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及监督,确保住房维修和正常使用,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标准及期限。商品住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已购公有住房则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按比例缴存。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及已购公有住房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补缴首次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可委托专户银行具体办理相关事务。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上,办法规定了分摊原则及使用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时,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范围分摊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成立后,则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
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行为,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面临罚款。挪用维修资金的,将被追回资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资质证书。此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了投诉受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总之,该办法通过详细的规定,确保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哈市小区物业费收费价格表,收费高低都有哪些服务
从哈市物价监管局获悉,日前该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
行了重新核定,其中,多层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费最高为1.38元/月·平方米,高层小区为1.4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收费标准现已执行,原《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服务费按“四级五项”收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利润率为5%—10%),哈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按照“四级五
项”收费,五项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每个项目根据不同
物业服务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标准,一级为最高标准,四级为基本服务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
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另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
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据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
选择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双方协商确认后,经
业主大会通过(或大多数业主同意)确定。双方依据《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电梯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室内停车场(位)
综合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为±10%),确定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小区内道路可停机动车
据介绍,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以及电梯费、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等项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满2年的,应当
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区内道
路或者场地可以停放机动车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这个问题我已经给另一人解释一遍了。这个房子是02年的,06年哈尔滨才开始实施的住房维修金,10年才要求买卖住房必须要交住房维修金的。按理说,06年的时候,各个小区就该建立住房维修金,并开始收钱了。但是似乎这个政策实施的很差,所以很多小区连建立都没建立。按理说,在你买房子的时候,就该缴纳住房维修金了,或者是原业主给你他交的住房维修金的发票。但是就像我上面说的,这个小区可能跟本就没建立住房维修金,原房主也没交过这个钱。这样好办点,这个小区的物业她们会在年底赶着建立,然后去主动收钱。这个钱是这么收的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但要是建立,但是原房主,却没交过住房维修金。这就麻烦了。你是把06-10年的都补上,还是就交09年的。这就是法律上的问题了。我,没法回答。或者自己去咨询一下。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 0451-84630879
哈尔滨市端街11号
4.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第六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缴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二条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5. 哈尔滨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与正常使用,维护业主权益,哈尔滨市于2006年1月12日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及监督,明确了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及与住宅楼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根据办法,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这些共用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而共用设施设备则包括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等。
维修资金的缴存分为首次缴存和续缴两种情况。首次缴存由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根据建筑面积成本价的一定比例在特定时间内缴存,而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或已购公有住房则需按照特定标准逐年续缴。
维修资金的管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专户进行存储和结算,同时建立明细账以记录缴存、使用和结余情况。
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方案,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通过。若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必要时可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修。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将追回资金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因房屋权属转移、拆迁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维修资金处理流程。
此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为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06年以后购买的基本都交过了,06年以前的有大部分没交的,是一次性交齐,建筑面积每米20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南岗房产交易所 南岗区和兴路177号 86335039
维修基金管理中心:84682152
经纬街139号2楼
不过这些电话挺难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