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現在很多人都在說偷電纜,請問有沒有人知道他們的犯罪手法,怎麼偷的呢,那麼高的電壓.!
本人獨立撰寫了5篇文章,都是討論用科技手段遏制違法犯罪,其中一篇就是與你的題目有關,請檢索本人的英文論文為盼。
㈡ 發現有人偷國家電纜舉報有獎勵嗎
一般沒有,因為積極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㈢ 倒賣偷盜國家電線電纜怎麼處罰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倒賣國家通信電纜罪,無此罪名。下面回答針對盜竊來的電纜買賣行為
刑法中有破壞電力設施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等罪名。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還有收購贓物罪、轉移犯罪所得罪等等。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牟取不法利益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或者轉移犯罪所得罪等。
如果買賣幾噸銅材,估計廢品價值十萬元以上或者近十萬元,涉案直接價值應當超過50萬元,造成國家損失超過數百萬元,加上多次盜竊,可以肯定屬於情節嚴重。參與盜竊的人,判刑10年以上,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能夠積極退贓的,積極認罪表現較好的,可能判5年左右。
㈣ 朋友偷了國家的電纜.麻煩問問,怎麼處理
做一般盜竊處理,情節輕微的屬於告訴才處理案件,受害人不予追究的,公安部門和檢察院一般也不追究。如果情節不輕的,要追究法律責任,不管被害人要不要追究。一般是按照盜竊立案和起訴數額來判斷情節的,全國一般是1500元,各地又不同。
如果是使用中的電纜,可能構成其他罪,如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等,要看具體用途:
破壞電力設備罪: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730.html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719.html
盜竊罪: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2238.html
㈤ 有人偷了國家電纜賣給我,現在那個人被抓了,我會被判幾年
新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兩類情況:一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轉移的窩贓行為;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的銷贓行為。這兩類情況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與衍生它的主罪之間的依附關系。
㈥ 關於盜竊國家電纜的處罰
盜竊國家電纜觸盜竊罪,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國家電纜為什麼有人偷擴展閱讀:
湖北宜都:兩男子盜竊國家電纜、破壞電力設施被拘
人民網宜都6月16日電 近日,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破獲一起故意盜竊國家電纜案,男子李某已被行政拘留。
6月2日,宜都市公安局電力警務室民警接到國家電網路燈管理處舉報,有群眾反映有人在楊守敬與33號路交界處偷竊電纜線,民警與路燈管理處工作人員一同來到被盜地點發現一男子正在附近晃悠,便上前去盤問。
男子見到民警,稱知道他們為什麼事情找他,主動交代了自己盜竊電纜線的事實。
經審訊,李某(男,67歲,宜都陸城人)交代自己5月初的某一天經過該路段時看見地上有一段電纜,於是從家裡拿來鋸子將電纜鋸斷,帶回家中,將外皮撥開,准備將裡面的銅線賣錢。民警在李某的住處發現24小捆已被剝皮的電纜和鋼鋸一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當中。
今年2月,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潘家灣派出所民警在深挖疑罪工作中發現該所辦的一起詐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楊某(男,45歲,宜都枝城人)與一起路燈電纜盜竊案相關。
而楊某因詐騙罪於2017年2月22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8個月,正在宜都市看守所羈押。經多次提審,楊某最終承認了自己2012年3月以來連續一個月分6次分別盜走宜都宜華一級公路姚家店至枝城方向路旁的路燈線300多米,涉案價值3萬余元。
4月24日,楊某因盜竊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合並執行6年。
㈦ 為啥那麼多人偷電纜去賣錢
電纜可以賣錢,還貴
㈧ 為什麼會有人偷網線,偷電纜
因為他們想賣錢
㈨ 為什麼那麼多人愛偷電纜和光纜
盜竊電纜,可能涉嫌兩個罪名。使用中的電纜屬於破壞共有電信設施罪,非使用中,則為盜竊罪。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初步認為是前一個罪名,損失巨大。當然,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具體結果還要看進一步的情況和律師辯護情況。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一步聯系。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M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 (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12.1 公發〔199〕10號〕
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 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上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