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怎麼投訴
一、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怎麼投訴
1、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投訴方法如下:
(1)撥打環保舉報熱線或政府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2)可以登錄有關網路投訴平台進行舉報;
(3)寫信到當地市環境保護局進行舉報;
(4)直接到當地市環境保護局上訪反映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二、噪音擾民的標準是什麼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分貝、夜間400分貝;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0分貝;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Ⅱ 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怎麼投訴
工廠擾民的,可以向當地的安監部門投訴;向環保局投訴;向當地政府投訴,撥打民生熱線電話。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投訴方法如下:撥打環保舉報熱線或政府服務熱線進行舉報;可以登錄有關網路投訴平台進行舉報;寫信到當地市環境保護局進行舉報;直接到當地市環境保護局上訪反映問題。
一、構成擾民的條件: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鍾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如果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2、小區里裝修時間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才是不擾民。 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
3、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於80分貝,即為擾民。
二、擾民處理流程:
1、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
2、報警;
3、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行為、或者進行整改、減少噪音排放及作業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Ⅲ 民宅做加工廠擾民怎麼投訴
半夜擾民可以向地方環保部門投訴,也可以撥打12369環保熱線。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
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如仍不能解決,只能委託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3)居民區開傢具廠擾民怎麼辦擴展閱讀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法律依據】:《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Ⅳ 居民區開加工廠擾民怎麼辦
法律分析:小區居民如遇噪音等擾民現象,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