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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件维修包括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5-05-17 06:31:56

Ⅰ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哪些,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你是保船舶的责任,还是保船舶运输的货物
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全损险
本保险承担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船长、船员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支出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a、人身伤亡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人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它分摊利益方时,共同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附加险
船舶保险附加险是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得运费是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的。如果货物因故不能送达 目的港,承运人就收不到运费。为此承运人往往在期得运费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险时一并投保运费附加险。目前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运费附加险的规定。船舶特 殊附加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偿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接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Ⅱ 什么是远洋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又称为海洋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其以远洋船舶为保险标的,远洋船舶可在无限航区航行。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
(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灾害,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触碰任何固定(包括浮水)或浮动物体及其他物体等意外事故。
(2)火灾和爆炸。按传统的海上风险理解,火灾和爆炸与海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项保险责任。
(3)来自海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由于伦敦保险市场将暴力盗窃、海盗风险都列为海上风险承保。我国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不再将这项风险划为兵盗险或战争险责任范围。
(4)抛弃货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海难,为了船舶的安全,船长下令将船上装载的货物抛弃时,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造成船舶全部损失;或是因抛弃货物造成共同海损时,应由船方分摊损失;或是在抛弃货物后,船舶由于重心转移而使船身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核装置或反应堆是指船舶航行所使用的非军事用的核动力。这是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扩展承保的一项风险。
(6)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这一条款称为疏忽条款。即由于不可预料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内容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一切险保险责任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下列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但承保的风险是相同的。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并且不扣除免赔额。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只要每次损失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限度,保险人仍予负责赔偿,不过在赔付时都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保险人负责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所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被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但保险人对碰撞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清除障碍物或残骸、残货、其他物品和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延迟损失或间接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扩展承保的责任,我国船舶保险碰撞责任的赔偿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国际惯例,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队的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需承担责任时,应视同为第三方船舶一样,由保险人予以负责。
(4)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一切险条款明确规定,如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损失,被保险人可获得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5)施救费用。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规定,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在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如果船舶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施救费用要按比例赔偿。
(6)其他费用。首先,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过失造成被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第三者提出诉讼或抗辩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次,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进行检验、查勘等合理费用,包括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也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不适航主要包括:
(1)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包括船长没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船员的数量不充足等。
(2)船舶的装备不妥。表现在船舶平时没有做好定期维修保养工作,致使船体和机器设备不良,导航仪器及设备不齐全,并对航程所必需的供应品准备不足等。
(3)货物配备不当。一方面是指货物的装载没有按照船舶种类和型号的要求进行配载,另一方面是指没有按照货物的特性或先后卸货的秩序进行配载。
对于被保险船舶适航的问题,根据海上运输的复杂性,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所谓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指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按惯例应该知道船舶在开航时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是否具备适航事实。例如,在船舶开航时,船东知道船长突然生病,离船治疗,便命令大副代理行使船长的责任,同意开航;又如,船舶机械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常规检查,但因船东疏忽造成漏检,导致船机设备出现毛病,构成不适航的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船舶的不适航的情况,并致使船舶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船舶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船东或经营船舶航运的轮船公司。包括对船舶实际上拥有调动权和使用权的法人代表。船东代表主要是指行使船东权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权调度船舶的部门。船长和船员不是船东,也不是船东的代表。
