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房与城乡建设、银行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小区外与单幢(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第六条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等因素,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四级账户核算,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总账户作为一级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物业设立二级账户,按幢(栋)设立三级账户,按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核算到单元户。第九条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立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专户的备案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五)房产面积测绘成果;
(六)项目命名文件及门牌地址证明;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立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后,购房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第十一条已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内,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逐步全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②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该收据是我市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给缴款人的专用票据。
③ 什么叫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内特殊用途容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网上扫码交后怎样领收据
去专户银行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取维修资金打印给业主的交款凭证。缴款人交存维修资金后,专户管理银行(东莞银行)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给缴款人。
拓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并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⑤ 维修基金回执单去哪里拿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给你。
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代管单位不得用其作为抵押或担保。
按照法律,凡有代管单位对已收取的维修资金拒报、瞒报和截留的。
或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
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档案,予以媒体曝光。
所以他们会直接把回执给你的。
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共同缴纳。
2、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3、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⑦ 房子,专项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房屋来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自老保险金”,国家在1998年开始就开始执行了,开始在公改房拿20%的公改房缴纳的款项作为维修基金;后来相继出台了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房屋商品化后以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的5-8%作为缴纳维修基金标准(有的三四线城市以房屋总价2%作为计算依据)
房屋维修基金是一种特定的基金,所有权归房屋所有人,但是又受房屋管理机构监管的专门用于房屋维修的专项基金,使用时必须经过2/3业主同意。
⑧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金平区、龙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交 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划转、结算、对账、查询等事项进行约定。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四级账户核算,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总账户作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二级账户,按幢设立三级账户,按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核算到单元户。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为新建商品住宅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当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立专户的备案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四)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
(五)项目命名文件及门牌地址。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售备案前预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登记在对应单元户的分户账名下。房屋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凭借交存凭证向购房人收回对应分户账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检查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设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⑨ 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给几张回执
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给几张回执,
可询问建行客服。
以建行客服的说法为准。
打那个全国统一的5位数客服电话,
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