎勵,由單位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懲 處

第九條 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十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經濟處罰按違規程度確定處罰金額,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行政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一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處分期限指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解除處分之日止的時間。處分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24個月。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一)經常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消極怠工或曠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揮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出現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工作推諉扯皮、消極應付、弄虛作假或消極怠工,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工作時間擅自離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事務或利用單位的設備、材料以及其他條件,為個人或他人謀利的;

(七)因指揮、監督、處置不力,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群體性事件、案件,或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事故,給企業造成嚴重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八)因違反操作規程或違章指揮,導致機器設備、物品材料損害或傷及他人、導致事故發生,使企業蒙受一定經濟損失的;

(九)違反國家和企業有關制度規定,失職、瀆職或擅離職守,給企業造成較大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十)違反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違規招用、調動人員,違規簽訂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較大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十一)違反企業組織人事制度,用人失察、失誤,給企業造成較大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十二)違反企業薪酬管理規定,騙取、偽造各種有資假期憑證領取薪酬,剋扣、截留、冒領、套取員工薪酬,給企業造成較大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十三)違反企業財經紀律,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一定經濟損失的;

(十四)在生產工作區域、生活區或公共場所從事非法活動,或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經營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治安秩序的;

(十五)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破壞社會和礦區和諧穩定的;

(十六)盜竊、破壞公共財物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七)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的;

(十八)違反防火和消防器材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

(十九)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泄露企業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使企業蒙受一定經濟損失的;

(二十)濫用職權、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損公肥私,或利用職務、工作便利,挪用、私分、貪污公款,收受回扣、手續費,收受賄賂的;

(二十一)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

(二十二)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本條中,「一定經濟損失」的數額為5萬元(不含)以下;「較大經濟損失」的數額為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消極怠工,經處分後仍不改正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調動、拒不執行企業部署,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或散布有損企業聲譽言論、詆毀企業形象,嚴重妨礙正常工作秩序或給企業造成重大名譽損害和經濟損失的;

(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引發安全質量事故,或未履行指揮職責,對發生的各類安全質量事故或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安全質量事故,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導致企業資產、設備損壞,或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或由於自身直接過錯,致使企業財物、資料被盜、被騙、丟失,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買工賣工、冒名頂替的;

(九)嚴重違反薪酬管理規定,剋扣、截留、冒領、套取員工薪酬,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嚴重違反企業財經紀律,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一)阻礙事故或違紀事件調查,隱瞞事實真相,作偽證,包庇、嫁禍他人,或打擊報復員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企業保密規定,泄露企業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商業秘密,或未經允許向企業以外人員提供企業相關文件、證照、數據,使企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三)違反規定私自使用企業和部門印章、證照,或偽造簽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偽造、塗改企業文件、證照,影響惡劣或導致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四)嚴重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

(十五)違反企業經營管理有關規定,使企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七)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的。

本條中,「重大經濟損失」的數額為10萬元及以上。

第十五條 員工受處分期間或期滿後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程序,執行以下規定:

(一)在給予員工處分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薪酬管理的相關規定,扣減或停發其工資及獎金;對提供正常勞動的,扣減後的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對受到撤職處分的員工,應按重新確認後的崗位,確定工資標准;對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員工,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對提供正常勞動的發給最低工資標准;留用察看期滿後,表現良好、考核合格的,恢復工作,重新核定工資標准;表現不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受處分員工在處分期內及留用察看處分期滿後兩年內不得評先樹優,不得列為後備幹部,不得晉升職務(含專業技術職務),不得提高級別。

(四)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並按照法

定程序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企業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書面反饋,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依法為受處分員工提出申訴或勞動仲裁。

第十六條 受處分員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經濟損失程度及應負的責任,同時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處分員工在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處分自動解除。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和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行為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原處分批准單位或上級單位可作出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提前解除處分的,應至少執行原處分期限的一半。

第十八條 受到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和原待遇。

第十九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並給當事人申辯的機會。

第二十條 員工違紀違規由集團公司和各權屬單位分別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副處級及以上管理人員由集團公司負責處理,其他人員由各權屬單位負責處理,屬管理人員的應及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給予員工處分,涉及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變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以及賠償經濟損失、收繳違紀違規所得的,由紀檢監察、工會、組織人事、人力資源、財務等職能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落實。

第二十二條 各權屬單位對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查處不當的,集團公司有權責令其糾正。必要時,集團公司有權直接查處權屬單位員工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違規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期限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對員工的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員工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30日內,向單位或上級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也可提請勞動仲裁。在受理申訴單位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員工受到處分,由單位將結論材料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給予處分的員工是中共黨員,符合黨紀處分的,由單位黨組織依照黨紀予以另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制定專項獎懲辦法的,適用專項獎懲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各權屬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履行決策程序及經相關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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