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森林法》將森林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薪炭林和什麼
選B,經濟林.
下面是森林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2. 神木林法輸出哪些相關
神木林是夢幻西遊中的人族法系輸出門派,是唯一一個可以法術連擊的門派。落木蕭蕭技能秒5,星月之慧可回血,是比較全能的法系。法系的靈力越高,法傷越高,秒出去的數據越好,所以推薦使用全魔加點,但是生存能力較弱。
以175法系為例,法系速度要在500以上,法傷要在2200左右才合格,提升法傷可以從裝備和靈飾入手,神木林可以帶法爆靈飾和長眉靈猴套子來提高法傷和法術暴擊幾率,項鏈可以買331靈力左右的使用
3. 有關森林法的
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我認為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構成了盜伐林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所以,我認為對方盜伐了樹齡50年以上的樹木50株左右已經是數目較大,構成了犯罪。
關於量刑,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構成盜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你可以據此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具體的賠償數額應該由您根據實際的損失和市場價綜合來評斷,這里不好作出評價。根據現在市場的各種木材的價格來作出自己損失的估價,然後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
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滿意,願君寬心,積極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森林法處罰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有相關處罰條例:
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4)林法家電廚衛專賣怎麼樣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5. 承包戶需要的哪些森林法來維護
:1.林權制度; 2.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3.植樹造林制度; 4.森林保護制度; 5.森林採伐制度
一、森林法概述
(一)關於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學關於森林概念:「森林是一個以樹木為主體的生物群落。也是一個以樹木為主體的生態系統。」)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森林覆蓋率。《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森林法所稱森林覆蓋率,是指以行政區域為單位森林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面積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農田林網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蓋面積。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各種生態系統中,森林生態系統對人類的影響最直接、最重大,也最關鍵。森林是自然界最豐富、最穩定和最完善的碳儲庫、基因庫、資源庫、蓄水庫和能源庫;森林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良土壤、減少污染等多種功能;森林對改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環境」起著決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類進化的搖籃,也是人類文明的搖籃。人類的祖先由森林動物中的一員,逐漸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為原始人類提供了生活生存條件,森林是他們棲息、取食、勞動,甚至也是御敵的場所,從而成為人類繁衍進化的發源地。離開了森林的庇護,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就會失去依託。人類的生活方式走過了一條「完全依賴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歸森林」的道路。
森林銳減導致六大生態危機。最近一百多年,人類對森林的利用和破壞達到了十分驚人的程度。人類文明初期,地球陸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蓋,約為76億公頃;二十世紀末期又減少到34.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下降到27%。從全球角度看,森林銳減直接導致了六大生態危機。1.土地嚴重沙漠化;2.嚴重水土流失;3.嚴重乾旱缺水;4.嚴重的洪澇災害;5. 大量動植物物種滅絕;6. 溫室效應加劇。
從這六大生態危機可以看出,破壞森林的後果是極其嚴重的。科學家斷言,假如森林從地球上消失,陸地90%的生物將滅絕;全球90%的淡水將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將減少90%;生物放氧將減少60%;同時將伴生許多生態問題和生產問題,人類將無法生存。
我國森林的覆蓋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佔有森林面積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佔有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已佔國土面積的38%,沙化土地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8%,15—20%的動植物物種瀕臨滅絕。近年中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經濟損失約佔GDP的14%。
(二)關於森林法
1、森林法的歷史淵源
用立法的方式保護森林資源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世界林業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較為完備的林業法律法規。古老的《漢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就有關於林木培植和採伐的規定;近代最早的森林法是15世紀德國巴登州單項森林條例,以及16世紀德國巴伐利亞州森林法。當今,經濟發達的英國、德國、日本、美國等,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森林法律制度。
在歷史上,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實踐中,我國勞動人民很早就認識到森林對農業發展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十分注意對森林的保護。歷代的統治者,盡管目的各有不同,都在不同程度上注重對森林的保護。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即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最早的保護森林的法律規定(《周書·大禹篇》)。周朝法令規定:「凡竊木者,有刑罰。」「凡庶民不樹者無槨。」(《周禮》)。就是說,盜竊林木者必須判處刑罰,平民百姓不種樹者,死後不給棺木。周文王時還曾下過《伐崇令》,其中規定「毋伐木,毋掠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通鑒輯覽》)。
我國近代歷史上,第一部專門規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護的森林法規,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後,民國政府制定的「林政綱要」。在「林政綱要」的基礎上,民國政府於1914年頒布了《森林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現代意義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條;1915年頒布了《森林法施行細則》和《造林獎勵條例》。1932年民國政府又重新頒布了修訂後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條。
2、現行森林法的立法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森林立法工作成績卓然。1950年頒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這一規定,是我國森林資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據。此後,國家根據不同時期對林業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業法律、法規、法令。
共和國第一部森林法規,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護條例》。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第一部單項經濟法律。
在《森林法(試行)》施行5年的基礎上,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並重新頒布經過修改的《森林法》,即現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務和原則
現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2000年1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共7章48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森林法開宗明義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是:(1)維護林權;(2)鼓勵造林;(3)保護資源;(4)改善環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其全部內容,指導其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根本准則,是每一個具體條文的依據和靈魂。我國森林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1)生態效益優先原則;(2)遵循森林資源自身規律原則;(3)以營林為基礎、永續利用的原則;(4)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原則。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現行森林法,設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五大類:1.林權制度; 2.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3.植樹造林制度; 4.森林保護制度; 5.森林採伐制度。
(一)林權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簡稱林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即民法通則規定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森林法設定的林權制度主要規范有以下四項:
