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問題:租房期間家用電器非人力而損壞,應該誰來修理或賠償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回租賃物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所以應該有房主承擔
2. 我是房東,如果的出租房內的家用電器造成安全事故,我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將房屋出租前,須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內設施、家電等進行容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如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過錯。
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損失,損失將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應存有安全隱患,出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由於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災等事故,由承租人擔責,同時,出租人切記要在公安機關備案。
3. 租房期間電器損壞誰修
租房期間,有的租客或許會遇到電器損壞的問題,這種情況往往容易引發租客和房東的糾紛。那麼,租房期間電器的損壞應該誰負責修理呢?責任和賠償問題如何認定呢?
6月,因為上班原因,小王委託同事在XX路XX銀行附近租了一套單身公寓。「傢具齊全,但不是特別新,一個月800元,押二付一。」小王說,1月底,她要離開這了,便找來房東驗收房子,房東卻告訴她,熱水器壞了,要她賠償。
那麼,租房期間電器損壞到底誰修呢?專業律師們是怎麼看的。
「要舉證是租客的過失造成的損失比較困難。」劉律師表示,很多傢具或者家電在承租之前就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從判定是自然老化還是蓄意破壞有一定難度。「從現在的狀況來看,基本上家電等出現了損壞,都是由房東來維修。」劉律師說。
其他律師也表示,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列出屋內電器的權責劃分,且租客並非是刻意造成家電的損壞,維修費用應該是由房東來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了一份物品清單也只是盡到了告知義務。他建議,房東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的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明確的約定,並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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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租房的電器損壞有誰來負責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版執行。如權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租房期間意外致人受傷或死亡的責任劃分
呵呵,你很善於分析問題。
你這個在民法上叫因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從你的情況來看,房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你要不要承擔責任,關鍵在於你是不是管理人。從你的敘述情況來看,你住在三樓,門外的空間不屬於你的租住范圍,你當然不需要承擔管理人的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假如你完全租了那幢樓,那個板子就在你完全可支配的范圍內,你就是管理人,你就需要和房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又假如你私自改變了板子的承重結構,導致發生事故,你仍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句話,判斷你是否要承擔責任的依據,關鍵在於你是不是要承擔管理人的責任。
6.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過老損壞誰負責維修
是的只要不是人為損壞,正常使用出現問題是應該房東負責的,出現問題時要及時溝通就可以了。
7. 出租房內提供的家用電器發生安全事故房東應負責嗎
一般在租房時要抄到當襲地派出所辦一個租房合同,在租房合同里就有這么一條:雙方在確認電器使用期限未到期,並派專業人員檢查後不存在任何問題,那麼在使用中遭到破壞就要由租房人維修,或是雙方達成協議後由雙方各付部分現金重買一件。當然了大部分應當由租房人付款!
謝謝!
8.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自然損壞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看你們租賃合同如何約定的,沒有什麼特別約定的話原則房東負責維修。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以上內容可以證明。
(8)租房期間家用電器致人受傷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9. 租房期間電器損壞,該由誰賠償~~~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權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 租房期間家電損壞應由誰負責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內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容。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