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什么用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1、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2、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3、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4、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1)军用维修器才包含了哪些扩展阅读: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通过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3、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6、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㈡ 常用的维修工具有哪些
一、汽车维修通用工具有手锤、起子、钳子、扳手等。 (一) 手锤 铁锤:提供大的敲击力。(二) 起子 起子(又称螺丝刀、改锥),是用来拧紧或旋松带槽螺钉的工具。分为一字和十字。 注意:不能当錾子;不能当撬棍。(三) 钳子 钳子种类很多,汽车修理常用锂鱼钳和尖嘴钳两种。
1, 鲤鱼钳:用手夹持扁的或圆柱形零件,带刃口的可以切断金属。 注意:不能用钳子拧转螺栓或螺母;不能当撬棍;不能当锤子。2, 尖嘴钳:用于在狭小地方夹持零件。(四) 扳手 用于折装有棱角的螺栓和螺母。汽车修理常用的有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套筒扳手、活络扳手、扭力扳手、管子扳手和特种扳手。
1, 开口扳手(呆扳手): 开口宽度6~24毫米范围内有6件、8件两种。适用于折装一般标准规格的螺栓和螺母。
2, 梅花扳手:适用于折装5~27毫米范围的螺栓或螺母。每套梅花扳手有6件和8件两种。梅花扳手两端似套筒,有12个角,工作时不易滑脱。
3,套筒扳手:每套有13件、17件、24件三种。适用于折装某些螺栓和螺母由于位置所限,普通扳手不能工作的地方。折装螺栓或螺母时,可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套筒和手柄。
4, 活扳手:开度可以自由调节。
5,扭力扳手:用以配合套筒拧紧螺栓或螺母。在汽车修理中扭力扳手是不可缺少的,如气缸盖螺栓、曲轴轴承螺栓等的紧固都须使用扭力扳手。汽车修理使用的扭力扳手,其扭矩为2881牛顿米。
6,特种扳手:或称棘轮扳手,应配合套筒扳手使用。一般用于螺栓或螺母在狭窄的地方拧紧或拆卸,它可以不变更扳手角度就能折卸或装配螺栓或螺母。使用方法:摁住顶部弹销,套上套头(套筒扳手)。
㈢ 什么是caa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这和汽车驾驶执照一样,是中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机务人员持有的执照,
只有持有该执照才能进行航空器维修工作。
㈣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废除了吗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已废止。现行版本是:GA 95-2015 灭火器维修。
㈤ 军事航天器包括哪几个系统
发射场系统,安全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导航系统,等等
㈥ 家电维修包含哪些
家电维修则是涵盖了所有的产品,比如油烟机、微波炉、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热水器、消毒柜等等……
㈦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零售及维修)可以拆修灭火器吗
营业执照写的消防器材维修,当然可以拆修灭火器的,要注意保证质量就好。
㈧ 特种设备检测维修包含灭火器维修检测吗
当然包括灭火器的维修和检测,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安全的。
㈨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护工作。
(十三)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经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权所进行的批准。
(十五)经批准的标准:指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设计、制造、维修及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六)适航性资料:指为保证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适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员:指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的下述人员:
(1)航线维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员;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员。第四条申请和颁发
(一)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
(二)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在经民航局审查认可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第五条维修许可证及其有效性
(一)维修许可证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证明。
(二)维修许可证批准进行维修工作的范围。获得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及其广告宣传。
(三)维修许可证在批准限定内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弃、暂停或吊销。
(四)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维修许可证必须良好地保存在明显的地方。有效期满或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必须交还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对申请人予以临时资格认可。批准函件具有与维修许可证同样的效力。第六条等效安全情况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维修规模和范围上有限的维修单位对本规章的某些条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和
(二)该维修单位能保证所维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维修类别第七条维修工作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对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分类如下:
(一)校验
(二)改装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线维修
(六)定期检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视情对每一维修工作类别作必要的具体限制。第八条维修项目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维修项目类别包括如下方面,均为有限项目:
(一)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螺旋桨
(四)无线电设备
(五)仪表
(六)附件
(七)特种作业
(八)民航局认为合理的其它项目
㈩ 部队维修兵包括哪些
一般为修理所官兵,通常包括车辆和器材维修,更能保障各种机械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