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企職工醉駕如果判了拘役或者緩刑,會開除工職嗎
一、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判處拘役、管制的可以不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開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頒布施行以來,部分地方和單位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准。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三、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五、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六、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八、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並在解除處分決定中註明。
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十、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十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十二、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
⑵ 國企領導醉駕怎麼處理呢,會不會被開除
醉駕入刑,屬於犯罪,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⑶ 國家電網對於醉駕免於起訴的職工怎麼處理
很簡單啊,開除。
⑷ 國家電網公司對酒駕怎麼處理
國家法律有規定,酒駕必處理
⑸ 國家電網對酒駕員工的處理
法律分析:醉酒駕駛是屬於危險駕駛的行為,會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對危險駕駛者,人民法院一般是判處1-6個月的拘役。國有企業職工醉酒駕駛被判刑的,國有企業可以解除職工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⑹ 國家電網工作,由於醉駕被判三個月的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能不能上訴
依國家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職工判刑,勞動關系解除。單位沒有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要上訴什麼
⑺ 國企員工醉駕怎麼處理
摘要 國企職工被判拘役或者緩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還是給予其他處罰,取決於用人單位。
⑻ 國有企業員工酒駕單位如何處理
摘要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⑼ 國網人員醉駕會開除公職嗎
公務員醉駕了,並不一定就會被「雙開」。如果公務員只是被法院認定為有罪,但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也即沒有判處刑罰,則可以不被開除公職。
⑽ 國企職工醉駕如果判了拘役或者緩刑,會開除工職嗎
根據勞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開除員工。拘役屬於刑罰,企業是可以開除員工的。如果是有編制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開除,被判緩刑的,一般不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