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1.兩者含義不同。質保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限;所謂保修,是指提供產品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是合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救濟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提供維修服務的期限。
2.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質保期一般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一般是2至5年;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質保期可以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即使是超過一天也是不可以保修的,因為相對應來說,根據規定從購買之日起開始計算,或者是從開發票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之內是進行保修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是不予三包憑證,所以相對應來說這個時候最好建議就是出現問題以後及時與相對應的售後維修商進行聯系,這樣相對應來說,在保修期之內進行聯系是可以的,但是不需要及時送去維修,所以有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處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⑵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四)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質保是保修的前提。
質保期: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質量要合乎標准有保證,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預測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
保修期: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人為損壞和不在廠商協定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如進水),需要另付費;而在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則免費。
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從時間上看,保修期其實一定包含於質保期期間,保修期間也是質保期間。因此,保修期間,生產者(銷售者)不僅有免費維修使產品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義務,同時也需要承擔因產品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侵權責任。但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保修期往往短於質保期;而在一次性消耗品中,往往不存在保修期,只存在質保期。【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⑶ 質量保證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1.依據和性質不同;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4.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6.期滿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⑷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質保期的概念來源於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最低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量保證期是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頒布的《建設項目質量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一部分。質量保證期限可由合同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內獨立商定,只是規定商定的保證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2、質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質量保證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基礎設施工程、基礎工程和住宅建築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廁所、房間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牆的防滲時間為五年;供暖、冷卻系統為兩個加熱、冷卻期;電力管道、給水、排水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裝修時間為兩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開工時間應從工程實際竣工日算起。保證期限應從項目驗收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雙方自行決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而工程建設保證期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即做法定保證期。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少於法定保修期,否則協議無效,仍按法定保修期執行。但是,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限超過法定保證期限的,協議有效,約定的保證期限為有效;
5、與質量保證金有關的不同質量保證期間,也是用人單位撥備質量保證金的期間。承包人沒有質量問題或者維修問題的,發包人應當退還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否則,須負上違約。但是,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項目的保修期無關;
6、質量保證期間過期的有效性不同,承包商的質量保證義務完全消除。關於保修期,根據建築工程標准投標文件,保修期屆滿應當是承包商消除保修期內發生的所有缺陷的唯一責任,但不排除承包商根據法律和保修期屆滿時約定的特殊條件,出於自身對保修質量義務的理由,對保修期屆滿後發生的缺陷承擔責任。這就是我國在建工程質量保證期與保證期的區別。事實上,保證期和保證期都反映了我國對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視,因為如果工程建設存在問題,那麼危及的就是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中國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
⑸ 質保期和保修期
質保是保修的前提。
質保:指產品質量要合乎標准,要有保證。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
保修: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
他們的計算之日是從生產之日算起。
(5)質量保證金與保修期無關擴展閱讀:
保質期的含義
產品的保質期是指產品的最佳食用期。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注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准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這些產品,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質期不是識別食物等產品是否變質的唯一標准,可能由於存放方式,環境等變化物質的過早變質。所以食物等盡量在保質期未到期就及時食用。
開啟的食物類的保質期將會縮短,所以盡早使用完,避免產品質量發生變質。
參考資料:網路--保修期網路--質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