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回列財產,歸夫妻答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離婚時工資傢具怎麼分
1、傢具可乎念以協商解決,協商不通。可由法院判定折現,由一方出資50%。
2、工資屬個人,已發工資(或存款)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屬共同財產,可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法院判定。
3、正常情況,女方為弱勢方,法院判定時傾向弱勢方。
4、如樓主是男方。建議大度一點,留點好印象給女人,畢竟是與你共同生活過的女人,至少是曾經的緣份!
補充:
1、這個不好說,即使上法院,你也沒充足的證據證明他的工資沒用於家庭,況且工資查出又能說明什麼?又有何證據說明他隱瞞呢?要知道法院要的是證據,不會聽信單方面言詞。
2、傢具包括房產,如在婚前已購,屬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所有權歸購買者,除非歲激困有協議或出資證明。
3、如果男方有生理疾病(遺傳病、不能過性生活),婚前未告之,則屬有意欺瞞行鉛鍵為,你可要求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