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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和農電工簽什麼合同

發布時間:2022-06-17 05:36:16

1. 國家電力電網校園招聘考試,正式工和農電工待遇有什麼區別

國家電網VS農電服務公司

1、農電服務公司已成立,據說出資方是電力公司第三產企業,讓農電工與農電服務公司建立直接的勞動關系。

2、農電服務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是業務委託關系。

3、農電服務公司將對農電工重新進行考試擇優錄取,對未錄用者則退回派遣公司,推向市場。

4、被錄用人員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五年期勞動合同,五年之後才能改簽長期合同。

2. 國家電網農電工屬於什麼

農電工屬於農村電力管理,不屬於國家電網。也可以說,國家電網是國電、農村電力管理是農電。

3. 農村電工在國家電網公司算不算職工,農村電工交的三金

如果你與國家電網簽訂於勞動合同,就與他有勞動關系,有勞動關系就是國家電網職工,否則就不是。

4. 國家電網公司農電工

我們這里是吉林省樺甸市農電有限公司,我們這里的臨時工與正式工工資待遇相差甚內遠,我們一年工資一容年也就1萬多點而正式工確高達6,7萬元。而幹活的卻都是我們臨時工,請問天理何在~!我們這里的有的都干一輩子了說讓回家就回家了。而且住房公基金都沒有。請問向我們這樣干好幾十年了的農民工合時是個頭啊,什麼時候國家能改革改革,能一視同人啊~!!!!!!!!

5. 國家電網為什麼成立光明公司逼著農電工簽勞動合同到光明公司是什麼情況

2013-3-3從現在起到年,勞動用工基本策略(簡稱1+1策略)是,降低用工總量,合理控制使用長期職工,推廣業務委託用工,減少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逐步取消短期職工,供電企業不再與農電工直簽勞動合同。1.開展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國網公司啟動了需求預測模型推廣工作,通過開展需求預測,10月底前完成2012年計劃指標的調整明年1月完成2013年用工計劃的編制,逐步優化個專業之間的人員配比,強化計劃的導向性和約束力。2.嚴格控制員工入口1)提高主幹專業和重點院校招生比例,今後3年招聘計劃減少。2)組織2013年招聘高校畢業生統一考試。3.合理控制使用長期職工利用3年左右時間,通過電網發展,擴展新型業務,勞務輸出以及減少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其他用工,擴寬富餘長期職工的轉崗分流渠道,有效解決艱苦偏遠地區人才缺乏,生產一線缺員等問題,加快建立公司系統內部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調整單純通過招聘畢業生解決用工需求的思路。4.推廣業務委託用工培育業務委託主體,逐步擴大委託規模,2013年底前,短期職工全部清理規范,轉為業務委託用工。5.清理勞務派遣用工不符合要求和崗位性質不明晰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要予以解除或終止,對於服務類崗位和勞務派遣的農電用工,應於2015年底前原則上全部轉為業務外委,安排電網企業富餘職工轉崗代替部分勞務派遣用工崗位6轉換農電用工方式農電用工以業務委託為主,逐步取消直簽合同,勞務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到2013年上半年,直簽合同農電用工分兩批轉為業務委託用工。到2014年,勞務派遣方式的農電用工全部轉與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改為農電業務委託用工,逐步壓縮非全日制農電用工規模,今後勞務派遣,業務委託的農電用工不再統計到電網企業用工。修訂《多元化用工管理暫行法》。轉換農電用工方式公司計劃2013年1月啟動,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公司系統直簽合同農電用工轉為業務委託用工。加強「三考」工作,將實為非全日制用工的農電用工(原村電工以農電工身份進入管控,每月只負責定期抄表,催費人員)改為非全日制用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主營業務崗位全部使用長期合同職工,不得使用多元化用工。服務類和輔助類崗位依法規范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推廣業務委託用工省供電服務中心95598呼叫業務正式切割運行後,市縣公司相應崗位需全部取消,社會化用工將全部撤離崗位。各單位集體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用工,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新增用工的,要行文上報省公司審批。公司將建立涵蓋集體企業全民職工,集體身份職工,農電用工,社會化用工等各類用工詳細台賬,年底前實現集體企業用工集中管控。

6. 通過國家電網審批的屬什麼工

正式工。
正式工需要跟國家電網公司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終身制的,正式工屬於企業編制,也稱為全民編制。
國家電網公司的工作人員分為三種:正式工、臨時工和農電工。臨時工是指國家電網把某一項工作任務外包出去了,臨時招聘一部分人把這項工作幹了。農電工是每個村或者每個居委會都會有一個管電的工作人員,俗稱「電工」,農電工是國家電網最基層的工作人員。