1、林權之物權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林權的種類和發證規范。
①按照《森林法》規定,林權法定的種類為6類,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②按照森林法規定,林權權利人的權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
2、林權糾紛處理規范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林權糾紛處理的主體、救濟程序和有關規范。
①林權糾紛處理的法定主體是人民政府。這是一個行政裁決前置的規范。森林法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②林權糾紛處理的救濟程序。森林法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發生林權糾紛時保護林權人權益和森林資源的規范。森林法規定,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違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林權流轉規范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林權流轉的條件和有關事項。
1998年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時規定了林權流轉有關政策,主要規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
二是林權流轉的條件,林權權利人擁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流轉。實質是放開商品林的流轉,限制公益林的流轉。
三是規定了預防流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措施,林權可以依法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森林法關於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4、權益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規定了林權的保護措施和減輕林農的負擔等。
①關於林權的保護措施,森林法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②關於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③關於減輕林農負擔,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就是根據森林的經營目的和主導利用不同,將森林進行分類,並實行相應的經營管理措施,以實現森林經營的目的。森林分類經營理論將森林劃分為兩大類——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關於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規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規定了森林基本分類規范,以及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林木採伐管理規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設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公益林區劃規范等。森林法關於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規范歸納起來為四個方面:
1、森林分類基本規范
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五類,即,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用於提供生態效益,屬於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主要用於提供有形林產品,屬於商品林。
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規范
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設立,補償的對象和范圍,以及使用規范。
①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這是對森林法森林分類經營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是我國在森林經營和生態建設過程中一次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轉變,從根本上改變了單純以木材生產利用為唯一目的的林業經營體制,標志著森林在生態建設中主導地位的確立,對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象和范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強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林木採伐管理規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林木採伐管理規范。
①關於商品林採伐規范——主要是用材林採伐規范。森林法規定,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②關於公益林採伐規范。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4、公益林區劃規范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益林區劃主體、批准程序,以及面積控制標准。
①國家重點公益林(原文是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點公益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樹造林制度
植樹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資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關於植樹造林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林業建設方針、科技扶持、經濟扶持、義務植樹制度、植樹造林規劃、植樹造林任務及封山育林等六個方面。
1、確立了以營林為基礎的林業建設方針
《森林法》第五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方針。
所謂「以營林為基礎」,是指要把營林、造林工作作為林業建設的基礎,把培育、發展森林資源放在林業建設的首位。所謂「普遍護林」,是指要求社會各方面都要認真、切實地保護現有的森林資源。所謂「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是指要把採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資源有機結合,在不斷擴大森林面積基礎上,有計劃地採伐,通過培育新的森林資源,使森林資源保持平衡及穩定的發展,達到源源不斷地滿足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永續利用實際上就是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2、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推廣
《森林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科教興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之一,林業發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業的發展中,科技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林木種苗的質量;二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蟲害、防火、防災水平;三是通過科學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經營水平,進而提高林分質量和林業生產力。
3、扶持植樹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條對植樹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規定。
鑒於林業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弱質產業,又是一項公益事業,森林法對扶持植樹造林規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②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育林費,就是從木材等林產品的銷售收入中,徵收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來造林,也稱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育林費、捐贈款,以及其他資金等組成,主要用於植樹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4、義務植樹規定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關鍵措施,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鄧小平同志的倡導,頒布施行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森林法》第十一條對義務植樹做了進一步重申。義務植樹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報酬的,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義務性勞動。「義務植樹」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義務性,三是強制性。
5、關於植樹造林的分工與責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條對植樹造林規劃、任務落實和部門責任等做了規定。
①規定植樹造林規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是指導植樹造林工作的藍圖。森林覆蓋率的多少,反映一個國家和地區森林資源的多少和實現綠化程度。
