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器產品包裝盒上面應該有哪些內容符合的有加分!
有產品合格標簽
⑵ 小家電包裝上必須要出現什麼信息有法律法規嗎
《產品質量法》抄
第二十七襲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⑶ 貨物的外包裝上註明哪些標記
包裝標志
1、運輸標志,即嘜頭。這是貿易合同、發貨單據中有關標志事項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等組成。嘜頭的內容包括:目的地名稱或代號,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簡字或代號、件號(即每件標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體積(長×寬×高),重量(毛重、凈重、皮重)以及生產國家或地區等。
2、指示性標志。按商品的特點,對於易碎、需防濕、防顛倒等商品,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標明「小心輕放」、「防潮濕」、「此端向上」等等。只是標志用來指示運輸、裝卸、保管人員在作業時需要注意到事項,以保證物資的安全。這種標志主要表示物資的性質,物資堆放、開啟、吊運等的方法。
包裝標志(根據國家唉標准GB190-73規定,在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外包裝上粘貼、塗打、釘附以下不同名稱的標志。如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由此開啟、重心點、防熱、防凍等。 運輸包裝標志
在國際物流中則要求在包裝上正確繪制貨物的運輸標志和必要的指示標志。
標志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地:收貨人的最終地址、中轉地點、訂貨單號
(2)裝卸貨指示標志:特別是對於易碎商品,更應在包裝上標記出裝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損壞。
3、警告性標志。對於危險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以示警告。
4、危險品標志 危險品標志是用來表示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程度的標志。它可提醒人們在運輸、儲存、保管、搬運等活動中引起注意。根據國家標准GB190-73規定,在水陸、空運危險貨物的外包裝上拴掛、印刷或標打一下不同的標志,如爆炸品、遇水燃燒品、有毒品、劇毒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圖示標志的顏色一般為黑色。如果包裝件的顏色使圖示標志顯得不清晰,則可選用其他顏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選用適當的對比色。一般應避免採用紅色和橙色。粘貼的標志採用白底印黑色。
包裝標記和包裝標記的要求
(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我國對物資包裝標記和標志所使用的文字、符號、圖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統一的規定。
(2)必須簡明清晰、易於辨認。包裝標記和標志要文字少,圖案清楚,易於製作,一目瞭然,方便查對。標記和標志的文字、字母及數字型大小碼的大小應和包裝件的標記和標志的尺寸相稱,筆畫粗細要適當。
(3)塗刷、拴掛、粘貼標記和標志的部位要適當。所有的標記和標志,都應位於搬運、裝卸作業時容易看得見的地方。為防止在物流過程中某些標志和標記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難以辨認,應盡可能在同一包裝物的不同部位製作兩個相同的標記和標志。
(4)要選用明顯的顏色作標記和標志。製作標記和標志的顏料應具備耐溫、耐曬、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發生褪色、脫落等現象。
(5)標志的尺寸一般分為三種。用於拴掛的標志為74×52.5(mm);用於印刷和標打的標志為105×74(mm)和148×105(mm)兩種。須說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裝不受此尺寸限制。
標志的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下表: 寬尺寸 號別 長
1 70 50
2 140 100
3 200 150
4 280 200
註: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1、標志的標打,可採用印刷、粘貼、拴掛、釘附及噴塗等方法。印刷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都要印上;噴塗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可以省略。
2、箱狀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桶形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 集裝箱、成組貨物:粘貼四個
3、下列規定適用於標志6和8。 標志6「由此吊起」應標打在包裝件兩個相對側面的實際起吊位置上。 標志8「重心點」應標打在能正確標示出包裝件實際重心位置的四個面上。 危險品矢量包裝標志
4、標志的文字書寫應與底邊平行;出口貨物的標示,應按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粘貼的標志應保證在貨物儲運期內不脫落。
5、運輸包裝件需標打何種標志,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正確選用。
6、標志由生產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標打。出廠後如改換包裝,標志由改換包裝單位標打。
⑷ 外包裝上必須印執行標准嗎
凡是進入流通市場的一般商品,其外包裝上必須印執行標准。
如果沒有執行標准內,則該商品視為經容銷偽劣商品。執行標准不僅僅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只有通過以執行標准為手段,部門監督與服務充分結合起來,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才能真正樹立起技術監督的形象。
(4)家電外包裝必須標明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⑸ 電子產品外包裝上必須要有哪些信息
總體說來產品包裝上要包含生產日期,條形碼,規格參數,保質期,專成分,屬貯藏條件,批准文號,廠商,產品名稱,產品批號等。
1、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
⑹ 我國電器產品包裝必須標注的信息有哪些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199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污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 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一、產品包裝要求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二、產品包裝要求
根據GB1.7《標准化工作導則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第3章的規定,編寫產品包裝標准時除應符合GB/T1.1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兩項具體要求:
1、應將包裝、流通環境條件具有共同要求的產品劃分為一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包裝標准。該條規定就是要求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它是針對以往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准,產品包裝要求只在產品標准中籠統地列幾條,不能確保產品安全而提出的。但為控制產品包裝標准數量過多,規定按包裝、流通條件要求大致相同的產品分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如 GB 4856《針棉織品包裝》中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准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等加以驗證。該條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標准中只規定那些能夠得到證實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許寫入標准。產品包裝標准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並可以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三、產品包裝說明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製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一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製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注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2、包裝標志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製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志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三種。運輸標志又稱為嘜頭(Mark),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製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標志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志。指示性標志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注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標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製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⑻ 中國對於包裝標簽有哪些規定
1、產品包裝標簽,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標注。
2、食品類產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標注。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⑼ 正規商品的包裝上一般都會有哪些內容為什麼必須有這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專產品質量檢屬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份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
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在商品極大豐富的今天,消費者對每個產品的關注時間非常短暫,必須抓住消費者的眼光從貨架掃過的一瞬間。只有包裝能夠綜合利用顏色、造型、材料等元素,同時表現出產品、品牌等企業的內涵和信息,突出了產品與消費者的利益共同點,對消費者形成較直觀的沖擊,進而影響到消費者對產品和企業的印象,使產品醒目的擺在貨架上,有效的完成吸引消費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