7. 農村電工該不該轉簽合同

農電工需要簽合同的。
一、農電工用工制度的形成
在1999年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以前,電網實行城鄉二元制,縣鄉兩級供電企業基本上是兩個獨立核算的單位,兩者之間多為躉售關系,縣級電力企業是國有企業,人員是全民合同制職工,而鄉(鎮)供電企業屬集體所有制,職工是鄉鎮集體職工或臨時工。依據國務院國發[1999]2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經貿電力[1999]294號及國家電力公司國電農[2000]442號文件對農電體制改革中的明確規定:「將鄉鎮電管站改為完全隸屬於縣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營業所,其人、財、物納入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國辦發【1998】第134號規定,對城鄉低壓配電電網實行統一管理。將鄉鎮電管站改為縣級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所,負責農村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經營管理,其人、財、物納入縣級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原來鄉鎮電管站人員便改為現在的農電工隊伍。再也不是原來的鄉村電工,而是真正的全職供電公司人員。其中,國經貿電力[1999]294號文第四點〈關於人員管理〉還特別強調:「鄉鎮電管站改為供電營業所後,所有人員納入供電企業統一管理。
1999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99】2號文件)的規定,在農電管理體制上改革了縣鄉(鎮)兩級供電企業的管理模式,將鄉(鎮)電管站改為縣級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所或營業所,其人、財、物納入縣級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原屬鄉(鎮)電管站人員實行定崗定編,考試考核上崗,考核通過後由縣級供電企業聘用,成為縣級供電企業職工。但是,由於用工制度不同,這部分人員與縣級供電企業原有職工有所區別,人們在觀念上通常把縣級供電企業原有職工稱之為躉售職工,而把鄉(鎮)村電力職工稱為農村電工。
但農村電工由縣供電單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考試,統一發放工資。
三、農電工的現實狀況
在農電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文件上劃國家電網後,農電工的前景面臨諸多的不明朗和不公平。
1、身份未能確定、沒有歸屬感。農電工原簽訂合同的主體縣級供電企業作為法人單位已經不存在,農電工的勞動合同處於事實上的延續,並且工作完全保持著連續性,農電工的身份沒有準確定位。在當前國網公司機構改革、用工改革的新形勢下,各種政策和方案紛紛出台,包括農電工將來的出路也日趨明朗,我們也有可能被剝離國家電網。這些都極大的挫傷了農電工的工作積極性,影響了企業的穩定,降低了企業的凝聚力。
2、工資待遇的實質性下滑、與躉售職工差距的明顯擴大化。在縣級供電企業工作時期,企業已通過各種形式,例如獎金、福利、施工作業補助、多經入股分紅等方式將農電工和躉售職工之間的待遇逐步縮小。但上劃後,一些收入消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電工的收入在社會上也屬於低收入人群,更不要說與躉售職工相比。

3、各種待遇的差異化。農電工肩負著農網中的絕大部分工作,但待遇卻不能反映其工作量。企業對同樣工作的職工在待遇上施行兩元化,農電工遭遇事實上的歧視。不要說是體制上的原因了,改革已經過去三十多年了,難道我們還要抱著計劃經濟的老黃歷來應對今天的問題,新的勞動法已經出台了,我們都是勞動者,更不要講費用的渠道不一樣,這只是企業內部的財務問題,不能體現勞動法所講的按勞分配。況且,低維費的使用,作為其主體的農電工並不清楚。依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文件,農電工在進入國家電網的時候,是和農村低壓網相關資產共同進入,其工作崗位是依附其相關資產而存在,不應違背國家政策隨便剝奪農電工的工作權利和收益。
四、據悉,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開始逐地區實施將農電工劃給新成立的農電服務公司,這是典型的逆向派遣違法行為,是為規避新實行的《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不承擔其用人單位應負的社會責任,將工作多年的員工,實行逆向派遣,置換職工身份,否認我們已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系嚴重的違法行為,事實理由如下:
1、我們不是農電局的臨時工。我們是農電局的(勞動者)員工,1992年,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下發,該通知第5條規定:關於集體「混崗工」問題,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同時進行工資、保險福利及勞動計劃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鎮集體「混崗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原勞辦發〔1996〕215號)的復函和《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復函》(原勞辦發〔1996〕238號)中,兩次明確指出:「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在《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有著平等的權利。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早已不復存在。

