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區別是什麼
我們現在身邊的建築物越來越多,我們大多數人對於建築物最關心的一個方面基本上都應該是建築工程質量這一方面。對於建築工程在建造之前我們國家規定了是需要繳納相關的保修金和 保證金 的,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區別是什麼? 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的聯系與區別 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審理中,經常遇到質量保修金和質量保證金,因而對保修金和保證金的返還問題產生分歧。就該問題本人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下個人觀點。 質量保修金對應的是質量保修期,而質量保證金對應的是缺陷責任期。想要明確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首先釐清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 質量保修期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對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圍內的保修期限,超過該期限承包人則無義務事實保修。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規定如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為5年;供熱與供暖系統,為2個採暖期或供冷期;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 合同當事人 約定。質量保證期的起算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缺陷責任期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為完成的工程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 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內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而缺陷責任期是指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期限,最長為2年,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應當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在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中,有時出現質量保修金,有時出現質量保證金,甚至出現二者混用。審判實踐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證金返還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 工程款 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其主要功能在於擔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從上述規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屬於相同性質的費用,功能也是相同的。但二者與承包人的相關程度不一樣,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內、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拒絕維修且不承擔費用的,發包方可按照合同的約定扣除保證金,並有承包人承擔 違約責任 。質量保證期屆滿後,直接的法律後果是承包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修義務,質量保修金按照約定退還給承包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一般情況下質量保修期長於缺陷責任期。當事人對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質量保修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修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於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區別 問題我們其實是可以這樣理解的,對於保證金就是保證之後的建築物的質量問題,保修金則是如果今後建築物有了質量問題就會用保修金來進行修理或者補償工作。所以說二者之間是有差異不同的。
㈡ 房屋維修基金,房屋裝修保證金嗎
不一樣。
裝修押金指的是:物業為了保證小區裝修的業主進行規范的裝修,由業主交納的押金,在後續裝修完成後,業主裝修沒有違反國家相關的建築法規要求、符合物業的相關裝修管理規定,押金予以退還給業主。
維修基金指的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㈢ 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的區別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的區別
1、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差嘩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二、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比例是多少
1、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數豎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虛畢行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㈣ 質量保修金、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修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伺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握備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奶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胡銷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並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褲皮游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反還。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孽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