②關於植樹造林任務的落實。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一項需要動員全社會和各行各業都參加的工作。為保證植樹造林規劃任務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和領導工作。各部門、各系統、各單位要按照植樹造林規劃,各負其責,認真完成植樹造林任務。同時,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綠化目標責任制,把造林綠化工作作為考核各級行政領導,特別是縣、鄉行政領導行政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③關於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規定。為開展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森林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該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同時,規定宜林荒山荒地實行承包造林。實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調動單位或個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綠化進程。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可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這是國家鼓勵林業發展的特別政策性規定。為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開發的積極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目前全省社會辦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在今年全省植樹造林,由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下崗工人等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進行荒山造林開發面積佔一半以上。
④關於鐵路、公路、江湖等部門區域造林的規定。搞好鐵路、公路兩旁、江河、湖泊周圍和工礦、機關、學校用地以及農場、牧場等區域的植樹造林,有利於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原則,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屬的區域組織或者負責造林。如鐵路、公路兩旁由鐵路、公路部門負責組織造林。學校、部隊等由該單位負責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條件的山區,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開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於林木生長的人畜活動,經過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復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業發展的有效措施,有利於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因此應當在積極開展人工造林的同時,大力發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護制度
森林保護,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管理規范。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防治以及自然保護區等具體法律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野生植物條例》等分別作了具體規范。這里主要介紹森林法本身的六個方面規定。
1、關於森林資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森林資源清查是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森林資源清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清森林資源數量、質量、分布和種類,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規律,客觀反映自然、經濟條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合理的、准確的森林資源調查材料、統計資料和調查報告。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標准、分類調查制度。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全國性森林資源清查,簡稱「一類清查」,由林業部組織,以省為單位進行;二是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清查」,由省林業部門組織,以縣為單位進行;三是作業設計調查,簡稱「三類清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詳細調查。
2、林地佔用管理規范
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佔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序、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
①佔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序。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②森林植被恢復費。經批准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③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3、護林規范
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護林組織設立和護林員職責。
①護林組織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②護林員職責。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4、森林防火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政府的預防撲救職責。一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三是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四是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按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5、森林病蟲害防治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森林病蟲害防治規范。主要是兩個方面規定:一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二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另外,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6、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范
森林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范。
主要是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劃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二是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三是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五)森林採伐制度
森林法關於森林採伐的五個方面主要規范如下:
1、森林限額採伐規范
森林採伐限額規范是森林採伐管理的核心規范。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年度採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年採伐限額的編制原則、編制主體,以及採伐限額的批准程序。
①編制原則,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
②編制主體,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
③採伐限額批准程序,各編制主體制定年採伐限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年森林採伐限額每5年編制一次,一定5年不變;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55號文件下達了我省「十五」期間(2001-2005年)年森林採伐限額,並在整個「十五」期間得到了嚴格執行,使我省森林採伐量連年控制在省政府下達的年森林採伐限額之內,確保了森林資源的持續穩定增長。我省「十一五」期間(2006-2010年)年森林採伐限額,省政府已經以皖政[2006]43號文件下達執行。
2、關於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森林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制定原則等。
①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年確定一次。
②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制定原則,是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
③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3、採伐許可規范
林木採伐許可證是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經營者提出採伐林木申請,在審查決定的基礎上核發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許可證件。
①許可范圍。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第五條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六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九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第十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該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十一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森林管理第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收、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第二十五條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該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二十九條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三十條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
7. 海鹽漢邦電器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海來鹽漢邦電器有限公司源位於浙江省海鹽縣沈盪工業園北區,始創於2008年,5月30號,是一家專業致力於廚衛集成吊頂的應用技術開發與研究、生產與銷售的一體化高新科技企業,專業開發廚衛集成吊頂為主的產業結構。公司一貫堅持高起點,高品位的出發點,確立了自己在同行業中的優勢地位,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始終嚴把產品質量關。確保產品在市場上的持續競爭力。擁有完善的生產車間與倉庫,標准廠房,配套設施齊全,標准化的生產工藝流程,為持續的批量生產提供了可靠的保證,我們還擁有連續性卷材陽極氧化生產線,自動剪切機等現代化生產線,倉庫儲備能力雄厚.