2、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原農電局工作十年以上的員工,在我們和原農電局簽訂的書面勞動協議書到期後,原農電局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應該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為此,我們當中的農電工連續工作的時間十年及十多年的,當時雖未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實際形成的勞動用工關系長六、七年乃至十幾年,現在仍在供電分公司上班,雙方已形成不爭事實勞動關系。
五、供電公司為規避《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及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利用其強勢地位,在沒有明確合法的事由的情況下,策劃要我們與所謂的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嚴重的逆向派遣違法行為。
逆向派遣是指本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正常的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以種種借口相要挾,要求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要求勞動者與其指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再將勞動者「派遣」回勞動者本來一直工作的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斷是否屬於逆向派遣等違法的派遣活動,主要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判斷。第一,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是自願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單位」的脅迫。如果勞動者被迫簽訂此種合同,則為無效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其他證據證明假派遣。如工作崗位、工作待遇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與原來相比沒有什麼變化、工作證件也是「用工單位」所簽發等,均可推論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第三,派遣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工作崗位是否屬於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單位」等。供電公司的策劃行為確實存在上述三點構成方面,明顯構成了嚴重的逆向派遣違法行為。
做為用人單位的策劃採取逆向勞務派遣的辦法,就是企圖把員工在單位的工齡歸零。工齡歸零後,相應的福利待遇只能從零開始計算,以前單位未履行的義務將一筆勾銷。無疑逆向勞務派遣嚴重侵害了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委共同出台的(2001)230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職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體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職工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我們強烈要求:
一、確認我們與供電公司客觀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同供電公司存在的勞動合同。
二、依法同供電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面按照《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供電公司應與我們當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並按供電公司系統已繳納所謂全民職工保險金的起繳時間、標准、比例和崗位、工齡等給我們補繳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
三、供電公司應給我們這些員工也就是他們所謂的「農電工」按同期參加工作及相同崗位或相近崗位的所謂「全民職工」實行同工同酬,並對我們之前在建平縣農電局工作期間沒有實行相同崗位或相近崗位的職工實行同工同酬的相應差額部份進行補償


「逆向派遣」屬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和《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007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透露,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就勞務派遣疑問答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明確勞務派遣期不得超半年。若用人單位想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
該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
上述答復,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答復勞動部後即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5日,全國總工會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情況。針對當前社會上出現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有關現象,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指出,目前存在三種違反和規避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三種行為分別為:一、勸辭職工;二、逆向派遣;三、非法裁員。

8. 農電工和國家電網公司確定有勞動關系嗎

這個問題要看農電工和誰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地方的農電工是和農電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農電工和國家電網公司並沒有勞動關系。農電工是電力改制前為農村用電服務的村電工和一批鄉鎮電管站的農電管理員,主要負責農村設備線路新建、運行、維護、搶修、電力服務、收費等工作。網路載明:農電工是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電工。聘用單位絕大多數是與供電企業有資產紐帶關系的農電服務公司。
對農電工形成的的相關改革,比較早的見國發[1999]2號文件。該文件指出:國家將制定農村電工統一考核標准,對農村電工實行統一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經過考核符合標準的、一律持證上崗,並納入縣級供電企業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錄用。

9. 農村電力服務有限公司是國企么 有沒有編制和國家電網的關系

不屬於國企,沒有編制。

農電工不屬於國家電網。農電工是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電工。聘用單位絕大多數是與供電企業有資產紐帶關系的農電服務公司。

農電工是根據國發1999(2)號文件鄉鎮電管站人財物移交給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大部分供電企業接收了電管站的財物,並以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共同出資、供電企業控股的方式成立農電服務公司,將人以勞務派遣、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安置。供電企業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將農電業務委託給農電服務公司承接。

國家電網的正式編制僅僅指全民編制。

正式編制就是正式工,其檔案在人事局保管,並且沒有什麼重大錯誤,單位沒有權利將其開除。也可說是在編,就是你已經納入了該單位的人事編制,就相當於正式員工。是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的工資的。

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10. 關於農電工2022年轉正國網條件

關於農電工2022年轉正國網條件是需要一定證件與學歷
農電工是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電工。聘用單位絕大多數是與供電企業有資產紐帶關系的農電服務公司。
農電工是根據國發1999(2)號文件鄉鎮電管站人財物移交給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大部分供電企業接收了電管站的財物,並以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共同出資、供電企業控股的方式成立農電服務公司,將人以勞務派遣、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安置。供電企業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將農電業務委託給農電服務公司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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