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傢具廠沒有消防證向哪個部門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必須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如果傢具廠未取得消防證便開始營業,應當向當地消防部門舉報。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如果檢查不合格,該場所將不得投入使用或營業,相關單位可能會被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如果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或審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消防設計被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施工,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以及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使用的情況,將面臨停止施工、使用或營業,並處以相應罰款的處罰。
此外,建設單位如果未按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在竣工後未備案,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舉報此類違法行為時,應准備好相關證據,如未取得消防證的證明材料、工廠內部情況的照片等,以便消防部門進行調查。
消防部門會依法處理此類舉報,並採取相應的執法措施。如果發現舉報內容屬實,相關單位可能會面臨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消防法規,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危害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當發現此類問題時,應及時向消防部門舉報,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