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灭火器多久维修一次多久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规定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水基型灭火器每3年需维修一次,首次维修后每1年维修一次。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则每5年维修一次,首次维修后每2年维修一次。若灭火器满足以下情况,应立即报废:酸碱型、化学泡沫型、倒置使用型灭火器;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以及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此外,以下情况下的灭火器也应报废: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超过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或铭牌脱落;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被火烧过。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干粉和洁净气体灭火器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为12年。
『贰』 灭火器出现哪些情形必须报废
法律分析: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5、筒体严重变形的。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