3.被保险人对船舶保养不及时造成船舶损坏
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保险人不予负责。因为必然的和可以预料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风险之列,同时正常的维修和费用开支是被保险人应尽的职责。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1.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是指以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1年,最短为3个月。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期限届满时,如果被保险船舶还在航行途中或处在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时,被保险人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付6个月保险费。包括原已在延长期内按日比例加付的部分。假定保险责任期限1年,被保险船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加付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延长天数/365(天)
2.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程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规定如下: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当被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可按照保险单订明的数额免于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具体实施的方式有:
1.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规定的免赔额适用于对保险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而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如果船舶发生搁浅,专门为检验船底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赔偿时要扣除免赔额。
2.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因保险事故造成船舶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都要扣除免赔额。
3.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船舶从A港开航后驶向C港,原定中途停靠B港,如果船舶在A港至B港的单独航程中遭遇恶劣气候,保险人应按照一次事故从赔款中扣除免赔额。如果恶劣气候天数超过本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保险人应按恶劣气候天数与列入单独航程保险期内应负责的恶劣气候天数的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免赔额。
远洋船舶保险的主要条款
1.碰撞责任条款
该条款对碰撞责任和碰撞分别作了定义,并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碰撞责任所负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度。碰撞是指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是指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条款项下保险人负责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
2.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同属于一个船东,姐妹船之间的碰撞责任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姐妹船条款的规定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姐妹船条款项下,姐妹船可视为分属两个船东所有,对它们之间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它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
3.疏忽条款
疏忽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由于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引起装卸货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与空中或陆上的有关物体碰撞导致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
4.运河搁浅条款
保险人规定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做搁浅论。
5.船舶出售条款
船舶保险单是指明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过程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终止
1.一旦被保险的船舶按全损赔付后,保险单即自动终止。船舶全损赔付后,保险标的已经消失,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自然消失,保险效力即自动终止。
2.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行驶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3.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违背保险单特别条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应自动终止。保险单特别条款是指保单中特别订明的各条保证条款和加注的批单、批注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费和退费
对于保费交纳和退费的规定为:
1.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本款不适用因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引起的保险终止。
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2.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远洋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

Ⅲ 轮机工程技术 是什么

轮机工程技术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船舶修理与制造技术方面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接受现代船舶修理与制造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船舶修理与制造研究、设计、开发,设备综合运行管理和生产组织的基本能力。
专业名称:轮机工程技术 (船机修造)专业
招生对象与学制:招收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修业年限:全日制三年。
学生毕业后,能胜任各港航企事业、船检、造船、修船等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一) 德育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理想、事业心和责任感。懂得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了解中国历史及基本国情,掌握一定的政治经济学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具有勤奋学习、吃苦耐劳、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团结协作、同舟共济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二) 岗位知识要求
1、掌握计算机应具备能力。
2、掌握实用英语基础知识。
3、掌握进行技术分析的数学基础知识。
4、掌握船机修造生产设计的基础知识。
5、掌握船舶主辅机械生产制造的基本知识。
6、掌握船舶电气原理知识。
7、掌握船舶船机系统装配工艺基本知识。
8、掌握船舶船机设备故障诊断及维修的基本知识。
9、掌握机舱自动化的基本知识。
(三) 能力结构
1、具有较扎实的船舶修理与制造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外语水平达到省统测3级或以上。
2、能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和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机械制图、电工和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基础。
3、系统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主要包括船体制图、工程材料及加工工艺学、船舶原理、船体修造工艺、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设备与系统。
4、悉现代船舶修理与制造技术的研究方向与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5、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资格证书:
