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小家電類的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呵抄呵
小家電現在一般不需襲要辦理生產許可證了。
CCC的認證比較嚴格,對場地、設備、人員、制度、產品的第三方檢驗等等,都有較高的要求,詳情你可以查詢CCC的網站,或咨詢專門辦理CCC認證的中介服務公司
2.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2)哪些家電類需要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3. 生產一個電器需要辦理那些證件
你說的是做OEM的吧來。可以啊源,1,先去你當地的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含生產加工) 2,別人幫你加工的公司必須也是有生產資質的哦(執照,生產許可證,3C。。都要有哦) 3,然後你的公司也要獲取3c認證。。 4,別的還需要什麼前置審批的,就看你是不是做的危險品了哦,如不是就不要。。。。
採納哦
4. 家電類需要提供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嗎
經營家電不需要衛生許可證(不是經營食品)但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向廠家要生產合格證(復印件)即可。
5. 哪些行業需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任何生產列入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單元的生產企業務必取得生產許可證書,沒有生產許可證將不得組織生產和銷售。
6.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
您這個應屬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范疇:耐酸(鹼)手套中乳膠手套品種;
7. 哪些行業需要生產許可證
食品(米,面,油等)
葯品(中西葯都需要)
電器(壓力鍋,電熱毯等)
金融安全和通信安全產品(驗鈔機等)……
8. 小家電生產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小家電生產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CCC認證。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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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十一條 認證委託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託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託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託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託企業與被委託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認證機構及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對檢查結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