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票弄丟了應該如何補救
一、發票弄丟了應該如何補救
1、發票弄丟了應該補辦,補辦流程如下:
(1)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復印存根聯,然後蓋章;
(2)交給客戶入賬;
(3)財務人掘橡核員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
(4)客戶回簽。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會保存5年,向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補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二、稅票和發票區別是哪些
1、稅票是繳稅的憑證,發票是購貨的憑證,稅票和發票是兩回事;
2、稅票即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向納稅人收取稅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
3、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判掘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如渣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㈡ 發票丟失了要怎麼處理
發票丟失了的處理方式:
1、丟失發票聯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認證,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開票方和稅局無需特殊處理。
2、丟失抵扣聯的處理: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無需開票單位作任何處理,稅局在認證時以發票聯作為抵扣認證依據。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處理: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配族祥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開票方需要復印發票復印件,並由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再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丟穗搏失記賬聯的處理:一般來說,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可(開票單位)將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作為記賬憑證。無需稅局和收票單位作任何處理。
5、丟失全聯次處理:一般是結合3和4的處理方式合並進行培搏處理。
㈢ 發票丟了怎麼辦
發票丟了一般不需要補辦。即遺失人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然後,根據開具罰中喚單或行政處罰意見書進行復印,並提交復印件。㈣ 發票不見了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
法律分析:發票不見了,具體的補救辦法如下:1、如果當事人是普通發票丟失,補辦辦法如下:復印存根聯,然後蓋章;交給客戶入賬;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然後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2、如果是增值稅發票丟失,補辦辦法如下:把存根聯復印;交客戶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沖原開發票;再重新填開發票給客戶。進入電子稅務局,點擊互動中心,再點擊在線交互。點擊發票業務專題。點擊企業。點擊發票丟失已經開具的銷售發票存根聯可以憑稅控機電子數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其簽章確認,以作為確認銷售的依據(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應當不是手工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准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㈤ 發票丟失了怎麼補救
【法律分析】:發票丟了,可以根據以下方式補救:1、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2、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普通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1、復印存根聯,然後蓋章;2、交給客戶入賬;3、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4、然後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1、把存根聯復印;2、交客戶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3、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沖原開發票;4、再重新填開發票給客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