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业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法律分析:物业维修基金在收房的时候就要交,但是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将来用于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改造。物业公司也只是代管,不可以随意挪用。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挪用的,可以去房产行政部门投诉。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司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以便业主知晓维修基金的去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㈡ 买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在房屋交房前,就应当进行交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果业主觉得需要亲自交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1、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2、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3、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4、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
㈢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服务维修基金交纳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房屋交付之前,业主就应该将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完毕。对于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有两种,首先业主可以自己直接存入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其次如果业主觉得自己交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㈣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房屋的业主要在交房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的住房维修资金,房屋的业主可以直接存入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专户,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维修资金。如果是委托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要从收到住房维修基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代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到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㈤ 新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怎么交
法律分析:新房维修基金缴纳方式及时间如下所示:
1、缴纳方式:其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维修基金部分。
2、缴纳时间:新房契税和维修基金一般在期房交房时交给开发商,在买房时是不用交税,也就是如果期房要两年后才交房,那么在两年后才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其实契税和维修基金是由房管局收取,但是因为个人办理复杂,所以一般都是交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统一交给房管局,然后办理产权证。其实交契税一般是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才交,所以业主们交契税和维修基金都是存在开发商账户,在等办理产权证时候再交给房管局,所以这部分钱也不是个小数目,利息也不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㈥ 房屋维修基金从什么时间交
房屋维修基金最晚在房屋交付前交纳。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㈦ 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交的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第一期住宅专业修理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宅专业修理资金专家,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收到住房维修基金之日起30天内,必须将代理住房专业维修资金存入住房专业维修资金专家。契税是以所有权转移变动的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向所有权负责人征收的财产税。应纳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销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