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B. 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
法律分析: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C. 建設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規定有哪些
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而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D.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 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量保修期與質量保修金返還期的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保修金都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對保修金返還期的規定卻不盡明確,導致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和不同判決。 根據相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量保修金為工程總價款的3%-5%,是一筆巨額款項,上述行政法規規定了質量保修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規甚至部門規章均沒有明確規定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期限,因此,有觀點認為質量保修金返還時間應當是質量保修期限界滿。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50年以後返還保修金,「這無異於發包人將工程質量保修金變相地永不支付」①對施工單位是不公平的。所以,保修金要保修期界滿才返還的觀點是不科學的,質量保修期與質量保修金返還期不能等同。
E. 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劃分劃分如下: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於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鬆或不按質量標准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准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築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但災配緩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採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皮中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培握模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F. 建設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即使開發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也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因此,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