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知道農村用電價格標准
根據中央和各省市有關農業用電收費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農業生產用電不滿1千伏0.56元/千瓦時、1-10千伏0.545元/千瓦時、35千伏及以上0.53元/千瓦時。農業排灌、抗災救災用電,在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2分錢。
舉例說明:
以水利電為主的南昌市規定農業用電僅為0.449元/度,湖北規定農業排灌電價在10kv以上的僅為0.392元/度,而貧困縣則將為0.22元/度;東北的錦州用電來源是另一種狀況,以火力電為主,其規定農業用電在110kv以上的為0.286元/度,山東與錦州的電源一致,那麼山東的電價如何呢?根據山東發展狀況對電力的需求分為東部和西部,東部易出現電荒的青島為例,其農業用電生產費用為0.758元/度,這在全國已經是相當高的用電標准了,而相對落後的菏澤、濟寧卻出現了「窩電」現象,擁有大量電資源的菏澤開發區工業用電僅為0.4元/度,菏澤電廠二期和1.2#的價格也不過0.379——0.4元/度。 農村地區的農業灌溉用電收費已達0.9元/度,
❷ 請問農業用電有沒有收費的標准
根據中央和各省市有關農業用電收費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
農業生產用電不滿1千伏0.56元/千瓦時、1-10千伏0.545元/千瓦時、35千伏及以上0.53元/千瓦時。農業排灌、抗災救災用電,在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2分錢。
拓展資料
農業用地指農村村隊、國營農場、牧場、電力排灌站和墾殖場、學校、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舉辦的農場或農業基地的農田排澇、灌溉、電犁、打井、打場、脫粒、積肥、育秧、農民口糧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飼料加工,防汛臨時照明和黑光燈捕蟲等用於相關農業生產和加工用電。
❸ 為什麼農電不屬於國網
法律分析:農電工不屬於國家電網。農電工是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電工。聘用單位絕大多數是與供電企業有資產紐帶關系的農電服務公司。農電工是根據國發1999(2)號文件鄉鎮電管站人財物移交給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大部分供電企業接收了電管站的財物,並以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共同出資、供電企業控股的方式成立農電服務公司,將人以勞務派遣、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安置。供電企業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將農電業務委託給農電服務公司承接。
法律依據:國務院 《國務院轉批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 第三十四條 鄉鎮電管站人財物移交給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大部分供電企業接收了電管站的財物,並以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共同出資、供電企業控股的方式成立農電服務公司,將人以勞務派遣、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安置。
❹ 農業用電政策
法律分析: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十一)統籌解決用地用電問題。
落實畜禽規模養殖用地,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完善規模養殖設施用地政策,提高設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有機肥生產積造設施用地佔比及規模上限。將以畜禽養殖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的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大型沼氣工程、有機肥廠、集中處理中心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落實規模養殖場內養殖相關活動農業用電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牽頭,農業部參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 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❺ 國家電網農生活用電收費標准農村生活用電與農業生產用電的區別在哪裡
國家電網農村和城市電價沒有區別,同網同價,但農村農業生產電力用電電價,包括農業灌溉、排澇是大大低於生活用電的。
❻ 武漢電力公司對農電工六統一標準是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6
❼ 農業用電用工業了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按實際違約用電的電量補收價差(如不能提供准確起止時間按上3個月平均數計收),3.處以按補收價差電費3倍以下違約金。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