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三包政策電器保修多久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電視機主機的「三包」期為1年,主要部件分別為1-3年。三包內容是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幾個時效規定,消費者應當熟記。
1、商品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2、商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注意:退貨時機已過。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3、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由於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過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修理者修理的產品要保證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因生產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行動電話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㈡ 電器保修期國家規定
電器保修期國家規定具體如下:
1、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產品質量三包的「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
(1)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腔告用由修理者承擔。
5、產品質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產品質量三包內產品范圍。新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產品質量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國家家電三包規定細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伍宴明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2、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3、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4、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祥漏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瑕疵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㈢ 家電三包政策
家電三包政策是指:賣方對所售物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措施,家電三包一般有7天、15天、30天等時間規定。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具體如下: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2、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3、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將產品修復;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託了維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推進商品和服務業標准化建設,規范市場秩序,依法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創新監管和服務方式,加強消費知識宣傳和教育力度,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但是下列產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㈣ 電器產品三包法規定
法律分析: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據: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縣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縣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衍生問題:
購買使用電器應該認證什麼標志?3c標志。CCC是「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CCC構成了中國強制認證標志的基本圖案。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