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5年可以領取多少失業金
法律分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交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交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能夠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交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能夠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交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能夠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交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能夠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交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2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量,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不得超出24個月。
失業保險費交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工人個人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量。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原工作單位和參加失業保險並且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必須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必須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