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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人員借調工資怎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2-06-11 15:57:54

① 借調期間工資誰發

法律分析:借調員工勞動關系的工資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可以由借調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將本單位職工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與本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並不因為借調而發生轉移。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借調單位的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工資的支付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② 國網借調後工資

借調後工資待遇不變。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及正常福利待遇在原則上由借出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情況特殊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徵得借調人員本人認可,並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雙方單位負責對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確保借調人員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單位為主,由借調部門對借調人員提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③ 借調人員工資發放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員工工資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制定的。制定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否則該標準是不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工資計算可採用以下兩種形式,即:
(1) 以計時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應付工資=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 以計件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計件工資=計件單價×合格產品的數量
應付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④ 人員借調工資怎麼發

法律分析:1、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及正常福利待遇在原則上由借出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情況特殊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徵得借調人員本人認可,並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

2、雙方單位負責對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確保借調人員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單位為主,由借調部門對借調人員提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3、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採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⑤ 國企借調人員 工資

法律分析:借調員工通常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當然根據工資差額,現單位可以發放一定的補貼,是屬於比較正常的做法,不存在不合法的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⑥ 借調人員工資發放規定

法律分析:1、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及正常福利待遇在原則上由借出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情況特殊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徵得借調人員本人認可,並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

2、雙方單位負責對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確保借調人員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單位為主,由借調部門對借調人員提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3、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採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

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四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⑦ 國家關於借調人員規定

企業員工借調(有時候也叫企業借用)是指用人單位、借用單位與勞動者三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借用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並領取報酬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這種情形多出現在存在關聯關系或合作關系的公司之間。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此種用工形式,還針對此種用工形式規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主體。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那麼借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哪些法律問題呢?

如勞動者工資由誰來支付?

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工資支付的主體問題作出變更,那麼仍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拓展資料】
勞動者在借調期間的社保由誰承擔。

該問題同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並且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綜上,在借調關系產生期間,並未就「借調關系」代替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的社保、工資及其他問題原則上仍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借調人員的工資待遇要具體看待。
首先,要看你的借調文件里關於薪資待遇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其次,要看你原單位及借調後單位對借調人員的薪資待遇有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
如果這兩方面你都找不到明確的條款的話,你想討回差額是難度比較大的!因為你的勞動合同關系並沒有轉移,履行的也是借調手續,不是換崗!而且一般行政單位的工資待遇是分的比較細的,有很多跟年限、資質、編制有關,所以你沒法准確的套用「同崗同酬」概念。我單位處理方法如下,供參考:
1、該同志借調時,其相關申請材料由其培養考察支部交單位政工部門,然後轉交借調單位。
2、借調後,由借調單位黨組織負責對其繼續培養、教育和考察。
3、發展為正式黨員後,黨員相關材料(入黨志願書、轉正申請、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由借調單位交原單位進入人事檔案。
未見對借用人員黨員發展相關規定,以下是指調動人員的,不知是否可以參照: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黨支部每季度要討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教育、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如找不到相關規定,建議與借用單位協商,否則該同志入黨問題將被耽誤。

⑧ 關於借調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規定的有那方面的依據

個般情況下是按照你原有的工資計算,該給補貼的給補貼,該計加班費的計加班費。如果被借往特殊崗們,從情理上來講,需要支付給你該崗位的補貼(諸如高溫補貼、夜間津貼等),但無法律文件支持。

⑨ 人事部關於借調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問題的法律依據。

一般情況下是按照你原有的工資計算,該給補貼的給補貼,該計加班費的計加班費。如果被借往特殊崗們,從情理上來講,需要支付給你該崗位的補貼(諸如高溫補貼、夜間津貼等),但無法律文件支持。

通常情況下,在借調期間,被借調員工通薪資福利仍屬原任機構體制內的人員,並享有原任單位提供的員工應享有待遇;但在個別情況下,其薪津與福利亦有可能依借調單位體制有所調整,或由借調單位將薪酬反饋給原單位進行發放,由借調單位與被借調單位協商解決。

(9)國家電網公司人員借調工資怎麼規定擴展閱讀:

借調,是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而採取借調工作人員的形式。通常由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單位之間簽訂借調合同。合同中一般應明確規定被借調者的人數,借調事由,借調期限,借調期間的工資待遇、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借調合同期滿,被借調者仍回原單位工作。借調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借調的目的通常有以下三種:

1. 借調單位欠缺具有某種才能的人員,而恰巧被借調人員卻擁有相關才能,經上級機構安排後,借調人員暫時離開原任單任,並到借調單位任職。在這種情況下借調的人員通常都是專業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2. 借調單位屬臨時性質,在完成某事工後即行解散。為免整個計劃皆交由臨時員工進行,部份人員會由不同部「借」到借調單位工作,直至事工完成,各借調員工會返回原單位工作。

3. 借調屬員工才能發展計劃的一部份,讓員工接觸不同單位的工作,增廣見聞。員工會在指定時間派駐往借調單位,並在借調期後返回原任單位工作。

⑩ 借調人員工資發放規定

法律分析:借調、借用的人員不改變其隸屬關系。在借調關系中,一般情況下,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會簽署協議,約定借調職工的工資支付問題。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那麼職工可以向原用人單位主張工資,同時,由於勞動者為借調單位也提供了勞動,所以其也可以向借調單位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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