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范圍經營;餐飲業'如何處罰
摘要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金。
B. 對於餐廳衛生不合格的情況,監管部門該如何懲罰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餐飲行業的發展前景非常好,但是,餐飲衛生一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雖然監管部門一直對於餐飲行業衛生方面監督,但是總是有落網之魚,餐廳衛生不合格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餐飲行業必須要持有《衛生許可證》方可正常營業,食品葯品監管也會經常的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不合格的話,要受到一定的處罰。
首先,對於餐廳衛生不合格的范圍包括:選址及環境加工、經營場所、餐飲具與工具設備、衛生管理、原輔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准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其法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生產許可。
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罪等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衛生是餐飲行業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果餐廳衛生不合格,不僅影響到顧客的健康,同時也會涉及到整個社會,對餐廳的生意同樣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C. 《食品安全法》中對從事餐飲服務加工環境不符合要求是怎樣處罰的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確沒有明確這樣的條款。你可以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實際上, 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基本上是餐飲加工的一些要求,違反了就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D. 酒店裝修翻新要報建嗎有街道辦的過來要求停工
1.室內裝修,如果沒有加建構建物,不需要報建;
2.開賓館需要辦理報批手續。這個比較復雜,具體如下:
首先辦理工商執照,然後到當地公安局的治安支隊,去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比較麻煩,有規模要求,床位要求,每個房間的面積要求,還有晚上安保巡邏值班。旅客登記制度,訪客登記制度,貴重物品保存登記制度。還應該參加公安局舉辦的旅館業從業人員培訓等。消防也是要的,你到公安局的消防處,或消防支隊辦理。當然,初審應是當地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民警。
申請經營旅館業的備案手續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下列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一定依法履行開業審批備案手續。
1.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一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相關規定,並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2.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3.經營旅館,一定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4.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該予以協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方法》
第2條至第5條、第14條的規定,除與上述各點一樣內容外,還有第15條規定:「違反本方法第4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能夠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下列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該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處理。
簡單的說:
1.到當地工商所為旅館注冊一個名稱;
2.憑此名稱到當地衛生局辦理<衛生許可證>;
3.拿<衛生許可證>再到當地工商辦理營業執照;
4.憑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辦理上述手續過程中插空到消防辦理相關手續.
E. 在餐飲服務單位抽檢食品和餐具不合格應怎樣套用法律條文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餐飲單位翻新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監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