法定代表人:宋華來
成立時間:2011-04-14
注冊資本:3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42400005028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海鹽縣百步鎮五豐村8組(林家頭13號)
8. 森林法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一、關於森林法的適用范圍
新森林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
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與原森林法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二點:一是,突出了森林、林
木的培育種植。原森林法將森林的採伐利用列在培育種植之前,這次修改將兩者的位置換了次序,並增加了「
林木」的培育種植。這個修改,反映了現代林業的經營理念,即更側重於擴大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
效益、社會效益。經營活動以營林為基礎,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一個詞句順序的改變,卻反映了我國林業建
設指導思想的變化。
二是,增加了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把林地經營管理納入了森林法的適用范圍。原森林法沒有明確林地的
經營管理活動要適用森林法的規定,因此,實踐中造成森林、林木的經營管理與林地的經營管理相脫節。這一
次修改森林法的內容有幾條都是關於林地的內容,如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的規定,關於國有林發證的規定,關於
征、佔用林地的規定等,這些內容進一步強化了森林法中對林地經營管理的規定。
二、關於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確權發證
新森林法第三條在維持了原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權發證規定的同時,
增加了「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
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目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是指東北、內
蒙古國有林區的國家重點森工企業施業區。之所以規定這些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國務院授權其林業
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發放證書,是由這些重點林區的重要地位所決定的。由於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強調地方利
益,通過確權發證的形式不斷蠶食這一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的情況時有發生,將經當時的國家計劃委員會確定的
國有森工企業施業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劃給地方、集體甚至個人,嚴重地破壞了這一重點林區的森林資源
。1989年國務院決定由當時的林業部核發這一重點林區內森工企業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證書(即林權證書)
,此次修改將實踐中證明有效的保護制度用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下來,也是對國務院授權其林業主管部門發證
行為的一種確認,同時,此次修改還進一步明確了林權證的法律地位,即林權證就是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
法律憑證。
三、關於科技興林
新森林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科教興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我國林業的發展也必須依靠林業科技的支持。因此
,此次修改突出了林業科研在森林法中的重要地位。將森林法第五條中第二款單獨列為一條,鑒於林業科學技
術在提高林業科技水平和林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新森林法中第六條增加了「推廣先進技術」的內容,尤其是
那些先進的科學技術,既是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的主要內容,又是提高林業生產者素質的重要手段,應當引
起全體林業工作者和廣大林農群眾的注意。同時,在第十二條增加了「在林業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
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為實施科技興林提供了更為明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關於減輕林農負擔和維護造林者的合法權益
1.關於減輕林農負擔
新森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
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廣大林農是我國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實踐
中非法侵犯林農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非法增加林農的負擔的現象仍屢禁不止,這些都極大地挫傷了林農的積極
性。為依法解決林農負擔問題,新森林法增加上述規定。
2.關於維護造林者的合法權益
新森林法第七條第二款新增了「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
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規定,以維護承包造林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
益,促進林業發展。
五、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新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
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統稱為生態公益林。但這些森林資源只有生態和社會效益,無法進行市場交換,
如果對經營這部分森林資源沒有補償,就會形成「少數人投入,全社會受益」、「相對貧困地區投資,相對富
裕地區受益」的不合理機制。
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一項服務社會、受益全民的公益事業,用法律的形式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森
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一項決策
。
3.生態公益林的生產經營者的勞動成果服務於全社會,其損失補償應由政府負責統籌。建立森林生態效益
補償基金,補償生產經營者,保證了從事林業生態公益事業建設的林場職工和農民有持久投入的積極性和承受
能力。根據本條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另外,新森林法第八條還增加了一項內容,即「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
代用品」,作為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保護的措施之一。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關於林業分類經營問題。修改後森林法中雖然沒有出現「林業分類經營」這個概念,
但是森林法的規定體現了林業分類經營的原則。特別是在森林法第六條中增加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規定
,在森林法第十五條中對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入股
、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條件的規定,實際上肯定了林業分類經營的思路與做法。而且森林法在有關自然保護區
的規定中,在森林採伐和更新的規定中,對於不同種類的森林已經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這些規定都可以為
林業分類經營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六、關於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問題
新森林法第十五條是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規定。
第一,規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現實意義。對一部分森林資源實行有償轉讓,可以使林業生產經營「
變長為短」,林業生產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隨時通過市場實現其價值,森林經營周期長的風險可以得到分
解,這對解決造林資金短缺,增加林業生產者近期收益也將起到一定作用。另外,可以促進林業生產要素之間
的合理組合,使森林向資金、技術等條件好的單位或個人轉移,以帶來林業建設投入的增加,有利於發展定向
培育的速生豐產林基地,也可以使部分鄉村集體林業再生產資金困難問題得以解決。
第二,有償流轉對象的限制。本條同時對有償流轉的對象進行了限制:除上述規定可以轉讓的情形外,其
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這里所指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在本法
第四條規定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范圍內。總之,確定有償轉讓范圍的主要依據之一,是森林的不同用途及
林種的劃分。根據本法第四條的規定,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五大類林種。
