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库物业服务费定价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与购房者息息相关,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近年来,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收费标准,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让许多购房者叫苦不堪。
昨天(11月9日),西安市发改委印发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发了一波热议。
备受关注的新办法(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室内停车收费标准下调
一类80元/车位·月
新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和按次两种收费形式。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室内停车场一类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150元/车位·月调整为80元/车位·月;二类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130元/车位·月调整为60元/车位·月;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80元/车位·月调整为60元/车位·月。
▲调整前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收费标准比较。(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调整之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室内一类降低46.7%,二类降低53.8%,露天降低25%,停车服务费标准在全国7个实行政府指导价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
为了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新办法规定,室内临时停车一类收费标准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5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4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露天临时停车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对室内室外停车费标准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都做了调整,室内外停车费用都较现行标准有所下调;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更方便短时间停车的业主,即停即走,有效提高了车位的使用效率。
除了调整以上收费标准外,这些车辆临时停放将不再收取停车费:
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3.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30分钟临时停放减免更加人性化,方便了业主临时停车去楼上送取东西。
物业服务一费制物业费迈入2.0元时代
新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也有了明确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等级标准将依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
物业服务收费与购房者息息相关,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近年来,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收费标准,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让许多购房者叫苦不堪。
昨天(11月9日),西安市发改委印发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发了一波热议。
备受关注的新办法(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室内停车收费标准下调
一类80元/车位·月
新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和按次两种收费形式。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室内停车场一类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150元/车位·月调整为80元/车位·月;二类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130元/车位·月调整为60元/车位·月;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停车服务费由现行的80元/车位·月调整为60元/车位·月。
▲调整前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收费标准比较。(来源:西安市发改委)
调整之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室内一类降低46.7%,二类降低53.8%,露天降低25%,停车服务费标准在全国7个实行政府指导价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
为了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新办法规定,室内临时停车一类收费标准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5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由原来的8小时为一次4元,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露天临时停车调整为4小时为一次2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对室内室外停车费标准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都做了调整,室内外停车费用都较现行标准有所下调;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缩短临时停车收费时段,更方便短时间停车的业主,即停即走,有效提高了车位的使用效率。
除了调整以上收费标准外,这些车辆临时停放将不再收取停车费:
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3.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30分钟临时停放减免更加人性化,方便了业主临时停车去楼上送取东西。
物业服务一费制物业费迈入2.0元时代
新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也有了明确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等级标准将依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对应的收费等级由高到底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西安市现行基础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二级1.20元,三级0.90元,等外0.70元;多层一级0.45元,二级0.40元,三级0.35元,等外0.30元(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可上浮40%;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
调整后,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
西安市现行物业服务费执行原省物价局和住建厅2004年制定的收费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基础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小区存在乱收公摊电费、电梯费的行为,维权事件时有发生。
新办法明确,电梯费、公摊电费将合并入物业费内,不再单独收取。新办法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明确了物业费的用途,让物业费用的属性更广泛,避免了小区业主因为物业费明细不清楚而产生不必要的维权事件。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图源网络
“三费合一”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居民所缴纳的物业费相对来说更贵了。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位。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按照高层、多层收取,高层一级物业费为2.2元/平方米·月,多层一级物业费0.85元/平方米·月。等级不同,收费标准不同,高层一级物业与多层一级物业每平方米一个月的收费标准相差一倍多,所以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家的房子是属于高层还是多层。
>>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
>>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的参照高层收费标准。
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物业费上涨服务品质如何匹配
新办法对小区物业费调整后,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预示着西安市的社区物业费将正式迈入2.0元时代。
物业费用的上涨能否带动更好的物业服务水平,相信这是很多看居民的担心和疑虑。倘若只是物业费上涨,服务品质没有跟上,后期因物业费产生的矛盾会更多。
▲图源网络
物业服务要如何提升才能匹配上涨的物业费呢,在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费上调,业主每年要拿出更多的钱来支付物业费,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势必将要拿出更好的服务,来匹配业主多支付的物业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要做扎实基本功,给业主提供品质和价格相符的物业服务,解决社区居民投诉、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比如,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人员质素,及时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据实公示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维护维修社区配套设施,绿化修建养护,小区违法违规建设等现象及时制止并检查跟进等。
住宅开发企业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的上调,目的也是为了让居民拥有更加舒适的生活居住条件。这也需要房企在住宅开发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对项目进行高标准、高质量的交付。
利用产品品质+物业服务品质双线提升,让业主意识到多支付的物业费是用在了提升自身的生活居住水平,而不是白白多交了费用。
距离2021年1月1日新办法的实施还有不到2个月的时间,物业服务品质与涨价后的物业费能否匹配和被大家认可,还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花费心思在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上进行提升。
