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服务平台。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从合理成本中列支。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七条下列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本规定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人防工程等。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进行房屋预售、现房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已入住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本规定补交。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专用票据。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的,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⑵ 大连商品房维修基金个人退款业务须知
政策解读
商品房维修基金个人退款
申请条件
购房人因退其所购买商品房而退所交维修基金。
设定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8]51号)
大连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1]77号)
办理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退款申请。
3、《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或《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物业或产权单位联、交易市场联、报销凭证联,如果已经办理所有权证的,用所有权证或其注销手续代替交易市场联)维修基金收据。
4、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注销或《房屋权属注销通知书》)。
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退房证明。
办理流程
1、购房人持上述材料到办事处营业大厅前台办理。
2、中心柜员审材料后,打印结算票据,交由退款人到营业大厅内指定银行窗口办理取款。
3、银行核对票据后,支付款项。
办理地点
市内办事处。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
补充说明
原收据丢失需提供原收据复印件及中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联系电话:12329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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