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規定
法律分析:
(1)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
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按照《建築法》第60條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肆嘩鏈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2)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過短。否則,用戶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蘆族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用戶的利益。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裂孫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2.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保修年限
法律分析:按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建築為50年,重要性建築為100年。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