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楼上的污水管由谁出资维修
看了下面的规定,就清楚了.
楼上楼下两户共同承担费用,比例见<规定>
有"专项维修资内金"的,费用容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贰』 小区污水主管道维修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鉴定,污水主管道因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进行维修,可要求开发商、水管供应商承担;若管道漏水是自然损坏的,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启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若是因为小区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则由业主进行维修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叁』 老小区污水管道坏了谁负责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楼下住户人为破坏,那应该是楼上的住户负责。如果对楼下有造成损伤,楼上住户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肯定有职责了。物业就是服务共用范围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主管道虽然是在每个楼层住户中的,但也是同楼户型的业主共用的,物业有职责维修。通常经过的每户有义务保护好主管的完好。只要不是人为破坏的,物业都有职责维修的。向管道破洞、破碎可能是装修不注意惹起的,物业可能是不会修的,需要同楼宇有装修活动的业主分摊。要只是因为老化接口脱胶渗水,物业有职责进行修复,住户要予以方便。像封闭管道的装饰要自己清理出可施工的空间。要是新买的房,在保修期的。只要装修无违规做法是开发商负责保修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