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三包法規定質保期限
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
產品包退的期限是在產品銷售七天內,產品銷售15天內有故障的,可以換貨,而保修的期限由生產者決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銷售者在修理、更換和退貨上的責任,來源於產品質量法的如下規定,即:「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退貨等;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產品質量三包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保修卡規定的保修日期不能低於法律的規定。「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理的時間;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