1、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级以上证书。
2、通过国家中级以上电工、钳工、焊工考试,并获得相关中级证书。
3、达到国家/省英语水平考试B级以上。
4、获得CAD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者,可从实践教学环节总分中获得一定的学分。
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
1、基础课
1)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127学时)
主要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以及了解一些法律和军事理论的基本知识,为今后所从事职业奠定基础。
2)军事理论 ( 24学时 )
通过军事课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技能,达到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高职高专英语(215学时)
主要内容:词汇、语法、阅读、翻译。要求掌握基本的英语词汇、语法和阅读、翻译方法。
4)高等数学(105学时)
主要讲授极限、导数、积分、常微分方程,培养学生具有比较熟练的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
5)计算机应用(75学时)
讲授计算机基础知识,磁盘操作系统的应用,汉字输入方法,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知识,最新计算机应用软件介绍。
6)体育(114学时)
学好必要的体育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增强学生体质,按照“体育锻炼标准”要求,对田径、体操、球类运动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7)机械制图与CAD(105学时)
主要讲授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和计算机绘图Auto CAD 2000的工作界面、Auto CAD绘图环境、Auto CAD基本绘图命令及编辑命令、二维机械图绘制方法。
8)公差配合与测量技术(15学时)
主要讲授尺寸及公差、公差带及公差带图,基孔制、基轴制公差配合方法;测量与误差分析,测试仪表特性等。
9)公差配合与测量技术实验(15学时)
实验单列课。通过一系列实验介绍多种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轴与孔的配合方法。
10)工程力学(60学时)
主要讲授理论力学的静力学部分及材料力学中基本受力杆件的内力、应力及变形计算。以及初步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简单的工程力学中的力学问题的能力,并为后继课程的学习打下必要的基础。
11)电工与电子技术(65学时)
使学生掌握电工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分析方法,主要内容有直流电路、磁路、电磁感应、正弦交流电路、非正弦电路及过渡过程等。
使学生掌握二极管、三级管、场效应管、线性集成元件、交流放大器、直流放大器、负反馈、正弦波振荡器、集成运算放大器、直流稳压电源等内容。
使学生掌握门电路、脉冲单元电路、逻辑运算、逻辑电路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掌握常用集成触发器的性能和逻辑电路的分析方法,具有自读逻辑的能力。
12)机械设计基础(52学时)
主要讲授常用机构和通用机械零件的工作原理、结构特点和应用知识,使学生初步具有运用设计资料和查阅机械零件手册的能力,为学习专业课和从事机电技术应用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13)机械制造基础(52学时)
主要讲授常用工程材料的性质和机械零件加工工艺如铸造、锻造、焊接、切削加工等常用零件制造方法的基础知识,为学习其它相关课程和从事专业生产技术工作奠定必要的工艺基础。
2、专业课
1)船舶材料(30学时)
主要讲授金属材料的性能指标,晶体结构与同素异构转变,铁碳合金的相结构与相图,碳钢、合金钢、铸铁及钢的热处理,铜、铝合金及轴承合金,船机主要零件材料和热处理和船舶非金属材料等。
2)轮机专业英语(56学时)
讲授本专业的英语专业术语和习惯用法,英文说明书的阅读方法,英文技术资料的编写方法。培养学生阅读与轮机业务有关英文说明书、技术资料和一般专业书籍。
3)船舶柴油机(75学时)
主要讲授柴油机工作原理和工作指标,动力学的平衡,主要机件的构造和故障,燃油的喷射和燃烧,换气机构和增压,润滑和冷却,轴系的扭转振动,柴油机特性,调速、启动、换向及控制系统,测试与监控及应急处理等。
4)船舶辅机(52学时)
主要讲授各种船用泵、船舶舵机、起货机、起锚机和绞缆机、船用辅锅炉、船舶冷藏与空调装置、船用海水淡化装置的工作原理、性能、典型结构、管理检修知识。
5)柴油机制造工艺(56学时)
介绍柴油机制造理论,制造技术,工艺方法等。
6)柴油机性能测试(实验) (28学时)
主要讲授柴油机测试方面的基本理论、技能和方法,包括误差理论、温度、压力、转速、扭矩、烟度、排气和振动等测量方法和测试仪表的基本原理与使用。
7)船舶电站及电气设备(56学时)
本课程主要讲授船舶电站的基本理论,船舶常用电机、电器的结构与工作特点。分析辅机电力拖动、控制线路,以及船舶电气设备的操作、管理和常见故障的排除。
8) 船舶动装及装配工艺(70学时)
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船舶主机、辅机及传动设备等动装部件和船装件在船上的全部安装过程和方法,把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本职专业技术工作中,提高生产效率。
9) 机舱布置CAD(42学时)
运用计算机CAD软件对现代船舶机舱进行合理性设计,设备配备,管线布置等。
10) 柴油机维修技术(70学时)
主要讲授船舶柴油机的现代维修科学、了解零部件在使用中因磨损、腐蚀、疲劳断裂等原因造成损坏的机理及防护措施、修理工艺、柴油机主要零部件和主要设备的检修,船舶修理的程序及管理。
11) 船舶原理(42学时)
主要讲授船舶结构、浮力及船舶稳性、船舶阻力、螺旋桨结构、性能及船舶推进理论等。
12) 工业企业管理(28学时)
讲授现代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组织,技术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要求建立现代化生产的质量观和效益观,了解现代化管理方法的一般原则。
13) 微机原理及应用(42学时)
主要讲授微型机结构,半导体存储器及CPU的联接;指令系统;接口技术;中断技术;输入输出系统;上机操作等。
14)轮机自动化(56学时)
主要讲授自动控制基础理论,反馈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控制装置特性,控制系统分析,逻辑控制基础。船用仪表结构与原理,温度与粘度控制,主机遥控,集中监视与报警。
15)传感检测技术及其应用(42学时)
介绍检测传感器、机舱监视与报警系统、检测技术,主机工况监测,巡回检测。
3、选修课
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296学时)
1)必须选满18学分。
2)其中任选课具体内容详见学校选修课目录。
五、实践教学
(一)实 验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含大型作业)、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是使学生获得高级工艺技术人员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单列实验课有:
1、公差配合与测量技术(实验)
2、柴油机性能测试(实验)
(二)实 习
1、零件测绘与CAD实训:(2周)
通过机械零件测绘,熟悉零件主视图的相互关系,增强认图能力,培养空间想像和思维分析能力,熟悉地掌握CAD测绘实际技能,为后继课程的学习和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2、金工工艺实习 (9周)
通过学习和实训,使每个学生掌握车工、钳工、焊工常用工具、量具、机具设备的操作方法,掌握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检修船舶机械设备打下基础,以适应船舶机械设备检修工作的需要。
3、柴油机装调实训 (2周)
通过柴油机拆装实习,使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熟悉柴油机的结构、装配关系;掌握拆装工艺及测量调试技术;熟练地使用有关工量具;加强实际操作技能,为今后的技术管理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4、船舶电气技术实训(2周)
通过简单电器控制线路的装配和调试,训练学生能正确使用电工工具、仪器仪表,能对电器设备进行操纵和维修。
5、机舱布置课程设计(2周)
运用计算机CAD软件对现代船舶机舱进行合理性设计,设备配备,管线布置。
6、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15周)
要求结合毕业设计内容安排实习,题目的选择要满足教学上的要求,尽量结合工程实践或生产、科研需要,反映本专业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也可以假拟题目设计。
六、要求修读的学分
最低毕业学分:150.5学分;其中必修课:131.5学分;选修课:18学分,入学教育与军训2学分,公益劳动1学分,形势与政策1学分,毕业教育1学分。
七、制定和实施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说明
(一) 制定本教学计划的依据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教育部颁发的轮机工程专业高等职业教育高中三年制教学计划与大纲,并在总结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经多次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教学计划。
(二) 课外专项活动
入学教育与军训2周,公益劳动1周、形势与政策课12学时等其它课外专项活动均由学院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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