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質保金退還時間一般是多久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根據建築法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權益原則確定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確定,由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各方簽收竣工驗收文本日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㈡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嗎
是要在保修期滿後返還的,如果說在工程完成之後,質量要經過了相關的檢驗完成後,就應該將建設工程質量的保證金返還,至於這個期限是多久,在工程交付完成使用後一年內返還。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要知道的是,幾乎是每一項建築工程對於旅差工程質量都有著極高的要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建築工程的當事人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會進行一些事先的約定,會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那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那麼,接下來我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嗎?一、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的期限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就質量保修金返還期作明確規定,實務中亦未形成通行慣例慧鎮運,由此造成了質量保修金返還約定的多種缺陷,當前,保修金返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包方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四)的規定,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後一年保修期到期後返還」。適用此規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當事人混淆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質量保修金對應於缺陷責任期,故將保修金返還期約定與保修期相關聯似有不妥;其次,此約定概念上比較模糊,保修金返還期仍不明確,是保修期期滿後一年返還呢,還是交付滿一年後返還?在理解上存在歧義,不利於實踐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義,那麼保修金具體是在一年後的哪一期日返還,亦未明確;
2、籠統約定「保修期滿後返還」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不同專業工程有著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約定卻沒有考慮到保修期的差異性,這將會給保修金返還造成障礙,即是採用5年保修期滿後返還,還是2年保修期滿後返還,亦或是待最長保修期滿後集中返還,還是分別依照各專業工程保修期滿後分段返還呢;另外,法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甚為長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一般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滿後返還保修金,似有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勢必會增加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使得本就利潤有限的工程業務虧損,顯失公平;此外對於保修期滿後的返還期日亦存在約定不明的問題;
3、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年(兩年)後返還」。此約定明確了保修金返還期起算日與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與缺陷責任期相對應的要求,然對於具體返還期日並未明確,易引發結算糾紛;
4、未約定保修金返還期的情形。實踐中不乏有疏於約定保修金返還期的實例,施工單位在索要保修金時,建設單位或以保修期未屆滿為由拖延返還,或以施工質量存在缺陷為由惡意剋扣,此情況下,施工單位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四)的規定,其一,在補充協商不成且合同無其他相關條款的情況下,保修金返還可以適用最長二十四個月(兩年缺陷責任期)的交易習慣,要求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最長兩年後的特定期日返還;其二,在給予合理准備時間的情況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限期履行返還義務。
二、工程質保金的新規定的變化有哪些?變化一首次明確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繫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鉤,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麼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雖然《老辦法》中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並未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最長期限。在發承包雙方未對缺陷責任期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質保金的到底應當何時返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前梁的觀點並不統一(以2年、5年作為質保金最長返還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現)。本次新出台的《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是國家首次正式對缺陷責任期最長期限進行明確,將有利於減少質保金返還爭議,緩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狀況。
變化二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於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採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定。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說在工程完成之後,質量要經過了相關的檢驗完成後,就應該將建設工程質量的保證金返還,至於這個期限是多久,在工程交付完成使用後一年內返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我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㈢ 質保金什麼時候退
1.質保金的退還時間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發包人需要在核實合同內容後的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
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扮頃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野握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廳脊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