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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哪些行為是小金庫

發布時間:2021-12-08 19:58:27

A. 違規設立小金庫 違反什麼紀律 新條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現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B. 小金庫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

行政法規。具體參見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可以給我發郵件聯系。我的博客中有我的聯系方式。

C. 行為不屬於設立「小金庫」的是哪個

B.某機關將上級撥付的資金按規定轉入下屬單位賬戶

「小金庫」的七種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薄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D. 什麼是私設小金庫,犯不犯法

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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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的其他表現形式:

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

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

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發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裡明白就行了。

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

E. 為什麼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

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主要和實際的危害性質有關,目前主要為重經濟處罰,輕責責任處罰,法律會逐漸強化該項立法。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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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治理小金庫

對於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於生產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

已用於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發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余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余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並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抗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懲處。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

F. 怎樣認定單位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

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 如何認定歸結
——新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系列案例評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作者:齊英武

基本案情
張某,黨員,某國家貧困縣建設局局長。2016年3月,張某將收取的縣政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30萬元截留設立小金庫。同年4月,張某虛報貧困縣農民抗震安居房戶數,騙取給農民抗震安居補貼款60萬元,用於支付本單位的開支費用。
定性及處理建議
該縣紀委審理人員認為,張某違反國家財政部有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應當繳入地方國庫的規定,截留財政收入,構成截留財政收入的財政違法行為;違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構成設立小金庫違法行為; 截留財政收入的財政違法行為與設立小金庫違法行為屬於牽連關系,應當按照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據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張某虛報貧困縣農民抗震安居房戶數,騙取農民補貼款項,構成騙取農民抗震安居房補貼款財政違法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對張某上述兩種財政違法行為應當合並處理,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在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時,個別審理人員對張某的行為出現偏頗認知,認為張某截留財政收入設立小金庫及騙取農民抗震安居補貼款的行為,是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新《條例》將2003年原《條例》中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相關內容刪除,無條款對上述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進行規制,因此張某不構成違紀行為。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明顯不正確,是對新《條例》紀法銜接條款的錯誤解讀。
應當看到,新《條例》雖將與《刑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相關條款在分則部分刪除,但是對涉嫌犯罪、一般刑事違法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等問題在總則部分用單獨一章進行了規制,即設定了紀法銜接條款。不是新《條例》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不再進行評價,而是在新《條例》紀法銜接條款第二十九條其他違法行為之中對其進行評價。
對此,結合本案,首先應對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概念、范疇、條款結構功能給出法律定義的解讀;其次,要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准確把握。
(一)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定義及行為范疇、條款結構功能
新《條例》將與《刑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相關條款在分則部分刪除,但是對涉嫌犯罪、一般刑事違法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等問題在總則部分用單獨一章進行了規制,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定義及行為范疇,是指除了涉嫌犯罪、一般刑事違法行為以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財政違法行為等。
需要注意的是,從新《條例》紀法銜接條款結構功能上看,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是對黨員有刑法規定涉嫌犯罪行為的黨紀規制。第二十八條是對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紀規制。第二十九條是對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行為的黨紀規制。
(二)張某截留財政收入設立小金庫行為,屬於新《條例》界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隱瞞、截留財政收入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收入的單位,違反財政法規規定,隱瞞、截留財政收入,歸本單位所有的行為,是財政違法行為。
該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違反財政法規規定。根據財政部、審計署1987年10月印發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財政法規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財政的法律;(2)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財政的行政法規;(3)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發布的有關財政的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財政的規定;(4)財政部及其授權部門發布的財政規章;(5)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布的財政規章。
二是有隱瞞、截留財政收入的行為。隱瞞、截留財政收入的行為,根據規定,主要有以下七種:擠占和虛列成本;亂列營業外支出;隱瞞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向減稅、免稅單位轉移產品和收入;隱瞞、截留或者動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稅金;隱瞞、截留應上繳的款項;用其他手段隱瞞、截留應上繳的收入。三是歸本單位所有。隱瞞、截留的款歸本單位所有。
在本案中,張某違反國家財政部有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應當繳入地方國庫的規定,截留財政收入,構成截留財政收入的財政違法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張某違反2010年1月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聯合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用截留的財政收入設立小金庫,又構成設立小金庫違法行為, 應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截留財政收入的財政違法行為與設立小金庫違法行為屬於牽連關系,應當按照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三)張某騙取農民抗震安居房補貼款,構成財政違法行為, 屬於新《條例》界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騙取財政撥款、補貼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根據財政部、審計署 1987年10月印發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其表現形式包括: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虛報產量、銷量或者虧損,騙取虧損補貼;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其他騙取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在本案中,張某虛報貧困縣農民抗震安居房屋戶數,騙取農民抗震安居補貼款,構成騙取農民抗震安居補貼款財政違法行為,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綜上,張某上述兩種其他違法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分別量紀後,合並處理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齊英武 作者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G. 下列行為不屬於設立「小金庫」的是( )

『小金庫』的概念不適用企業,只適用於國家機關預算支岀單位與國企。

H. 私設小金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通知》等。

(8)國家電網哪些行為是小金庫擴展閱讀:

執紀實踐中,處理私設「小金庫」問題,應當區分情況,准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一是私設「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將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私設「小金庫」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

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私設「小金庫」涉嫌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如果執紀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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