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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什么时候用的

发布时间:2021-02-05 08:54:30

1. 公共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的

维修基金是在交房之前才开始缴纳的。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专期满后,对物业公共属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2. 怎么样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什么时候可以使用

用于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一、定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方式:
1、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1995)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
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
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
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43.76元。
2、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 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4. 买房子的时候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要交的

买新房要交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能办理房产证;买二手房不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过户时随房自动转移。

5.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用

小区公共区域,比如外墙 楼顶 公共部位管道等

6.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维修基金是在交房拿钥匙的时候才开始交纳的。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版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权,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7. 维修基金在什么时候可用

维修基金抄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并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月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实结算;业主委员会许可施工承包单位预支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8. 房屋维修基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专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属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1]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 业主的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

你好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其中,并报直辖市,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改造的项目,向所在地直辖市、费用预算;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列支范围;其中;(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直辖市: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五)直辖市,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六)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市,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应当责令改正、法规、市: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规章和使用方案的,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市,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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