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品標識標志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包括廠名、廠址、商抄品名稱、合格證、說明書及其他國家要求標注的內容。
⑵ 紙箱包裝必須有哪些標志啊
這些圖標都是日本的環保標志,
日本資源回收標志是根據日本1991年制定的《資源有效利回用促進法》(答資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進に關する法律)的規定所必須標示的。當產品廢棄時,收集再利用時即可以以此當作分類的標記。
日本資源回收標志與塑膠分類標志十分類似,兩者皆有圍繞的箭頭,內文皆依照材質的不同而標示在被箭頭圍繞的中間。除了可以用內文判斷材料的種類之外,箭頭圍繞的方式也可以用來判斷材料的種類:
三角形代表鋁
方形代表塑膠
圓形代表鋼
橢圓形代表紙
第一個圖標,塑膠制容器包裝,主要以塑膠製作的飲料、醬油與酒類充填的容器包裝[5],而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關於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項欄中規定的特殊容器包裝省令〉第二條規定的不包括於其中。
第二個圖標,紙制容器包裝,主要以紙製作的飲料、醬油與酒類充填的容器包裝[5],而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關於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項欄中規定的特殊容器包裝省令〉[6]第二條規定的不包括於其中
第三個圖標,是電池回收的,(分為鎳鎘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鉛蓄電池四種)
第四個圖標是鋼材
⑶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內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容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⑷ 我國電器產品包裝必須標注的信息有哪些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199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污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 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電器產品包裝盒上面應該有哪些內容符合的有加分!
有產品合格標簽
⑹ 產品標識標志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包括廠來名、廠址、商品名稱、合格證、自說明書及其他國家要求標注的內容。
⑺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7)家電包裝必須有哪些標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⑻ 產品包裝上需要包含哪些信息
需要包含的信息: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8)家電包裝必須有哪些標識擴展閱讀:
產品包裝規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產品包裝有關問題,在一些法律中作出過規定。
2、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
3、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4、再如,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⑼ 小家電包裝上必須要出現什麼信息有法律法規嗎
《產品質量法》抄
第二十七襲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⑽ 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一、產品包裝要求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二、產品包裝要求
根據GB1.7《標准化工作導則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第3章的規定,編寫產品包裝標准時除應符合GB/T1.1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兩項具體要求:
1、應將包裝、流通環境條件具有共同要求的產品劃分為一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包裝標准。該條規定就是要求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它是針對以往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准,產品包裝要求只在產品標准中籠統地列幾條,不能確保產品安全而提出的。但為控制產品包裝標准數量過多,規定按包裝、流通條件要求大致相同的產品分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如 GB 4856《針棉織品包裝》中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准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等加以驗證。該條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標准中只規定那些能夠得到證實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許寫入標准。產品包裝標准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並可以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三、產品包裝說明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製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一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製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注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2、包裝標志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製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志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三種。運輸標志又稱為嘜頭(Mark),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製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標志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志。指示性標志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注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標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製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