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同居期雙方買的家居家電的票據都在男方手裡,票據寫的是男方的名字,女方能分到嗎
如果我要是回答這個問題,那麼首先就看情況了,若是你們兩個人,在沒有通內過結婚之前,你們就容同居了,在此期間你們去擁護點不開心的事情就分手了,票據是在男方的名字,那麼女方是沒有要的理由。
其二若是你們結完婚之後,你們分手了,那麼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我相信法院是可以為女方,爭取這筆財產的,那麼男方是沒有必要不給女方的理由得
B. 最近我給自己家裡添置了一些家電,這是票據,你把這些支出作為公司的費用支出並在稅前列支扣除吧
這樣做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版九條第一項規定:
發生應權稅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C. 我沒結婚證離婚後彩禮電器歸誰(我是女方,女方且電器是用彩禮錢買的,我也沒有電器票據)
這些東西可以認定是屬於男方的。因為:一,沒有登記結婚,等於沒有結專婚,不存在離屬婚的說法。你們之間的關系不屬於婚姻關系,而屬於同居關系。二、按習俗給付的材料,如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男方可以要求返還。三、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但家電的是用彩禮的錢購買的,所以可以認定部分彩禮錢轉換為家電了,歸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