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承擔
(一)承包單位是質量保修的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喊碰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三)質量保修期限
根據建設工程內容的不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類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情鄭轎談況如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准》(GB50352-2019)表3.2.1載明,
(1)臨時性建築,設計使用年限5年;
(2)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25年;
(3)普通建築和構築物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四)質量保修金的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帆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對於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條件,《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進行了專門具體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質量保證金予以返還,但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1.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2.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3.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五)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後果
1.《建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保修期是免費維修嗎
保修期內維修是否要錢,應當根據造成損壞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屬於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壞,那麼在維修時是需要錢的;如果是質量問題,那麼在保修期內是不需要錢的。
法律分析:保修期內維修是否要錢,應當根據造成損壞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屬於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壞,那麼在維修時是需要錢的;如果是質量問題,那麼在保修期內是不需要錢的。保修期內維修,如果是人為的問題就要交錢,如果是非人為的問題就不需要。保修期是指廠商向消費者賣出商品時承諾的對該商品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的時間段。一般在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的同時商家隨產品給消費者辦理保修卡來作為保修憑證。保修憑證上一般會明確消費者信息、購買日期、產品型號、出廠日期、保修期限和范圍、維修記錄等。保修分為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終身保修兩種,有保修期的產品主要是指電子電器產品、交通工具、機械設備等等。現在有實力的公司也都比較重視售後服務對效益的影響,售後服務好的產品有全國聯保,跨國公司還有全球聯保服務。對於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損壞的原因來進行處理的。特別地,對於相關修理的費用,也需要根據實際的損壞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那麼顯然是需要當事人來承擔相關維修費用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