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在济南买的新房子,维修基金和契税应该交多少什么时间交谢谢
看你买的是多大的房子,两项都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交。
你要是第一套房的话:版
90平米以下的,维修基金是权总房款的3%,契税是总房款的1%;
90--144平米的,维修基金是总房款的3%,契税是总房款的1.5%;
144平米以上的,维修基金和契税都是总房款的3%。
你要是第二套及以上房产的话,无论面积多大的,维修基金和契税都是总房款的3%。
Ⅱ 公共维修基金是怎样的收费标准
公共维修基金是在办房产证的时候交的 一般多层是42.5元每平方 小高层65元每平方 高层是82.5元每平方
Ⅲ 济南市房屋维修基金是按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
维修基金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也有的城市是按照总房款的2%收取的。
Ⅳ 济南市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怎么计算
我不在济南,这个还真不知道。
不过可以借鉴下我这里的情况,公共维修基金按30元/m2收取,统一规划。契税分一套房和二套房,一套房收房款的1%,二套房收2%。
Ⅳ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缴纳比率:复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制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济南维修基金怎么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Ⅵ 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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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Ⅶ 济南住房维修基金标准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2001年的《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基金管理暂属行办法》相比,调整了维修资金缴存的标准,变过去按房价3%交存为按多层每平方米60元、高层每平方米120元交存,同时,与老政策只能使用利息相比,新政中维修资金本金准许动用。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业主补交、续交及资金自
Ⅷ 16年济南住房维修基金交纳标准是多少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专当按购属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Ⅸ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济南维修基金怎么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