這種分類方式,主要是依據森林的不同主導利用功能來確定的,同時,國家根據不同林種制定不同的政策,采
取不同的經營方式和不同的保護措施。例如,對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法律規定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
採伐,不得進行以取材為目的的採伐。隨著森林資源有償流轉等森林經營實踐活動的進一步豐富、發展,森林
經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完善,森林資源流轉的制度也要繼續深入、細化。因此,本法對森林資源有償流轉只作
了原則上的規定,對有償流轉的具體范圍和有償流轉的具體辦法,本條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
第三,流轉的標的和形式。從流轉的標的來看,有兩種情況,一是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權,二是林地使
用權。它們可以分別轉讓,也可以同時轉讓。轉讓的具體形式應由轉讓雙方根據實際需要而協商確定。除轉讓
外,本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第四,關於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有償流轉的條件限制。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有償流轉,本條
規定了兩種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即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後不得改變林地的用途;二是經營限制,即
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七、關於佔用、徵用林地管理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新森林法第十八條是對徵用和佔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的規定。
本條對佔用、徵用林地的原則作出了規定,即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
地。
第一,依照本條規定,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應當經過三個程序:
1.佔用、徵用林地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這一規定是這一次修改森林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也就是說,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先經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才可以辦理佔用、徵用林地的審批手續。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非法侵佔林地、
越權審批徵用、佔用林地屢禁不止的現象,以及一些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工程非法佔用林地十分嚴重的現象。
2.佔用、徵用林地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佔用、徵用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權屬的變更,而且還涉及到如何給原使用單位、原所有單位安置、補償等
問題,所以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3.佔用、徵用林地必須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這一規定是這一次修改森林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也就是說,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用於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
建設工程的,必須由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徵用、佔用林地的,要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一方面能
夠保證森林資源和森林覆蓋率不因佔用或者徵用林地而減少,另一方面對用地單位也是一種經濟約束機制,可
以利用經濟手段控制林地的減少。
第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監督
1.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
本條第一款增加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必須專款專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
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2.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監督
一方面,法律要求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利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組織植樹
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另一方面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審計相關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情況加強監督。
第三,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而佔用、徵用林地的處理
任何組織、單位、個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批准用地機關無權辦理批准佔用、徵用林地手續。違
法辦理審批佔用、徵用林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無權批准用地的法律責任處罰。
八、關於森林公安機關和武裝森林警察部隊
1.關於森林公安機關
新森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闡明了森林公安機關(即林業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又是林業
主管部門中的一支重要執法力量。森林公安機關實行林業和公安雙重領導,以林業管理為主的體制。新森林法
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代行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或者林木、買賣林木採伐
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等證件、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或者濫伐的林木和非法開墾、採石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
利於充分發揮這支隊伍保護森林資源的主要作用,也界定了其與林業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上的法律關系。
森林公安機關代行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兩方面的限制,一方面,並不是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的行政處罰都可以由森林公安機關代行。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要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在國
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代行本法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並不意味著森林公安機關是行使
本法規定的這些行政處罰的主體。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代行的行政處罰權,林業主管部門仍然有權行使這些行政
處罰權。
2.關於武裝森林警察部隊
新森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原森林法
沒有對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及其主要任務的規定。這是此次修改過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在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中所發揮的主要作用而新增加的規定。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林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共同管理、以林
業主管部門為主的體制。根據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大面積國有林區場所建立武裝森林警察
部隊。
九、關於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天然林資源
新森林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原森林法的規定相比,在劃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中增加了「天然林區
」的規定。天然林是相對於人工林而言的,是我國森林資源中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最具代表性的森林。但由
