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幫業主接電線是否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一般不屬於.
你可核對下你同物業簽的合同內是否包含這項服務.
電表與電表到業主家內電箱這段電路及設施屬於物業管理范圍.
業主家內的電箱與電箱到各屋間及電器屬於物業自已的管理范圍.
不過如果是個小小的接線,物業電工一般都可能無償幫助的.大的工作量是要收費的.
❷ 地下室電路故障歸物業管嗎
這個電路是房子上原來有的,歸物業管,如果是自己改造過或加裝的,那就你自己管了.
❸ 家裡電路有問題,可以找物業解決嗎
可以
物業的服務項目包括:
1. 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2.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等。
3.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落管、污水井、配電室、共用照明、避雷裝置等。
4.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水泵房、自行車棚、垃圾樓等。
5.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包括草地、樹木、小品、雕塑等。
6.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等。
7.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樓宇保安、物業區域內巡查、中控室管理、小區內公共秩序維護。
8. 維持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地面臨時車輛停放進行管理,對小區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9. 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泵、消防栓箱、消防器材、消防中控等。
10. 電梯、水泵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管理。
11.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2. 其他委託事項
(1)社區文化娛樂設施的管理養護。
(2)小區公共資源經營,包括小區公共區域廣告、商業宣傳活動、物業管理用房出租等。
(3)小區內多種便民服務經營,包括戶內特約保潔、房屋交易租賃的中介服務、其他便民服務等。
❹ 物業小區電路故障 燒壞住戶家電 責任歸誰
如果是物業公司未盡到維護的義務導致的,那麼要找物業賠償。
❺ 家裡電不好使是歸物業管嗎
那要看你家裝修時改沒改電。如果沒有改電,接到房子後簡單裝修後就住進去的,這樣情況下發現電路有問題就可以找物業來人查看、維修;但一般情況下裝修都會改線路,那樣就不在物業的維修范圍內了。
❻ 屋內電路出現問題屬不屬物業維修
主要看《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室內維修的義務,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有入戶維修的義務,那麼物業服務企業的電工就應當入戶幫助業主維修室內電路;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入戶維修的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不負責人戶維修,但是很多物業服務企業也會幫業主入戶維修,相應地收些費用。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❼ 居民小區公共電路安全歸那個監管部門管
其實要看看居民小區公共電路安全是屬於小區總表內還是總表外?
若該電路是屬於總表內應該是本小區的物業管的!
若該電路是屬於總表外的是小區所在地供電局管的!
❽ 物業法對物業管理方對業主電路水路損壞是如何規定的
小區的業主電路,或者水路出現損壞的情況下,要看室內和室外,如果室內的情況屬於小區業主自己處理,室外的話由物業處理。
❾ 從電表到套房的電路由物業負責,還是業主負責百度知道
你說的這個問題,我可以明確的答復你不管什麼情況下造成的房子沒有電都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原因很簡單物業公司只是一個服務性的企業,原則上來說他和開發商、建築商是沒有任何關系的企業;他沒有義務給開發商來處理這些問題;很多時候業主都喜歡把這類的問題歸咎於物業公司的責任,物業公司不是不會修,但是他們維修的話是要收費的,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等;
你說房子沒有電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是一開始領鑰匙就沒有電有還是住了一段時間後沒有電的,如果說一開始久沒有電的話責任歸由開發商負責,如果說你到鑰匙超過兩年了,那就歸由業主自己負責;
因為你說的不是很清楚具體的情況我也不好斷定,不過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一般來講除非是時間很久的老房子線路很少會出現問題,尤其是90年以後的樓房入戶線都做了一定的保護處理,很少會出現認為或者是老鼠損壞,你可以檢查一下各個介面是否氧化或者松動。
❿ 家裡電路壞了,物業負責修理么
物業不負責修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0)物業電路歸屬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