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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說贈家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11-02 14:02:25

『壹』 買房說有送家電,後來不送了怎麼辦

如果你的購房時間是在活動范圍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兌現,或者是給你折現!

『貳』 房地產買房送萬元家電做廣告可以嗎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內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容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叄』 房地產開發商為什麼買房子要送家用電器和現金有什麼套路嗎

現在很多城市房地產行業低迷,開發商想回籠資金,把手裡房源處理完,都是房管處不讓降價,也是一種變相降價

『肆』 房子已經過戶了,當初沒有說贈送家電,是否可以把家電帶走

如果當來初在協商房子買賣源價格時,沒有書面協議、口頭承諾或暗示家電隨房子一起轉讓的過程,買方也沒有提出對家電相關要求。因為家電不屬於不動產范圍內設施,賣方是可以把家電帶走的
房屋買賣是應該簽署書面協議的。內容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屋所在地、小區名稱、樓號、樓層、面積、房屋建築結構、房屋價格、稅務繳納等內容;買房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也可以註明隨房贈與物品、數量。雙方要簽字、按手印確認生效。
房屋買賣協議最好經過當地公正處公正或通過中介公司簽署協議,法律予以支持。避免以後產生遺留問題不好解決。。

『伍』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的電器和傢具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基本案情 大連市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精裝修商品房中,包含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這部分家電、傢具是由裝飾公司購買並作為裝飾費用,全額開具了建築裝飾業發票。 在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這些列入「裝飾」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應不應該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的問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商品房計稅收入中,含有轉讓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此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不應計入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裝飾公司的家電、傢具款,也不應計入開發成本,更不應該加計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這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已經包含在商品房的銷售收入中,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裝飾公司取得的是建築裝飾業發票,業務也是真實的,按照《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 號)的規定,就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並應該享受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法理分析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 20%的扣除,是國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的一項稅收優惠。但是如果納稅人將並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的電視機、電冰箱、沙發、床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通過「裝飾」手段,達到了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顯然是對這項政策的誤讀。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爭議的關鍵在於:對這些被「裝飾」的家電和傢具該如何認定?即對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和傢具,能不能認定為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號)和《安裝工程與材料劃分暫行規定》,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傢具,都不是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不能在裝飾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包括購買電器、傢具的精裝修行為,其實質是經過了「裝飾」的一種代購行為,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裝飾的同時,由裝飾公司代購家電、傢具的一種代理服務。 由於這是種經過了「裝飾」的代理服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應當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了營業稅,從而掩蓋了其代購的實質。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精裝修的費用,不應當包括裝飾公司購買電器、傢具(包括稅金及附加)的金額。因此,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的由裝飾公司開具的建築裝飾業發票,不能全額作為商品房裝修費用扣除,應從商品房銷售價款和商品房裝修費用中同時剔出。 政策建議 近些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各種商品房精裝修銷售已經形成一種趨勢,並且裝修費用在商品房銷售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購買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檔次越來越高,如果房地產公司採取「裝飾」手段,必然會增加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難免出現政策執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稅收優惠,顯然和目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相適應。建議取消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陸』 買房贈家電業務是做為混合銷售、還是兼營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稅法文本來看,營業稅法規中的混合銷售只包括銷售「應稅勞務」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而不包括「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稅勞務」即: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勞務(「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第七條中有專門規定)。
從混合銷售的本義上理解,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勞務」和「貨物」間應是高度關聯的,如:運輸單位送貨又銷售貨物。
混合銷售的銷售,還有個特點是銷售方主動對兩項業務分別或明確表示一並作價,並收取款項的。買房贈家電的「贈送」是明確表示沒有作價。
從法理上講,不能認為「應稅勞務」存在混合銷售,而「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不存在混合銷售。稅法這樣寫難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見,買房贈家電稅法上不認為是混合銷售。
當然也不是兼營,兼營應有下列特徵:該業務屬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常年業務,以取得兼營業務的收入為目的。如:歌舞廳兼營酒水、香煙。
那麼到底要不要交稅?國稅函[2007]1322號文件規定,「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P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
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文中明確指出,電信公司的貨物贈送行為不交增值稅,也不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法律依據是
「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沒寫,
其實,《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只有「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又明確規定「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實際上,我們誰都清楚,賓館里常見的牙具、紙巾、香皂等都是贈送的(因為這些東西顧客都可以自帶),它們一直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我們的通常理解是這些牙具、紙巾、香皂的價款已包含在勞務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在國家不斷的調控措施下,房地產公司為了強撐市場,不願降價,又想繼續佔有市場,紛紛推出買房贈物活動。所贈之物的價格顯然已包含在房價之內,並非憑空的無償贈送。只是稅收法規的糊導致了許多執法的困難。
總上所述從流轉稅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說,可以認為,買房贈物既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

『柒』 開發商答應給我的家電和物業費,還沒送給我,置業顧問辭職了,我該怎麼辦

人員辭職了並不代表承諾就不存在了,當初的承諾應該有證件的,比如書面和其他證人。物業費你就可以不交了,物業公司基本都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其他業主也會有開發商同樣的承諾,你們可以聯合起來維權。

『捌』 買房贈家電怎麼上稅

房地產企業為了達到很好的營銷效果,常常會推出各種促銷手段,比如常見的有買房贈送車位、買房贈送家電、買房贈送裝修等。最近,有一位房地產企業的財務人員就在咨詢這樣的問題:「我們公司近期推出買房贈送家電的活動,這種情況下,要不要視同銷售呢?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一、視同銷售在各個稅種的相關規定:

(一)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上的相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由此得出,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概念必須是無償的,也就意味著客戶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就取得了贈品,當然應當視同銷售。所以,所有的無償贈送都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本案例中的買房送家電是無償贈送嗎?很顯然,它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無償贈送,其實是以客戶買房成交為前提,將贈送附加在銷售產品之上的「有償贈送」。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組合銷售,是一種附買贈方式的商品銷售。贈送的家電成本其實已經考慮在銷售房屋定價內隨同銷售的房屋一並收回了,所以,贈送的家電做為促銷品就不能再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如果購買家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視同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的相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於交際應酬;(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於股息分配;(5)用於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本案例中買房贈送的家電,不屬於房地產企業的資產,是外購的促銷品,需要按促銷費用處理,所以,促銷品雖然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但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房地產企業買房贈送家電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有償贈送」的會計處理應區分屬於促銷品還是捆綁銷售。區分促銷品和捆綁銷售的關鍵是判斷贈品是否是公司自主經營的產品。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家電屬於外購並不是公司經營的產品,所以買房送家電不能按捆綁銷售來進行賬務處理,這種贈送屬於促銷品,會計上計入「銷售費用」處理。

三、房地產企業買房贈送家電,需要代征購房者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因此,房地產企業推出的「買房贈送家電」活動,是在向個人銷售房產的同時給予的贈品,不需要代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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