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梯公寓的電梯壞了,一樓的住戶有義務分攤維修費嗎
有些小區的一樓是不交電梯運營費的,這樣是否也可以說明一樓無需分回攤電梯的維修費。
我本人是住答高樓的高層,但個人認為,一樓的住戶日常的確不乘坐電梯,除非是到樓上串門,和外來串門的人乘坐電梯的性質沒有區別,你不能讓外來人也分擔電梯費吧?
電梯與地下水道完全是二個不同的情況。地下水道是全體都在使用的,但一樓的住戶完全可以不用電梯。不能等同視之。
另外,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應在其使用范圍內。若包括電梯維修,對一樓的住戶是有些不公平,但或許一樓住戶交的維修基金也少也說不定,建議求證一。
2. 40年產權公寓的契稅和維修基金怎麼算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3. 成都公寓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1、 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建設單位視有無電梯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5%和3%繳存,歸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 遷安置單位視有無電梯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和2%繳存,歸被拆遷人 。
2、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 租房維修費用應該誰出
租房維修費用應該誰出?
【案例假設】
小麗為了上班方便,在單位附近租了一套單身公寓,跟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兩年,但合同中沒有對房屋維修問題進行約定。由於房屋裝修時間比較久遠,房間很多設備已經老化。
小麗在居住過程中,經常遇到熱水器漏水、馬桶堵塞、電燈壞掉等問題。小麗要求房東進行維修或換新,但都被房東拒絕了。為了正常生活需要,小麗只好自己進行維修,但又不知道這些螞喊費用應該誰來承擔。
那麼,出租房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出呢?
【法律依據1】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絕汪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2】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案例分析】
1、房東在租賃期限內應該保持出租房符合約定的用途,雙方合同中沒有對房屋維修問題進行特別約定,那麼房屋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房東應當履行維修義務。
2、小麗告知房東需要維修,但房東沒有履行維修義務,小麗作為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但是維修費用還是由房東來承擔。
3、小麗住的出租房問題屬於設備老舊自然損耗,不屬於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損耗的情況,小麗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用承擔維修費用。
綜上,應該由房東承擔小麗的維並物仔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