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建修缮资质单位有什么规定要求吗
古建修缮资质单位需要有国家一级资质才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人员齐全。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可承担的施工:
(1)二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2)三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级1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⑵ 文物保护单位拆迁需要办什么手续
需要文保单位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如市保需省文物局或文化厅批准,国保单位则需国务院批准。
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是否一定需要甲级资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是否一定需要甲级资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是否一定需要甲级资质,必须甲级资质,有甲级制止方案,审批或者是甲级单位施工,保证全国重点文物质量。
⑷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谁核定公布并报谁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⑸ 国家保护文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http://www.sach.gov.cn/tabid/314/InfoID/6243/frtid/83/Default.aspx
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文物勘察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文物勘察需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⑻ 湖北省省级文物如何申请维修
湖北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位于XX县XX镇,XX始建于XX,XX结构,共XX进,面积近XX平方米。整个XX因年代久远,存在部分XX构件破损不堪、XX与XX破损严重、部分XX等问题。为保护好这座XX地区时代最为久远的XX,准备对该XX进行维修,内容包括XXXX、XXXX、XXXX以及XXXXX等。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七年X月XX日
修缮原则:
(一)安全为主的原则
古建筑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即使是石活构件也不可能完整如初,必定有不同程度的风化或走闪,如果以完全恢复原状为原则,不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可能降低了建筑的文物价值。因此,普查定案时应以建筑是否安全作为修缮的原则之一。这里所说的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是否安全?比如,勾栏经多年使用后,虽然没有倒塌,表现也比较完好,但如果推、靠或震动时,就可能倒塌伤人。二是主体结构是否安全?与主体结构关系较大的构件出现问题时应予以重视。如石券发生裂缝、过梁断裂等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与主体结构安全关系较小的构件出现问题可少修或不修。如踏跺石、阶条石的风化,少量位移、断裂,陡板石的少量位移。有些构件即使与主体结构有关,也应权衡利弊,不要轻易下手。如两山条石倾斜。如果要想把它重新放平,必须拆下来重新归位,这样山墙底部就有一部分悬空了,反而会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总之,制定修缮方案时应以安全为主,不应轻易以构件表面的新旧为修缮的主要依据。
(二)不破坏文物价值的原则
文物建筑的构件本身就有文物价值。将原有构件任意改换新件,虽然会很“新”,但可能使很有价值的文物变成了假古董。只要能保证安全,不影响使用,残旧的建筑或许更有观赏价值。古建筑的修缮应“修旧如旧”已成为法则。这个法则包含着下列原则:能粘补加固的尽量粘补加固;能小修的不大修;尽量使用原有构件;以养护为主。
(三)风格统一的原则
经修缮的部位应尽量与原有的风格一致。以石活修缮为例,添配的石料应与原有石料的材质相同,规格相同,色泽相仿。补配的纹样图案应尊重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
(四)排除造成损坏的根源和隐患
在修缮的同时如不排除损坏的根源和隐患,实际只能是“治表未治本”。因此在普查定案时,应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找出根源。在修缮的同时,排除隐患。如果构件损坏不大或无安全问题,甚至可以只排除隐患而不对构件做什么处理。常见的隐患有:地下水(包括管道)及潮气对砌体的侵蚀;雨水渗入造成的冻融破坏;树跟对砌体的损坏;潮湿和漏雨对柱根、柁头糟朽的影响;屋面渗漏对木构架的破坏;墙的顶部漏雨可能造成的倒塌,等等。
(五)应以预防性的修缮为主
仅以屋顶修缮为例。屋顶是保护房屋内部构件的主要部分,只要屋顶不漏雨,木架就极不容易糟朽。所以修缮应以预防为主,经常对屋顶进行保养和维修,把积患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六)尽量利用旧料
利用旧料可以节省大量资金。从建筑材料的角度看,有时还能保留原有建筑的时代特征。
在修缮时,人们或许对于旧石料舍不得轻易丢掉。而对于旧砖瓦往往重视不够。其实就砖瓦是大有用处的,现举例如下:
(1) 合瓦房挑顶后可改做干槎瓦。
(2) 合瓦或简瓦房可改做仰瓦灰梗。
(3) 瓦房可改做棋盘心屋面或起脊灰背。
上述这三种方法都不用添新瓦,而且还能减轻屋面的重量,为保留原本木构架提供了条件。
(4) 用旧条头砖代替简瓦,裹垄后可“以假乱真”。
(5) 用旧瓦做“瓦芭”,代替望板,经济实用。
(6) 干摆、丝缝砖经重新砍磨后重新利用。
(7) 即使是各种不同规格的旧砖混杂在一起时,仍然可以用来砌墙。尤其是外面抹灰的墙体,更没有必要全部换成新砖。
(8) 用“外整里碎”作法。外皮用新整砖,里皮用不同规格的旧砖。
(9) 旧砖“开条”。旧砖纵向分开,成为两块条头砖。这种方法可以是砖的数量增加近一倍。
(10)以砖代木。常见作法为“硬山搁檩”和“硬山搁柁”作法。把木檩直接放在隔断墙或山墙上,不用梁的作法叫硬山搁檩。把梁直接放在墙或转垛上,不用柱子的作法叫硬山搁柁。硬山搁檩多用于有顶棚的房屋。硬山搁柁作法多用于后檐墙,且柱子不露明(俗称“土柱子”)时。
⑼ 长春市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相关技术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工程设计概算;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以正式文件呈报请示文,加盖单位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规格装订成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图纸及照片等资料图像清晰可辨。)
4.一般情况需提供: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等按下列规定绘制:(纸质申报)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
5.一般情况需提供:照片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凡属随报的方案、照片资料、图纸应为JPG形式电子文本。"凡属随报的方案、照片资料、图纸应为JPG形式电子文本。)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⑽ 文物建筑修建手续哪里批准
你是要维修吧!
这你要看你要修的这个文物是哪一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哪一专级的,由哪一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属负责。
国家级文保单位,由中央财政出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省级文保单位,由省财政出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
市级文保单位,由市财政出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县级文保单位,由县财政出钱,县文化局组织实施。
这里,市县两级基本上都有向这个方面投钱的习惯!简单说没钱!
所以,国保、省保,你就向国家和省文物局报,县市级的,你试试,得钱的机会太小了。
施工的单位得有文物保护的资质,这是必须。否则就是破坏文物。自己出钱修,也得有资质的单位来做,否则会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