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銷售行業,營業執照上沒有《維修費》經營范圍,可以開少量的維修費發票嗎
不可以開少量的維修費發票的。
業執照上沒有,說明該企業不具回備維修的經營答項目,那麼國地稅局是不會允許該企業開具維修費的的。如果在銷售過程中真的提供了維修服務,且對方一定要求開具正式,那麼有以下兩種解決方法。
1、在銷售商品時,將售後服務的金額並入產品價款中一起開具,比如即價款10000,維修費500,那麼開具銷售商品10500元。在銷售合同中南註明包含提供免費的售後服務N次。請注意免費二字,也就是說,自己提高了價款,增加了免費服務,而不是提供有償服務。
2、可以到當地工商部門將經營范圍增項,增加維修服務一項,獲批後,到國地稅再辦理增開手續。
第二個是最穩妥的方法,沒有任何原則問題,建議第二種方法。
㈡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 有技術服務 能開維修費發票嗎
現在都是電腦開票了,裡面有選項,一般就能開。超范圍的一般你也選擇不了。再說了,不是還有其他嗎
㈢ 開維修費和服務費發票需要在經營范圍里有嗎
需要,最起碼也要有相關的行業才行,需要的話我可以幫您開具謝謝
㈣ 請問,設備維修服務費,應該開什麼票,是國稅還是地稅,對方要求開增票,但是增票上維修應該怎麼寫。
設備維修服務費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品目一般填寫設備修理費.
㈤ 經營范圍是技術服務,開維修費能開什麼明細
如:金稅卡更換、電腦維修、U盤掃毒更換等
㈥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維修費 現在要開空調維修費 需要有維修費的進向嗎
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是不可能出現「維修費」的,這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情況。
㈦ 的維修費屬於哪個稅收分類
這是涉及關於貨物與固定資產的劃分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並沒有單列固專定資產(機器屬設備)維修的包括范圍,只明確了貨物:
2020000000000000000 修理修配勞務/勞務: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㈧ 維修服務費屬於營改增范圍嗎稅率是多少
不屬於,稅率是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8)維修費屬什麼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