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超市買到有質量問題的東西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視情況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有質量問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包法規定了,關於家電誰銷售誰負責,直接找超市就好了。超市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行就找315,找315和你一起解決,他們會給你想辦法的。 他說的消法我不知道是誰規定的, 我只知道肯定不是中國的規定。
㈢ 如果在超市買的東西有問題,店家不給退怎麼辦
如果在超市買的東西出現的問題,那恭喜你中獎了,拿好你的小票,拿好你購買的物品,准備好時間,然後給消費者協會打電話,就那個12315直接去舉報他,跟你說這個電話太他媽牛逼了,保證他最低最低給你退貨,如果存在物品過期的還得給你賠款,以前看過一個新聞,新聞上的意思就是有幾個人專門在大超市裡場各種快要過期的物品,然後等到過期的時候再過來買,然後就用這種方式在超市裡掏錢,每個超市都得給人家幾倍以上的賠償
㈣ 在超市買了一個電器,然後壞了,找商家維修,商家當時承諾一個星期內修好,但是九天了,還沒修好,怎麼辦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換一個新的。並且用不到一個禮拜就壞了,證明它裡面有問題。電器如果線路有問題的話,最好是換新的,要麼就退錢。危險系數太大了,如果超市什麼理賠都不做的話,那你就打12315投訴。
㈤ 購買家電產品出現問題在那裡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包」規定等諸多法律法規為消費者構築了一道道家電消費的安全屏障,但通過對家電消費投訴分析後,生活中一些消費者因自身行為的疏忽或不當,也會使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購物憑證應注意保存
一些消費者則是在消費時,或是圖便宜不要發票,或是開具了其他商品名稱,一旦權益受損,因缺乏充足的證據,使自己陷入被動境地。因此,消費者要多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購買家電產品時要保留發票、「三包」憑證等,而且上面不僅要有購物時間、地點、經銷商名稱等重要信息,對於企業的額外承諾和消費者的特別要求,也應進行特別標注。
維修記錄須詳細填寫
廠家維修人員上門維修不填維修記錄是目前的一大「通病」,不但中小企業有,一些知名大企業也存在這種現象。為此,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家電出了問題上門維修時,一定要求對方詳細填寫保修卡,並保留換下來的配件,以便事後出現問題作為投訴證據。如果維修人員拒不填寫,可以向當地質監或消協部門投訴。
隨便拆卸千萬使不得
電器發生故障,應與出售電器的商場聯系,如果在當地沒有維修點,相關責任由經銷商負擔。確認電器是否損壞事宜不應由消費者自己來做,以免與「不得自行拆開機器,否則不予保修」的服務條款相抵觸,應該讓經銷商確認內膽是否破裂及產品是否還處於保修期內等等。
說明書閱讀不能馬虎
說明書包含了產品的操作指南、簡單故障排除、售後服務保障等基本信息,理應是消費者選購產品後的首要讀物。但有37.1%的消費者買回新產品後不願看使用說明書,而是憑經驗直接操作。雖然調查顯示「重點不突出、操作性弱」是說明書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問題,但在家電的售後服務糾紛中,有不少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或缺乏應有保養造成的產品損壞。
㈥ 請問在超市購買的小家電,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你那邊的超市太強勢了吧。東西是從超市買的當然是超市負責保修的。建議你先找超市協商版,他堅持讓你權直接找廠家的說法不管走到什麼地方都是不支持的,因為跟你發生買賣關系的是超市方不是廠家。如果超市協商不果的情況下,建議你直接打12315找工商局投訴,有主管部門施加壓力事情會更好解決一點。如果主管部門在處理過程中出現推諉和拖拉的現象,建議你直接找媒體,畢竟超市也怕出現負面新聞,影響生意的
㈦ 買了質量不合格的家電,該怎麼維權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的途徑。
一、協商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在協商和解時,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針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協商和解建議的行為,消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用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問題。即可用投訴、申訴或仲裁、起訴手段解決糾紛。如果經營者的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致使消費者財產損失擴大的,經營者除了應當滿足消費者正常要求外,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當消費者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挾在中間讓廠家和經營者當「皮球」踢。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經營者以店堂通知、聲明、告示為由,拒不承擔責任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當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和服務問題與商家交涉、協商時,千萬不能為其店堂內服務規則或商品銷售告示所約束,這些服務規則與法無據,沒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規則。
二、投訴、調解
投訴的定義:
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
投訴的形式:
消費者投訴可以採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要講清楚以下內容:一是投訴人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二是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即被投訴方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是購買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等。四是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五是購物憑證、保修卡、約定書復印件等。
三、行政申訴
申訴的定義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與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何進行申訴?
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衛生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質量部門、工商部門、建設部門等)提出。消費者申訴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4)申訴的日期。必要時,消費者可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但需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授權委託書。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後,如果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如果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撤回申訴,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撤回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提起訴訟(如消費者與經營者間有仲裁協議,則須首先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結果再提取訴訟)
提起訴訟的定義
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在我國,訴訟大致分為三種形式:(1)刑事訴訟;(2)民事訴訟;(3)行政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范疇。
提起訟訴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以上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才會予以受理。
㈧ 在超市買的東西質量有問題要怎麼辦
可以找超市協商,看看質量問題,是需要換貨還是退貨。
很多超市,賣出去的物品,多數都只會給換貨,不會給退貨。要是想退貨,超市不給退,可以找當地的消費者協會來解決此事。或者是找工商部門來鑒定。
㈨ 在超市裡買的東西質量有問題應要求怎樣的賠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9)超市買的家電有問題怎麼辦擴展閱讀
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系,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於消費者求償的原則: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於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後,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著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彷彿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