2. 重庆市物价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778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关于物业管理收费请看 渝价(1999)39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下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下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一、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五)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或装修队应负责赔偿。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收费手续。 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其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小区或大厦物业管理章程或业主公约;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住户)的服务承诺;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的分析说明; (六)已入住的小区或大厦还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支情况,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缴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缴的费用。不按规定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小区或大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大厦的公共场地、共用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或大厦的住户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政府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检查,对服务质量好,业主(住户)满意的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评选优秀小区(大厦、楼院),给予表彰鼓励;对服务质量差、多收费、少服务,业主(住户)意见大的物业管理单位,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责令进行整顿;个别特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城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指导标准级别 住宅小区应具备的条件 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用质量标准 户型面积(M2/户) 物管服务收费标准(元/户、月) 合计 其中:日常维修费(元/M2、月) 一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并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小区内的建筑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小区内有中心花园、雕塑、喷水池等,总体环境优美。3、小区有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4、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5、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1平方米以上。6、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90%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9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经常性清扫保洁,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95%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1.5‰。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正常,无事故隐患。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80%以上。 50以下 28-32 0.10 51-70 38-42 0.10 71-85 48-52 0.10 86-100 53-57 0.10 101-120 58-62 0.10 121-165 68-72 0.10 166-260 88-92 0.10 261以上 108-112 0.10 二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并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基础设施较完备;小区内的建筑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总体环境较优美。3、小区有幼儿园或托儿所、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网球场或篮球场、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4、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5、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7平方米以上。6、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85%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85%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经常性清扫保洁,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90%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正常,基本无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75%以上。 50以下 23-27 0.10 51-70 31-35 0.10 71-85 40-44 0.10 86-100 45-49 0.10 101-120 50-54 0.10 121-165 60-64 0.10 166-260 80-84 0.10 261以上 100-104 0.10 三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有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3、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4、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20%,绿化覆盖率达到15%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5平主米以上。5、小区内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到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80%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8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85%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每天清扫,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85%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5‰。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基本正常,很少发生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70%以上。 50以下 18-22 0.10 51-70 24-28 0.10 71-85 31-35 0.10 86-100 36-40 0.10 101-120 41-45 0.10 121以上 48-52 0.10 四 级 1、小区建成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并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供住户休闲活动的场所。3、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4、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绿地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15%,,绿化覆盖率达到10%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2平方米以上。5、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75%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75%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80%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每天清扫,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80%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3‰。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基本正常,很少发生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面意率达到65%以上。 50以下 13-17 0.10 51-70 18-22 0.10 71-85 24-28 0.10 86-100 28-32 0.10 101-120 33-37 0.10 121以上 43-47 0.10 备注:(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215;100% 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次数#215;100% 及时修理标准: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顶棚、墙面等。 (3)清扫、保洁率:指实际清扫、保洁面积与应清扫、保洁面积的比率。 清扫、保洁率=小区地域内实际清扫、保洁面积/小区内应清扫、保洁面积#215;100% 清扫:对清扫、保洁面积内的废弃物的全面清扫、涂抹痕迹的彻底清除。 保洁:对清扫后的清扫、保洁面积范围的日常保持。 (4)本表所列物管服务收费标准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实行月票或次票。月票票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张月票票价=10元(3层)+0.30元#215;(N-3),N为楼层数。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次0.30元,上下往返每次0.50元。电梯月次票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 (5)高尚住宅和别墅物业管理收费不执行本分级收费标准,可根据提供的优质服务情况,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 (6)不具备小区或大厦分级标准最低等条件的,不执行本分级收费标准。如果要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其收费标准可根据户型面积情况每月每户收费10-18元。 (7)本表所指户型面积系建筑面积(含公摊)。 (8)小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按物业管理服务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9)本收费标准,原则上适用于重庆市原主城区及北部新城区,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