於我國森林資源的數量減少,隨著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實施,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將拿出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
天然林的保護,並逐步減少對天然林的採伐,進而實現對天然林的禁伐。在目前還暫不具備禁伐條件的情況下
,將天然林劃為自然保護區是實施有效保護的重要措施。
在這次修改的森林法對這一條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內容為:將原森林法該條第一款中應當劃為自然保護區
的「天然熱帶雨林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一句修改為「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
林區」,將「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也應當劃定為自然保護區,以加強保護管理。
十、關於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進出口管理
珍貴樹木的進出口管理直接涉及到國內珍貴樹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出口。
由於我國樹木資源非常豐富,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只是那些處於瀕危狀態
或者面臨著瀕危狀態或者名貴的樹木。因此,這就需要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
名錄,只有列入名錄的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或者限制出口。該條第一款還規定,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
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批准程序可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出
口已經列入國家限制出口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內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但並沒有列
入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應當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
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二是進出口的珍貴
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原產於我國,既屬於國家限制出口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名錄內的珍貴樹木
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又已經列入到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
的出口人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還應當向
國家設立的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十一、關於法律責任
原森林法在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完善,此次修改,根據新的刑法和當前實際情況,除了維持
原處罰規定外,加大了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
1.關於盜伐、濫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了維持原森林法的規定以外,修改的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將原由林業主
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修改為「依法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屬民事責任,原規定容易誤解為行政處罰,兩者性質
是不同的,實踐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賠的,林業主管部門也不能強制執行,而改為「依法賠
償損失」則可按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上述問題;第二,增加了「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的規定,不讓違
法行為的人在經濟上佔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
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的規定。
2.關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珍貴樹木是我
國森林資源中的寶貴財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則性的保護規定,特別是沒有專門的處罰規定,此次修改根據修
訂後的刑法的規定,將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作為一種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加大了懲罰力度。
3.關於超限額或者超越職權發放證件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原森林法規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有:第一,擴大了超限額或者超越職權
發放證件的范圍,原規定只限於林木採伐許可證,現擴大到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增加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強調了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三,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
的規定,即對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進一步增強了處罰
的力度。
4.關於買賣或者偽造有關證件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與原森林法相比,修改的內容有:第一,將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修改為「買賣
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這樣既擴大了原森林法規定的內容,
又加大了打擊的范圍;第二,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修改為「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
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既加大了處罰力度,也便於在執法中操作,同時,對
違法買賣上述證件、文件的買方、賣方都要依法給予處罰,這有利於打擊非法買賣證件、文件的行為;第三,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屬於一種犯罪行為,要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這樣規定便與刑法相一致。
5.關於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的處罰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是引起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重要原因。新森林法第四十三
條明確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
任。
6.關於毀林行為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與原森林法規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有:第一,將原「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
償損失」修改為「依法賠償損失」;第二,增加了罰款處罰;第三,增加了「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
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的規定,既加大了處罰力度,又有利
於恢復森林資源。
7.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的處罰
新森林法第四十六條是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涉及林業
管理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森林資源造成破壞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實際情況而新增加的
規定。這里所說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林業主管部門內部的工作人員和依法履行林業主管部門的管理
職能的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人民政府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職務涉及林業行業管理工作的人
員。對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 《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網頁鏈接(全文請點擊「中國政府網」 鏈接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