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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處罰款是什麼情況

發布時間:2021-12-18 11:02:46

A. 國家電網投訴怎麼處罰

95598舉報,如果人員服務態度不好也可以投訴,你打投訴他們會考核扣錢就怕你了。

B. 什麼叫無功補償,電力局為什麼要罰款3萬多元。

無功功率補償Reactive power compensation,簡稱無功補償,在電力供電系統中起提高電網的功率因數的作用,降低供電變壓器及輸送線路的損耗,提高供電效率,改善供電環境。所以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在電力供電系統中處在一個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位置。合理的選擇補償裝置,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減少電網的損耗,使電網質量提高。反之,如選擇或使用不當,可能造成供電系統,電壓波動,諧波增大等諸多因素。
無功補償的基本原理:電網輸出的功率包括兩部分:一是有功功率:直接消耗電能,把電能轉變為機械能、熱能、化學能或聲能,利用這些能作功,這部分功率稱為有功功率;二是無功功率:不消耗電能,只是把電能轉換為另一種形式的能,這種能作為電氣設備能夠作功的必備條件,並且,這種能是在電網中與電能進行周期性轉換,這部分功率稱為無功功率(如電磁元件建立磁場佔用的電能,電容器建立電場所佔的電能)。
無功補償的具體實現方式:把具有容性功率負荷的裝置與感性功率負荷並聯接在同一電路,能量在兩種負荷之間相互交換。這樣,感性負荷所需要的無功功率可由容性負荷輸出的無功功率補償。無功補償的意義:
⑴ 補償無功功率,可以增加電網中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數。
⑵ 減少發、供電設備的設計容量,減少投資,例如當功率因數cosΦ=0.8增加到cosΦ=0.95時,裝1Kvar電容器可節省設備容量0.52KW;反之,增加0.52KW對原有設備而言,相當於增大了發、供電設備容量。因此,對新建、改建工程,應充分考慮無功補償,便可以減少設計容量,從而減少投資。
⑶ 降低線損,由公式ΔΡ%=(1-cosθ/cosΦ)×100%得出其中cosΦ為補償後的功率因數,cosθ為補償前的功率因數則:
cosΦ>cosθ,所以提高功率因數後,線損率也下降了,減少設計容量、減少投資,增加電網中有功功率的輸送比例,以及降低線損都直接決定和影響著供電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功率因數是考核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規劃、實施無功補償勢在必行。
電網中常用的無功補償方式包括:
① 集中補償:在高低壓配電線路中安裝並聯電容器組;
② 分組補償:在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和用戶車間配電屏安裝並聯補償電容器;
③ 單台電動機就地補償:在單台電動機處安裝並聯電容器等。
加裝無功補償設備,不僅可使功率消耗小,功率因數提高,還可以充分挖掘設備輸送功率的潛力。
確定無功補償容量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 在輕負荷時要避免過補償,倒送無功造成功率損耗增加,也是不經濟的。
② 功率因數越高,每千伏補償容量減少損耗的作用將變小,通常情況下,將功率因數提高到0.95就是合理補償。
無功就地補償容量可以根據以下經驗公式確定:Q≤UΙ0式中:Q---無功補償容量(kvar);U---電動機的額定電壓(V);Ι0---電動機空載電流(A);但是無功就地補償也有其缺點:⑴不能全面取代高壓集中補償和低壓分組補償;眾所周之,無功補償按其安裝位置和接線方法可分為:高壓集中補償、低壓分組補償和低壓就地補償。其中就地補償區域最大,效果也好。但它總的電容器安裝容量比其它兩種方式要大,電容器利用率也低。高壓集中補償和低壓分組補償的電容器容量相對較小,利用率也高,且能補償變壓器自身的無功損耗。為此,這三種補償方式各有應用范圍,應結合實際確定使用場合,各司其職分類。
供電局之所以罰款,是因為工廠的無功補償存在問題,導致電力系統損耗過大。

C. 國家電網正處是什麼級別

地市局主管。。比如某市供電公司總經理,或者某省電力公司中層。

D. 盜竊國家電網電,電業部門按一倍罰款合法嗎

現在處罰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像這種情況處一倍的罰款,應該是最低限度了。

E. 國網有權利給不合格的清潔能源開罰單嗎

違停罰款,不扣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七章第九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機動車及臨時停車的,交警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該首先指出其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如果因為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立即駛離,妨礙了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可對其處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F. 破壞國家電網是什麼罪名判幾年

破壞國家電網是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

G. 國家電網對企業偷電的處理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196號令)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電力工業部第4號令)第二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盜竊電能的行為,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北京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向供電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竊電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查處。第十五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竊電案件,應當受理,並指派電力監督檢查人員調查處理:(一)用戶報告的;(二)知情人舉報的;(三)供電提請調查處理的;(四)上級電力管理部門交辦的;(五)其他部門移送的。 第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於受理的竊電案件,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情節復雜、需要調查確認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下列處理:(一)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舉報不實的案件,予以撤銷;(二)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第五款: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H. 什麼是國家電網公司黨風廉政四違問題

國家電網公司通報4起違規違紀案件

  1. 國家電網公司顧問陳曉林違規收受禮金、本人及親屬違規投資入股關聯企業,免去現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為副局級處分;

2.國家電網公司人事董事部主任田博違規收受禮金,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調離人事董事部;

3.河北保定易縣供電公司黨委書記賈蒙生公車私用並造成車輛損壞,給予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

4.湖北荊州市荊州區供電公司總經理劉捷違規簽批資金用於購買接待煙酒,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I. 國家電網試述特別嚴重違章的條款

第1條 凡違反以下規章制度規定都屬於違章:

1、違反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違反華中電網公司和省公司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3、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2條 行為性嚴重違章界定:

1、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2、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

3、不按規定使用標准化作業卡(指導書)。

4、無人監護進行倒閘操作(單人值班變電站應與調度核對並做好記錄)。

5、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9)國家電網處罰款是什麼情況擴展閱讀:

通報指出,嚴肅查處權力尋租、奢侈浪費及靠電吃電行為,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加強招投標過程管控。

針對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個別專家操縱評標結果等違規違紀行為,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嚴格專家抽取和審核程序,優化專家庫結構,建立專家履責評價考核機制。

通報稱,國家電網公司堅持勤儉辦企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自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來,累計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74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66人、組織處理77人。開展培訓療養服務機構清理整頓,開展培訓療養服務機構全面排查,進一步精簡整合,目前已減少21家(關停3家,轉變使用用途18家)。

J. 關於電業局罰款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第九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1.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2.新建項目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性協議;

3.供電企業批復的供電方案;

4.用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6.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議;

7.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文件。

對用電量大的用戶或供電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可單獨簽訂電費結算協議和電力調度協議等。

第九十三條供用電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准格式和非標准格式兩類。標准格式合同適用於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准格式合同適用於供用電方式特殊的用戶。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准格式的供用電合同。

第九十四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由於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由於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九十五條 供用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於供電企業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用戶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戶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求得。

2. 由於用戶的責任造成供電企業對外停電,用戶應按供電企業對外停電時間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份供電企業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因用戶過錯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受害用戶要求賠償時,該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雖因用戶過錯,但由於供電企業責任而使事故擴大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該用戶不承擔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1 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4.本條所指的電度電費按國家規定的目錄單價計算。

第九十六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到規定標准,而供電電壓超出本規則規定的變動幅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每月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戶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用戶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規定標准或其他用戶原因引起的電壓質量不合格的,供電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3.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准,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准。

第九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頻率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准,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頻率記錄為准。

第九十八條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其他用戶: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第九十九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城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發跡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 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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