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拒绝维修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李某的房屋现仍在保修期内,甲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维修。如果该施工单位不予维修的话,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施工单位赔偿损失;李某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甲施工单位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3.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 工程质保期未到但施工单位拒绝来维修怎么办
一般合同中都会约定保修事项,按照合同执行即可。若合同中未约定可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来修,施工单位超过7天不来的话可以自行修理,所花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5.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工程保修是承包人的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进行修复,并根据是否对质量问题存在责任,确定是否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6. 工程在质保期以外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在保修期后的质量问题,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法院倾向认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维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7. 建筑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不愿意维修,甲方自行维修的,以后质保责任怎么界定
施工单位不修,可以从甲方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扣除,质保责任照旧。
8.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保修期内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9. 建筑工程保修期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衍生问题:
建筑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1、主要看建筑的规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级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适合用在高层和重要建筑。
2、二级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适合用于普通性质的建筑中。
3、三级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适合用在一些没那么重要的建筑中。
4、四级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适合用在一些临时建筑中。
二、按耐火性能划分
这指的是建筑能够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构件的耐热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数值决定的。这也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级的最差。通常规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会按照一级或二级标准设计,一般建筑或者数量多的建筑会按照二级和三级标准设计。一些临时的或者次要的建筑按照四级标准设计。
三、民用建筑设计等级划分
1、特级工程。
2、一级工程。
3、二级工程。
4、三级工程。
5、四级工程。
6、五级工程。