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質量保修期國家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質量保修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所以一定要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工程質量要求來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② 什麼是工程質量保修期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③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
在工程建築上,對於工程質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任何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建築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築保溫工程,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