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交的定金還能要回來嗎
得看你們合同的具體約定來確定,一般你違約在先是退不到的。
⑵ 買家電交了500元定金現在想退商家如果不給定金向什麼部門反應
你先看看當初簽的協議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定金,商家可以不退,找誰都不行;如果是訂金,可以退,可以找商家的上級管理部門,或者電視台或當地315。
⑶ 買家電時先付了定金,後來不想買了,定金可以退嗎
這個要看和商家的協議,或者協商解決。
在買房這類大額交易中,好像訂金可以退,定金就不可以了。
⑷ 家電交了定金不想買了能退定金嗎
定金就是怕你反悔不買了才收的,一般不會給退,好的商家可以商量退一部分吧。
⑸ 如何要回定金
最好的辦法是找對方協商解決,互相讓一步,你們少要回來點,他們也別繼續加大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就要看雙方有沒有合同,是不是按合同交付的定金,如果這樣你們沒有要回來的可能,如果沒有簽訂合同,要看具體情況,對方是不是有你們認可當時價格的承諾證據,不過要回來不容易
⑹ 買空調交了定金,現在不買了,訂金能要回來嗎
到底哪個定,訂?收據如何寫的?
如果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如果是訂金,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⑺ 買電器交了定金商家後悔不賣了怎麼辦
就按照定金賠你錢
⑻ 交了定金後悔了 怎麼把定金的錢要回來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這是買賣雙方的一種交易保障方式。然而,很多購房者都會遇到各種原因後悔下定金的房子,但是開發商卻不退定金的情況。其實,購房者不必擔心,定金是否能要回並不是全由開發商說了算,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定金一般是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因此購房者首先要對認購協議的內容有明確的了解,認購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本質區別。但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認為要回定金的難度較大,但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定金還是可以退的,那麼如何來判斷呢,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1)如果是因為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購房者要求退房,開發商/賣家一般會直接將定金退給購房者。如果開發商/賣家不退,購房者可以向住建委投訴。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2)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中,對於退定金的條件有約定的話,只要情況符合退定金的條款,都可依據認購書或購房合同讓開發商退定金。也有很多購房者面臨限購後失去買房資格的問題,這種情況下能不能退定金呢?一般來說樓市調控行為是政府行為,屬於不可抗力。多數房屋購買合同中,也都會將政府政策作為不可抗力明確出來,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無法進行下去時,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3)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如果開發商不退定金,直接起訴即可。
買房是一件大事,因此交定金時也不能馬虎,提前了解定金是否能退,並在定金協議或認購合同中和開發商做好各種約定,保證房產交易的順利進行。一旦出現問題,按照協議中的規定解決問題,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1-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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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已經交的定金可以要求退回嗎
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定金能不能退會出現四種情況:
不能退。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能退一部分。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和《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能全部退或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見《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和第一百二十二條。
能雙倍返還定金。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