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维修基金在哪里交
法律分析:是在售楼单位、物业公司或者指定的银行交,因为各地管理政策不同,所以具体情况要以当地住建部门规定为准。若购房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领取大修基金缴交票据时,询问窗口的工作人员。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维修基金直接在物业交,一般在交房前,业主就要缴纳完毕房屋维修基金。当房屋超过保修期后,维修基金就可以用于房屋公共设施等部位维修与更新。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不能私自挪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贰』 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维修基金交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但是业主一般是直接交给制定的商业银行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
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如果说是让开发商代交的,那么开发商需在收到维修基金的一个月内,将钱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不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手续,购房者也就无法交房了。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必须达到2/3的业主通过才行。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买房子为什么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缴纳。法律根据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叁』 徐州维修基金是多少,在哪里交,什么时候交
商品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以每平方30元缴纳,七层以上每平方45元。
在房管局啊!
『肆』 维修基金在哪里交
法律分析:是在售楼单位、物业公司或者指定的银行交,因为各地管理政策不同,所以具体情况要以当地住建部门规定为准。若购房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领取大修基金缴交票据时,询问窗口的工作人员。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维修基金直接在物业交,一般在交房前,业主就要缴纳完毕房屋维修基金。当房屋超过保修期后,维修基金就可以用于房屋公共设施等部位维修与更新。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不能私自挪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伍』 买房的大修基金交到哪里
人们在买房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维修基金的问题。但是对于购房新手而言,可能对买房的维修基金交给谁以及买房的维修基金如何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不过别担心,下面我就针对这两个疑问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买房的维修基金交给谁
买房的维修基金通常是由开发商代收,然后再由开发商递交到房地产管理中心。大家在买房时,一般会跟开发商签订买房维修基金缴纳的有关协议,其收取标准通常是购房款的2%—3%。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不得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4、楼梯单侧外立面1/5以上有脱落等危险的;
5、高层住宅水泵损坏,而引发的供水中断;
6、电梯故障危害人身安全的。
『陆』 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去哪儿交
契税是在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做备案的时候交纳的,维修基金是在交房的时候交纳给物业代办理的。
契税缴纳规定如下:商品房契税需要在备案日期后90日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柒』 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呢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属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捌』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交到那里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8)徐州交房屋维修资金在哪里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玖』 徐州市泉山区维修基金申请办公室电话
『拾』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三)统筹维修资金。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小区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九十元。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交存的物业维修基金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未售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第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标准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和管理费用后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大会决定其他计入的资金。第十一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二条在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补交或者续交;补交或者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在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