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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陪嫁家電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3-01 03:45:46

① 如果,離婚,登記以後用我的陪嫁買的傢具家電,我有權利拿走嗎

你當然有權利把它拿走了,因為那是你家裡的陪嫁呀!

② 結婚時置辦的家電離婚時怎麼分

如果是婚姻登記日抄後置辦的家電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理論均分。
如果是婚姻登記日前置辦的家電那就需要具體看了,比如某方買台計算機(如果計算機算家電的話)並明確表示是給自己購買和使用的,那麼離婚時就不能按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如果購買的明確為夫妻共同使用的,這個類似贈與了,那麼就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理論均分了。
在具體分配的方法上,當然不可能每個都均分,比如電視機鋸開一人一半,分配原則是誰想要東西就適當補對方錢,如果都不想要那就變現分現金了。

③ 離婚娘家陪嫁的家電和現金是歸女方所有嗎

離婚時女方的陪嫁一般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可以要回。安徽省阜陽市阜王路海闊天空六樓
阜陽知名離婚律師李會民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④ 離婚陪嫁錢和陪嫁家電分割

如果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陪嫁要看是領結婚證之前給的,還是領結婚證之後。如果是之前,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之後,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歡迎詳詢。

⑤ 離婚女方陪嫁的家電能折現嗎

法律分析:看情況。從法律的角度講,電器等女方陪嫁的財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可以索回。如果是對男方的無償贈與,那麼不可以要回來;如果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可以要回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⑥ 離婚後彩禮 和結婚時買的家電怎麼分割

彩禮是沒法的了!但那些家電,如果是婚前你的父母買來送給你們的,那麼就算離婚也是你自己一個人的!但必須是婚前!如果是婚後買的,那麼就要均分了!

⑦ 離婚時,男方把女方的嫁妝傢具,家電都賣了怎麼辦

結婚時,女方的父母出於對女兒的疼愛,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財物,可能包括金銀首飾、傢具、家電、現金、汽車,甚至還有房產等。對於這部分財物,若需要登記的且仍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離婚時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麼分割。這需要根據結婚登記的時間與女方父母陪嫁時間的先後進行判斷,若陪嫁在結婚登記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反之,則需要依據具體財產而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出資為女兒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女兒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傢具家電等動產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動產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並且在平均分割原則下,適當照顧女方。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轉移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你們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⑧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嗎

如果是對男方的無償贈與,那麼不可以要回來;如果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可以要回來。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那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那麼在生活中,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的呢,財產又是如何分配的。關於這些問題,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一、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基本的原則是存續期間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規定,第四十條

⑨ 離婚時,女方的嫁妝怎麼處理

按情理是還給女方,但按法律是給男方(如果沒證據的話,比如發票) 存款是全部平分的.

⑩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嗎

你好!如果是對男方的無償贈與,那麼不可以要回來;如果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可以要回來。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那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那麼在生活中,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的呢,財產又是如何分配的。關於這些問題,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一、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基本的原則是存續期間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規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的;(三)實施的;(四)虐待、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的規定予以制裁。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

通過上文介紹,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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