重庆: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坐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高层住宅电梯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3.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养护维修。
区人民政府和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其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工商、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管线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受益人出资或者其他方式筹措。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第八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前款规定各类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外地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地承揽业务,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含住宅小区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有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第十六条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竣工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含有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十九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独资或者合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在建和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4. 城市公园维护管理费,按多少钱一平米估算,或者举例说明某某公园哪一年维护管理费用是多少,谢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巩固我市公园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公园管理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
一、公园维护管理费计算方法
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年设施维护费+年水体保洁费+年绿地养护管理费)×调整系数
二、公园设施维护费标准为4.2元/m2年
公园年设施维护费=4.2元/m2年×公园陆地面积
此项标准包括园林建筑(厕所)、园林小品(园灯、导游牌、果皮箱、园桌椅、栏杆、健身器材、井盖)、园路及铺装场地、园艺设施(主要为喷灌、喷泉)、园林电气设备(主要为广播、电视监控系统、景观照明,以及电子屏、水泵、配电箱、变压器、电动门、派接柜等)的维护费用。公园设施维护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含保洁),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为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维护设施的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及检修等,即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20%的维护项目,不包括设施大修。此设施维护费标准不含水电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价格信息(2010年10月)市政工程的市场信息价,人工费取定为51元/工日。
三、公园水体保洁费标准为2.4元/m2年
公园年水体保洁费=2.4元/m2年×水体面积
工作内容包含人工清除打捞漂浮物。该标准依据《北京市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确定。保洁工作量依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的保洁作业标准,确定为15000m2/班次。
四、公园中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特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15元/ m2年;一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9元/ m2年;二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6元/ m2年;三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4元/ m2年。
公园年绿地养护管理费=∑某级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该级别绿地养护面积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京绿地发[2008]11号)执行。
五、调整系数
根据公园维护等级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重点公园、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以及一般公园。在进行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预算时,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
国家重点公园调整系数为1.2;
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调整系数为1.1;
一般公园调整系数为1。
六、补充说明
本标准包含以下费用:公园绿地、设施、水体维护中的直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运输费、综合管理费。
本标准不包含以下费用:应时花卉和植物造型等花卉摆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及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普查等应急处置费用;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苗木因调整、维护而发生的土建材料费;新增苗木、花卉等材料费;疏植苗木处理费;服务巡查;安全管理(如:公园大门的全天服务、值班,园内巡查执法、维护游园秩序等);文物保护维护;动物饲养以及音乐喷泉、攀岩场等专项设施的维护费等。
5. 园林绿化养护的标准价格是多少
一般是一个月0.3-0.5元一平米。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园林植物
4.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园林植物
4.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4.3.2园林植物
4.3.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4.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6. 什么时候用市政养护定额一个小的道路维修项目,套定额时是套市政定额,还是套市政养护定额
楼下的不要误导了别人。
1.市政养护定额是指市政道路在正常使用期间进行养护而产回生费用,则套用市政养答护额定,它包含一些道路的开裂,缺角,植物洒水等。
2.市政道路的维修已经脱离了日常养护的标准了,属于翻新或者整修,应该采用市政定额。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7. 谁能告诉我鄂建[2005]111号文的内容或者网页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鄂建[2005]111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 工程补充定额”、“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 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为了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的需要,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以下称补充定额)、“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称市政维护定额)及“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将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补充定额是《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部份,仍按鄂建〔2003〕43号和鄂建〔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充定额与原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不一致的,均以补充定额为准。 二、补充定额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补充定额执行,2005年1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三、市政维护定额及“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定额费用标准”是全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计价的的依据,各地不得调整和编制。定额中所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为定额取定价,实际价格不同于定额取定价的,可按有关规定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结算价差;未计价材料价格可采用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也可以采用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 四、市政维护定额及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定额费用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补充定额和市政维护定额的全部子目为试行项目,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8.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队、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承担。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别、设施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厂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注:本条中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9. 哪有免费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没有免费的,现在网上没有提供。不过这个资料实际用途也不大,各地都有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费用可以去造价管理部门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